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强化监事会职能
(一)改革监事会的组成,扩大监事会成员的来源范围。 监事会成员应允许有各方的代表: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可以确定其相应比例为4:4:2,这样的人员结构有助于监事会保持公司的立场,维护公司利益。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由部分债权人兼任监事主要是为了依法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当然,债权人兼任监事的,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二)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 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即由职工自愿报名而非提名、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而非指定;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由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社会聘任。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事会的职权,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群体,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监督的内容上,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和管理层的执行活动及其成效,并确定监事会的明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并由公司章程确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B. 如何强化国有企业中监事会的财务监管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集团管控项目部认为强化国有企业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必须要对管理环境与管理机制进行有效监控,尤其是国有企业内控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做好国有企业内部环境、控制活动、投资风险、信息沟通与内部监督等诸要素评估工作,对国有企业内控机制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尽可能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报告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进而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防能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规范信息传递流程
要想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必须要重视财务原始与基础资料。具体而言,要将企业向监事会报备的信息应纳入信息传递工作流程中,监事会要不断完善企业信息获取工作规范,及时名列企业提供的重要信息,并将其进行分解,报送各职能部门。同时,要积极应用财务系统与OA系统,明确监事会成员权限,及时获悉财务会计信息、资金流向、收文发文与领导审批建议。
2.完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在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必须要做到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企业标准。监事会要积极利用国务院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法赋予监督职能来强化监督。此外,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方法,做好检查工作;二是规范监督作业行为。明确监督目标、内容、方法、程序、评价与报告方式,遵循相关程序与规定进行,完善监督检查方案;三是积极获取监事会监督资料。事先拟定文件,由监督企业填写,企业报送资料时要加盖公章,确保资料真实;四是分析与评价检查结果,并积极总结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完善监督检查报告。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强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健全财务总监制,逐渐由稽察特派员制过渡为监事会制。
第二,强化市场监督制度设计。整顿并重组中小事务所,加强事务所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设立中介机构监督委员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健全证券市场,规范企业并购,避免经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积极发挥外部监控作用。此外,健全经理人才市场,构建经理人才中心。
第三,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设计。明确董事会成员的决策权,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与此同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成员可由职工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或当地人大代表组成,国有企业要抽取一部分营业收入作为监事会成员活动经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要强化考核,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效率,优化国有企业内控制度。
3.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沟通
监事会要强化与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可借助企业有关部门力量进行财务专项检查,基于优化监督资源下,完善沟通机制。首先,要强化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交流,及时获取汇报材料,了解财务状况。其次,强化与内审的沟通,参考内部审计成果。再者,强化与纪检监察的交流,及时获悉监察情况。另外,要强化与子企业监事会的沟通,构建上下监事会工作信息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强化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审计与巡视工作协同
首先,要强化财务决算审核协同,于决策批复前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的有关会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报送国资委,积极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核以及批复工作中的作用。其次,加强审计协同,协助国资委进行财务抽查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充分掌握国有企业发展情况,最大限度地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再者,做好巡视工作协同,将巡视监督与监事会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完善人员组成方式以及合力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审计协同,借助社会审计成果,对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5.提升监督成果利用实效
积极完善报告形式以及报送程序,及时报告企业状况,揭示国有企业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同时,将报告送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拓展监督成果利用范围。此外,完善报告分类摘编形式,拓宽阅读范围,向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反映有关信息。
6.提升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
重视监事会成员选拔,对其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操守与人品德修养进行考核。具体来讲,在工作中,要强化监事会成员管理,构建监事会学习体系,促使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专业技能。与此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指导,树立职业观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集团管控项目依托人大雄厚的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围绕集团化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传播更科学的管控知识,引导企业不断优化和升级管控模式,并致力于帮助多元化集团企业梳理思路、印证决策、解决管控系列问题,努力推动集团母子公司协同发展,最终"实现集团从规模增长到价值增长的转变"。
C. 怎样发挥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
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从《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能来看,监事会所具备的有两大职能。一是企业经营合法性的监督,二是企业决策及权力行为妥当性的监督。具体地讲,就是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即合法性;监督企业的决策和权力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即妥当性。这两大职能囊括了监事会监督的基本内容,为监事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面。
监事会应从宏观的角度,抓住事关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的规定来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
一是列席参加董事会会议,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监事会有权列席参加董事会会议。通过参加会议,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重要项目决策等涉及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意见。
二是对领导人员的权力作为实施监督。一方面,通过列席经理办公会议对经理层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权力的“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即权力滥用的问题。《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就包含了对权力不作为和权力滥用问题的监督。
三是就某一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责成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这是《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力,也是监事会对领导人员权力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
四是对公司的财物管理进行监督。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审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认为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核等,对企业的经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于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
监事会对领导人员权力的监督,至少应体现以下三条基本原则:职务行为约束原则。仅仅是对企业领导人员在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或利用职权非法谋取个人私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应当由于监督所带来的约束力影响其权力的正确使用。事前防范原则。监事会的监督,特别是对领导人员权力行为的监督,应更多地侧重于事前防范。法制原则。监事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D. 如何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法定常设机构,在国有企业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如何发挥监事会在企业资产与资源监管中的作用,也成为国有企业关注的重点。文章首先简述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然后结合国企改革背景下监事会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监事会 国有企业 发展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机关,也是企业内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监事会则是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完善和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一)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现代企业管理提倡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以保障企业投资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经营权归经营者所有,但是这些权力却是企业财产所有者经营委托的,不过是由经营者代理行使的。虽说从法律的角度,企业投资者、出资人和委托经营者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他们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各方都希望能实
E. 有没有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的规定
《公复司法》及关于公司治制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所以建议不要把这个议案放进去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F. 如何强化母子公司管控中监事会的职能
母公司监事会是一个对集团财务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权利行使进行监督的机构。虽然它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母公司监事会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重大。从国内企业监事会的运作来看,一般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01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强; 01 监事缺乏执行相应监督职能的专业技能,如财务、法律、会计等知识; 01 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不够,并普遍缺乏对其有效的激励机制; 01 监事会普遍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权利,就是发现问题通常也不具有有效的督促整改的措施和手段。 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很难发挥或作用较小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股权结构,由于相当一部分公司是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往往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都是其控制股东提名的,一旦因监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发生争议,会因控制股东的作用而被调和,从而很难建立一种制衡关系;二是信息的供给受限,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监事会无法监督。 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要求母公司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以有效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信息黑洞问题。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是一个系统工程,出现上述任一方面的问题都容易使监事会成为“花瓶”。我想,这也是你最关心的问题了,对此我们的建议是,母公司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除了公司章程必须详细规定监事会的权利、义务、责任、议事规则外,还必须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首先,监事的选择:①、 应注重其参政议政能力,弱化其先进性、模范性;②、 保证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如要具有法律、财务、会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③、 要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股东监事,保证其有监督的动力;④、 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监事制度,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⑤、 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的情形出现,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次,提高监事会的运作效率:①、 设置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并由专职人员担任;②、 明确规定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办公室仅对监事会负责,避免经理层管辖。③、 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如:财务监督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董事会会议列席权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并从程序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④、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机制、表决程序,如监事会如何召集、如何表决以及决议通过的原则、一年召开多少次会议等事项;⑤、 加强对监事会成员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明确其义务和责任。监事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可谓重大,若监事怠于行使监督权,致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时,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强化监事会的作用:①、 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范围。被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②、 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一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二是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三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股东的书面请求,监事会可对其提起诉讼。由此,监事会不仅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进行事前监督,而且享有建议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其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③、 保障监事会经费。这就以法定形式保障了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经费,从经济上确保监事会作用的发挥。④、 正确处理好集团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平行关系,同时授权监事会可以罢免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行使到位。最后,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体系以加强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罚,提高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
G. 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见解
国外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公司监事会制度,对比美国、德国、日本公司监事会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监事会工作原则,从程序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完善监事会工作方法,在实体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
H. 监事会如何监督
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监督方式;三要熟悉监督重点。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法律制度为补充的
上市公司规范制度框架。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制度超过241个。包括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自治文件。
二、监督主要方式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列席经理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检查公司财务资料;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行使报告权;提议罢免权;代表公司权。
三、监督重点
重点一:公司独立运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须独立运作,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上实现“五分开”。
重点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经理层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2;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健全内控机制;检查公司财务等。
重点三:信息披露。包括:五个标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四个重点,即不得伪造利润,对外担保诉讼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不得遗漏,资产重组不得隐瞒,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行为视同上市公司行为予以披露,公开承诺未实现时要及时披露,不得以新闻报道代替公开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信息披露等。
重点四:募集资金使用。
1.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承诺投入使用,改变投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应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资金不得借于大股东挪用,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
重点五: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不得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等,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性资金。
2.不得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使用;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不得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
3.董事会应制定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保证违规资金占用量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4.关联方原则上应当以现金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偿还的,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
重点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2.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情况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制定措施解决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及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重点七: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重点八:上市公司收购。
I. 谈谈监事会如何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简单又有效的方法: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