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投资筹资、出售资产等决策,在股票分析中,应该算基本面专研究的范畴。如果短属线交易的话,相机而动,不用考虑这些因素。长期看,既然已经刊登出来公告,那就看所出售的资产的性质、数量及公司所要达到的目的了。一般股票的涨跌是由资金推动的,交易既然已经发生,也已经公告,只能是起助涨助跌的作用,不会改变股票本来的趋势。所以,长期看不会对股票有太多影响。
❷ 国有资产挂牌转让公示周期未到政府决定提前交易可以吗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❸ 国有资产挂牌转让公示周期多少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第14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❹ 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向中证资产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资产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实物资产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方企业公司章程;
(七)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八)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需提交标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九)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若委托经纪会员的,需提交《资产交易委托合同》。
(十一)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使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辆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现场填写车辆交接单,车辆无违章记录,车辆在年检期内。
二、信息披露
资产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中证资产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资产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资产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三、提交受让申请
❺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多久进行一次进展公告内容包括什么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应当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专,直至属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或估值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情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❻ 为什么有的公司发布资产重组公告时,还不停牌
因为只有重大资产重组且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虽不是重大,但证监会认为应当停牌的才停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❼ 为什么国际交易完成时在网上的推定公告往往不有效
上市公司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与重组方签订了重组协议,为表“诚意”,重组方交纳了1000万保证金。数月后,上市公司对外发布“因近期证券市场政策变化导致重组不成熟,各方协议一致终止重组交易”的公告,重组方于是要求控股股东返还保证金,不料却遭到拒绝。控股股东认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表述是“惯用语”,真实情况是重组方单方违约导致重组终止。上市公司可否随意否定其公告的内容?如何认定公告的证明力?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自贸区合同纠纷案,二审适用商法外观主义精神,推定双方是政策变化之下协商一致终止交易,改判根据合同约定,收受保证金的一方返还保证金。
案情回顾:交易因故终止保证金是否返还生纠纷
2016年4月,注册在自贸区的甲公司与重组方乙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两公司及甲公司控股的目标公司,即丙公司共同进行一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合作,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合同还约定,甲、乙公司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终止交易或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时,保证金返还乙公司。
2016年7月12日,乙公司发送“拟重组方案终止”的电子邮件至甲公司,内容为监管办法的修订对重组方案可行性造成重大影响,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一致拟终止交易。当日,甲公司通过微信将该电子邮件内容转发给丙公司。2016年7月14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因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重组条件不成熟,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拟终止交易。
2016年8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万元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保证金返还条件未满足判决不予返还
一审中,乙公司主张涉案交易的终止情形已符合《合作意向书》的约定,保证金返还条件已成就,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其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等。甲公司则认为,甲、乙公司从未就终止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单方终止交易,甲公司有权不返还保证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意向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据《合作意向书》约定,双方终止交易需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乙公司就终止交易达成书面协商一致。同时涉案交易并未提交监管部门审核,故不存在因监管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