❶ 港股ipo条件是什么和A股的区别
港股主板IPO条件和规则——需要满足三类标准中任意一类即可
第一种:盈利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时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第二种: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要求4.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要求5.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要求6.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第三种:市值╱收益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要求4.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要求5.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和A股的区别
首先,A股市场的财务门槛是最高的,港股对于盈利的要求没有A股那么苛刻;
其次,在市场化方面,A股只有创业板有所涉及,即便是创业板有股东数要求,也只有美股要求的一半,港股没有具体的股东数量要求,这方面双方有差别,但不是很大。
❷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哪些规定
关于关联交易,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明确要求,可以参照下;另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在网上都有公布,其章程中也对关联交易有明确的叙述,也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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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关于ipo,对并表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有没有限制
这个没有太大限制,因为合并报表都抵消了
❹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条件: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回公司筹集资金。
(1)上答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4)港股ipo对关联交易的要求扩展阅读:
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
参考资料:网络-上市要求
❺ 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内容是什么
4月24日,港交所正式公布《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这意味着香港市场讨论4年之久的上市制度改革,尘埃落定。新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
此外,港交所在最终咨询总结中,剔除了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最高上限。
此外,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还公布了,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针对的目标则主要是创新产业公司,相关公司需在包括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❻ 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香港港股上市有明确的要求和条件,拟上市企业需要达到相应要求。香港港股上市流程具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前期准备,需要委托中介结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中国律师、香港律师、内控顾问和评估师等);其次是尽职调查、材料准备与监管机构审批(尽职调查、审计、重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准备申报文件、申报及接受审核);最后是销售与发行(路演、发行、发行上市)。
❼ 请教: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复规定,关联交易制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