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愿减排企业的核证减排量能交易吗
可以CCER指的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作为清缴配额用于履约,抵消企业部分实际排放量,因而具有市场交易价值。参考:
B. 碳排放交易所国内有几家,是不是政府机构目前有没有具体交易
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内权交易所。
在中国容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
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C. 碳减排量交易的中国发展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折合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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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的三角格局与产业竞争全球性履约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市场)是整个国际碳市场的基础,美国是其中最不确定性因素。但在美国人在气候变化方面的野心是明显的,他们把气候变化作为重塑美国霸主地位的重要手段。以CDM机制为核心的全球性履约碳市场将在后京都时代发生演化和改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向行业减排和规划类减排等效率更高的机制发展;二是在适用行业和领域有所调整和变化,以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全球性碳市场的存在最大的意义是建立起碳市场的信用基础。
区域性碳市场是国际碳市场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未来将形成以欧洲和北美两个市场为核心的区域性交易体系。两大市场的交易量将占碳市场的大部分,并在世界其他地区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核心将是碳定价权的争夺,具体表现在碳交易所的谋划布局,标准竞争,以及碳衍生商品的创新。事实上,从理论上来讲区域性交易体系更加稳定和成熟,理所应当承担起整个碳市场的发展重任。
另外一个重要的领域将是自愿减排市场。自愿减排市场这几年发展很快,但交易额还比较小,目前处于标准竞争的阶段。一旦某一标准在市场上明显胜出,那么自愿减排市场的表现可能会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它的创造性会超过强制减排市场。自愿减排市场的运行机制与强制市场是截然不同的,这会带来与目前CDM完全不同的机会和商业模式。
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中国却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活动。近两年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2007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得73%,2008年更是惊人占到84%。显然,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减排额,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于是,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他们的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不仅如此,他们还正在全力吸引中国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中,进而赚取中国资本的利润。这就像中国为发达国家提供众多原材料与初级产品,发达国家再出售给中国高端产品,赚取 “剪刀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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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的关系强制减排市场主要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自愿市场的主要障碍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充分发掘。两者的驱动力是完全不同的,构建一个强制减排市场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愿减排市场。这个特性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较高的运作成本,强制市场更适合风险小、额外性强、减排量大的项目,而自愿市场更适合风险大、额外性较低,减排量小的项目。这有点类似于主板和创业板的关系。目前两个板块从机制上是完全隔离的,但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很快,已经在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是自愿市场的软肋,但这块市场是以CDM方法学为基础的,如果未来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愿减排市场中质量较高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强制市场流通,这个突破口可能会从区域交易系统开始。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D. 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分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15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介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2年度报告情况。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启动的,确定了七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在各个试点单位都在开始启动这项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班子,编制了实施方案,有些已经开始就碳交易建立一些制度,也建立了交易的核查机构、认证机构。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一些地区和城市基本上准备就绪了。
实际上,做碳交易最基本的是要对这个地区确定一个碳的排放总量,然后确定一些额度,把这些额度分配给各个重点的排放企业或者排放单位。有了这些最基础的东西,就可以核算出减排的成本。各个单位之间、各个行业之间减排成本差距越大,交易的积极性就越高。所以现在应该说各地的准备工作大体上就绪。为了规范各地交易的行为,国家发改委今年6月份颁布实施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来推出经国家认可的自愿减排的项目、交易产品、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审核认定机构,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和公平。此外,还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是规范审定与核证工作,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在各地的交易所都已经建立起来了,我们的试点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我们希望在这些试点的基础之上来总结适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和其他国家开展这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现在,澳大利亚、欧盟以及周边的国家,还有美国,都希望与我们展开合作,也希望建立全球的碳市场。
2013年初,列入全国首批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中的北京、上海有望率先试水国内地区性自愿减排交易。其中上海方面碳排放交易试点初步方案中首批参与试点交易的企业约200家,涉及16个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电力等10个工业行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宾馆等6个非工业行业,均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初步测算这200家企业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1.1亿吨。在交易试点期间将实行碳排放初始配额免费发放,然后适时推行有偿拍卖制度。试点期间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但可跨年度储存使用。
“暂时只是地区性的交易平台,预计初期交易的活跃度有限,试运行更多是为碳排放体系设计完善和示范推广提供参考。”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也将有望在2013年开展碳排放交易,而到2015年,国内碳排放交易有望在国内全面开展。
2016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就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出了部署。
据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对于拟纳入的企业,将按照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分年度核算其过去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等进行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方应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建立起由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在资金保障上,各地方除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外,还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专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摸底,在确定拟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
E. 碳减排的强制与自愿减排的关系
强制减排市场主要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自愿市场的主要障碍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充分发掘。两者的驱动力是完全不同的,构建一个强制减排市场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愿减排市场。这个特性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较高的运作成本,强制市场更适合风险小、额外性强、减排量大的项目,而自愿市场更适合风险大、额外性较低,减排量小的项目。这有点类似于主板和创业板的关系。目前两个板块从机制上是完全隔离的,但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很快,已经在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是自愿市场的软肋,但这块市场是以CDM方法学为基础的,如果未来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愿减排市场中质量较高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强制市场流通,这个突破口可能会从区域交易系统开始。
F. 自愿碳减排(VER)产品个人如何购买
一、自愿碳减排(VER)
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随着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发展,伴随形成了自愿减排市场(VER,voluntary emission rection,自发的、公益的减排量)。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VER是不属于京都体制,但与CDM平行的市场。其对象为《京都议定书》非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各政府决策者、私募投资者、传媒和著名大公司,由于它们对于温室气体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与日俱增,并愿意积极地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做出贡献,自发地参与CDM、并认购CDM项目产生的VERs。
自愿减排的买方一般为:企业、非政府组织、自愿减排量的零售商。自愿减排的动力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声誉;个人撤销;管制预期;投资再售等。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
在CERs市场之后,VERs的参与方正逐步扩大、VERs市场正逐步完善。这个新兴市场的形成以及VERs的认购所带来的影响,将不囿于CDM和减排项目实施, VERs的开发希望能够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充分的利用清洁能源,以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和社会、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部分VERs碳汇市场的运作和标准遵守CERs碳汇市场规则,并按照联合国制定的CDM项目方法学来开发。
二、VER的实施流程及周期
CER需要经过EB的核准签发, 而VER由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标准在执行,只要能找到买家购买即可交易,因此VER的交易省掉许多中间申请的环节,也节约了大量时间,快的大概一、两个月的时间就可完成交易。
三、已进行的VER交易
1)2008暑期艺术节
打开艺术之门 2008暑期艺术节”落幕式上,中山公园音乐堂总经理徐坚女士向著名环保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代表吕植博士捐出支票,认购经过国际认证的“核准减排量”(VER),以抵减2008年“打开艺术之门”系列演出过程中演出、观众交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这是中山公园音乐堂继2007年与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合作举办国内首次“零碳”系列音乐会之后,再次践行“零碳”承诺。
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与美国MGM公司于2008年3月正式签订两项二氧化碳自愿减排VER项目购买协议。根据协议,美国MGM公司将购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位于重庆长寿区金狮水电站和武隆县大剑滩水电站两个清洁电力项目在2003至2013年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自愿减排量。这两个项目在2003至2007年产生的总减排量达到17万吨,未来的计入期内项目总减排量将达到30万吨。这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开发的第一批VER项目,由上海华沣电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施。
3)湖南金大地
2007年10月11日,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和VER碳买家在长沙签署了VER项目售碳合同。同时,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正式委托湖南省CDM项目服务中心进行该VER项目的前期开发和后期服务。
湖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南省安乡县氮肥厂,始建于1970年,历经多次技术改造,由原来的3000吨合成氨/年逐步发展到4万吨合成氨/年的生产能力。该公司主要产品是合成氨,合成氨尾气含有甲烷气体未经回收与处理而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量。该公司决定上马一套甲烷气体回收利用的装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经过湖南省CDM项目服务中心专家的评估,认为该项目符合VER项目的要求,项目业主决定开发VER项目。
4)华电集团
新疆华电小草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MGM环球有限责任公司在京签署了"新疆华电小草湖一期49.5MW风电场自愿减排量(VER)购买协议"。
华电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新疆华电小草湖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舒福平和美国MGM国际(北京)公司总经理Matthew Klein代表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双方一致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共同发展。
新疆华电小草湖一期风电场VER项目是华电集团在CDM项目成功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减排效益的第一个自愿减排量项目。截至目前,华电集团已开发 CDM 及 VER 等碳减排项目 46个,与国际买家达成购碳协议截止2012年交易量总计约4000万吨。此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华电集团在VER项目开发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为华电集团VER项目的开发和减排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G. 什么是节能量交易
能量交易、碳排放权交易都属于行业的金融创新,其本质就是行业价值的发现与创新,其次就是价值实现路径的有效设计。而这其中的关键价值点,就是谁来购买你的节能量?它的购买需求在哪里?
指标需求买家
第一类买家是节能量与排放权指标需求性直接买家,这一类市场需求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推动。
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普遍性认同的市场需求,在于政府对企业及相关组织能耗进行总量控制后产生的购买需求。
这个市场需求由于国家间气候谈判的制约,在国际上的需求逐渐低迷;而国内像北京、深圳、广州、长沙这些地区由于逐渐推行了能耗指标在重点能耗单位上的任务分解,使得需求逐渐的产生,并可能会在2013年9月份之后形成批量性交易。
这是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市场需求,从广义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总体的需求购买量应该不高。但从供给市场来说,这个需求足够可以实现一定规模的交易量。
节能量交易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的节能量指标开发、核证和挂牌交易,供给市场不足。我们认为2013年,依据2013年4月已经在申报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能够获得核证与挂牌的节能量指标应该在100万-300万吨标准煤之间,而这个供给量市场是能够消化的。[3]
由政府主导的节能产业机制向市场化机制发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的共识。节能量与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我国自愿减排体系下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节能减排机制最终会慢慢淡化,而基于市场机制的节能需求会越来越多。2013年两会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职权下放给市场,节能量交易正式基于此需求而快速发展。
价格杠杆买家
其次是节能量与排放权的等价物属性买家,这一类需求来源于对节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场操作能力的企业,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
节能服务公司开发项目、节能技术厂商销售产品,在节能市场上受到致命的价格与价值的挤压: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资风险,通过节能收益来或许收益。而且市场的营销方式又和传统的产品销售、工程销售没有差异。因此节能行业的营销效率一直低下,节能项目业务开发缓慢、节能产品销售停滞。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需要新的价格和价值调控杆杠来促进成交,快速的占领市场。
节能量交易的本质属性是将指标化为市场机制下的“等价物”属性,从而进入交易市场,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技术厂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需求杆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参与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的首批节能量交易,许多媒体都追问公司的负责人:“为什么要购买节能量或为什么要卖出节能量?”,而这三个公司的负责人都拒而不答。
仅仅几个月过去,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的杠杆植入,引进了风险投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节能公司,通过节能量交易机制的价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灯节能市场扩张的武器,在各地设立了多家运营中心。北京的这家节能公司,完成了业务市场的锁定,引入了风险投资,开始为登陆新三板做准备。
而其中的杠杆,正是这三家节能公司负责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等价物属性”带来的价格和营销杠杆,对于能够洞悉其中奥秘的企业来说是一把利器。最近许多节能家电厂商为其产品申报“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标识”正是看中这其中的关键。“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和传统的产品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有本质性的区别,产品的品质和能效标识的认可仅仅是作为市场准入机制的认可,而“节能量交易产品认可”除了是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外,其关键在于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形成联动的价格杠杆。
风险对冲买家
第三类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担保机构等购买节能量进行风险的抵偿和对冲的需求。
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节能量融资金融服务,项目的节能量指标获得交易所挂牌,是进行节能量项目融资的前提。节能量挂牌是进行节能项目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进行交易是目的之一,进行融资是现阶段的核心目的。
节能项目在金融风险评级中属于高风险项目,因此需要形成对风险进行缓冲和对冲。房地产的贷款只所以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因为房产具有“等价物”属性,可以进行多次的二级交易,从而能够为融资的风险形成退出机制。
而节能量指标,必需通过交易所挂牌,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够形成有市场价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节能量买家大多数都是银行,存储一定的在交易所进行挂牌的节能量作为贷款项目风险的缓冲。
H. 碳交易在中国的现状是怎样的
中国碳交易市场两历程:CDM市场和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2002年中国碳交易市场以CDM形式开始,12年后CDM逐渐停止审批。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配额+CCER,后者指中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进入交易市场,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消排碳企业不足的配额)交易市场试点。2013年6月18日,深圳率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标志着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启航。
I. 碳交易机制的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Re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ction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