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所谓的大小非吧,非流通股,到期会解禁的。
2.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什么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限制性股票交易所审核扩展阅读
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3. 荣之联 限制性股票多长时间才能交易
锁定期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
第一次解锁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
第二次解锁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
第三次解锁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
2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该授予日起24
第一次解锁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至该授予日起36
第二次解锁 50%
4.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权限交易是利好嘛
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
股票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是上市公司内部对经营目标的一种保障机制,员工完成了设定的经营成绩(即满足“限制性”条件),就可以拥有规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限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权激励有两个作用:一是促使员工为了得到利益,努力达到限制的条件;二是促使员工使用长效手段来达到目标,让市场看到公司未来的成长性,让公司股票在二市场上有上升的动力。
股票激励综合而言,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但具体反映在股价上,一般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暴涨暴跌。如果限制性措施过严,会使该机制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好的设想就可能难以落实或者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5. 如何知道股权激励方案是否获证监会批准
如果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公司会公告。你可以查上市公司公告。
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一种反收购措施吗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基于以上条文,在上市公司面对收购风险时,股权激励也不失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是不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也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股票发行文件的,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可以将相关股票登记到激励对象的A股证券账户中。实践中,上市公司也是这样做的。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中国证监会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设置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类的反收购条款。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确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包括股东大会)在已经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新增加入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不过,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在首次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这一问题,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似乎不是那么明确,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有待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对此明确态度或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似可理解为存在着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反收购安排的空间。
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包括: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等方式。
(1)限制性股权,是公司以特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限制性股权会设定锁定期,在激励对象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权进行解锁。
(2)股权期权,是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权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股权期权本身不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3)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4)间接持股,是指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控股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持股平台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7. 我的限制性股票已经交易成功,由于钱再两个月后才能发到账户,但是我已经提交离职报告,还能拿到吗
能。这是你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