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是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更为详细的解释华债网可以查询到。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Ⅱ 签订售后回购协议会计分录的编写
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3、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Ⅲ 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制度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作用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不仅对合同主体有积极意义,还有降低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对合同主体而言,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终止净额结算安排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有助于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由于终止净额结算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条件地认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即如果终止净额结算是有效的,则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考虑。这样,相同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而大大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用风险,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相互关系
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这三项制度基础构成了有机组合的整体,使ISDA主协议框架结构与其他类别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同。
(1)单一协议是三者的制度基础与前提,单一协议使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主协议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个文件或交易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其违反了整个协议,那么交易另一方才有权启动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一旦出现主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才使交易双方有可能对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从而促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现实。
(2)单一协议不是目的,最终还要体现为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后两者是保护守约方切身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在违约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现并持续时,守约方通过运用瑕疵资产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终止净额结算,自身利益进一步通过单一净额的形式得到最终保护。
(3)单一协议与瑕疵资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层面上是内在一致的。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我国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这是我国境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NAFMII主协议出台之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先后采用了“一个产品、一个主协议”(如债券远期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及“一类产品、一个主协议”(如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协议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真正采取了类似ISDA主协议的“全部产品、一个主协议”文本模式,将对我国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NAFMII主协议对这三大制度基础充分借鉴,建立起单一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即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三项制度安排。其中单一协议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一条:“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四条(三)款。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则集中体现在为协议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与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的全部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NAFMII主协议文本除包括主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与交易有效约定外,还包括履约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约保障文件分为两种,其中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属于主协议的一部分,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则构成主协议的信用支持从合同。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也体现了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文件中关于将多笔交易动态估值并进行轧差,计算出风险敞口,从而向交易对方交付或返还履约保障品,其实质也是将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归结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单一协议制度安排的体现。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条款即为瑕疵资产原则的具体运用。文件第十一条“出质方和质权方享有的救济权利”,对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障品进行抵销进行了规定,也基本符合终止净额结算的原则。
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ISDA与NAFMII主协议中三项基础制度安排,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其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单一协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主协议中体现单一协议制度的条款声明各方在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交易之间建立“连通性(connexity)”。连通性是来自于有关抵销的法律中的一种比较形象的术语,指那些从其他角度上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交易之间的合同相互依赖性。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连通性缺乏或者单一协议框架未确立,会导致一个在该司法管辖区组建的破产方能否实施终止净额结算出现疑问,则这种连通性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交易双方叙做的每一笔衍生产品交易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即使交易双方在签署衍生产品主协议时做出关于所有交易构成单一协议的声明,但在我国司法管辖下,这种声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间的连通性仍不确定。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推动我国立法承认这种交易的连通性,认可单一协议框架。
瑕疵资产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资产原则在各国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国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等多种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的平衡与取舍。在我国,需要结合《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理解瑕疵资产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瑕疵资产原则的规定,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条款仅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该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看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主协议的一方破产后,非破产一方并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协议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协议第四条(三)款下的权利,因为对主协议项下交易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选择权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无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非破产的相对方均不能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不确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把主协议下每一笔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个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仅选择履行对破产方有利的合同,结果是非破产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笔估亏的交易项下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另一笔估盈的交易项下按比例仅得到部分受偿,使得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无法实现。
第二,即使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计算既可能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能产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触发了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其与我国破产法有关条款均存在冲突之处,可能归于无效。
(1)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条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认为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影响破产抵销的适用。
(2)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于破产程序前,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能被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其净额结算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Ⅳ 股票质押式回购采用的是什么清算方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Ⅳ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Ⅵ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主协议有何区别
两份协议而已,只抄要发生交易的金融机构交易是什么类型,中央国债公司自然会给你生成什么样的协议。二者基本无关。
进行衍生品交易网上成交时自然要注明是什么类型的交易,否则也不能成交。只要注明交易类型,用什么协议就不取决于你了。
Ⅶ 结算浮存资金的定义 风险加权表外项目的定义
银行(集团)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在扣除内部交易之后,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应统一采用本指引确定的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在满足下面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把内部不同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按当地监管当局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直接相加,计算并表风险加权资产。
1.银行集团在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时,并表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本指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并在3年内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达到80%;
2.银行集团在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初期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并在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应达到90%。
3.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包括纳入并表的金融机构范围、对各类风险所采用的方法,纳入并表的各机构分别采用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集团内部交易处理方法等),并报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变更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应经银监会批准。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3、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4、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3盈余公积
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6少数股权
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
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4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优先股
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
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3、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本债券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5、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6、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7、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银监会批准。
长期次级债务:
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准备缺口,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四)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五)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八)非自用房地产。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净递延税收资产。
(三)减值准备缺口的50%。减值准备缺口包括: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四)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五)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六)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七)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八)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20%。
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数量上限、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数量上限、以及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比例上限以核心资本扣除商誉和净递延税收资产为计量基准。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主权、金融机构、公司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应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计算主权、银行、公司类非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和期限调整因子(B)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B = [0.11852-0.05478×ln(PD)]^2
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和风险加权资产(RWA)计算规则: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为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EL为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最大估计值。
中小企业的规模调整
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公司风险暴露中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年销售额(S)对相关性(R)进行调整。相关性调整公式如下: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
上式中,S的单位为千万人民币,报告期的年度销售额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注:上述公式[1-(S-3)/27]中的3和27分别代表3千万人民币和27千万人民币(30千万-3千万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基于调整后的相关性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非违约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参数的确定
违约概率
1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2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
3商业银行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于提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若采取保证人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违约概率,合格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违约损失率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1)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
(2)商业银行应基于经济意义确定债权的优先性质。
(3)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这些工具的风险缓释效应对45%的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标准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协议,并调整标准违约损失率。
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
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债项中已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不应低于以下两项之和:
(i) 暴露被完全冲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
(ii) 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
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i)、(ii)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纳入准备金。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外项目,商业银行应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已承诺但尚未使用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各类表外业务的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如下: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等)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2)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
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无条件随时取消、或者由于债务人信用恶化商业银行无需事先通知可以自动取消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
但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证明其能够积极监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且其内控体系和所处的法律环境能够保证及时识别债务人信用条件恶化,并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取消贷款承诺。
(3)银行的证券借贷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4)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
(5)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6)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7)商业银行应采用现额暴露法计算表外项目中汇率、利率等场外交易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
现额暴露法下,场外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计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MTM指按盯市价格确定的重置成本;Add-on指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等于衍生交易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系数。不同剩余期限内各类衍生交易工具的系数如下表所示:
剩余期限 ≤1年 >1年且≤5年 >5年
利率 0.0% 0.5% 1.5%
汇率和黄金 1.0% 5.0% 7.5%
股权 6.0% 8.0% 10.0%
贵金属(不包括黄金) 7.0% 7.0% 8.0%
其他商品 10.0% 12.0% 15.0%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对于初级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业务应使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有效期限
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公司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M)为2.5年。但回购类型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可以采用2.5年的平均期限。
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按照下表规定的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比例计算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和预期损失。
监管评级 风险权重 预期损失比例
优 70% 0.4%
良 90% 0.8%
中 115% 2.8%
差 250% 8%
违约 0% 50%
如果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不足2.5年或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监管评级为“优”和 “良”的风险权重分别为50%和70%,预期损失比例分别为0%和0.4%。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专业贷款中产生收入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将监管评级为“优”、“良”和“中”的风险权重分别提高至95%、120%和140%。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未违约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贷款和其它零售贷款的的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应基于单个资产池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违约风险暴露(EAD)和相关性(R)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一)计算相关性(R)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0.04
其他零售贷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
(二)计算资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
(三)计算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和风险加权资产(RWA)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为违约损失率估计值;EL为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的最大估计值。。
风险参数的确定
(一)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1年期违约概率和0.03%中的较大值。
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估计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违约风险暴露
在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零售客户的贷款和存款进行表内净额结算,使用考虑净额结算后的净风险暴露为违约风险暴露。
在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估计表外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表外项目的违约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求×12.5。
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1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2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3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4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5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
6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7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8商业银行持有的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9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1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11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形成的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若金融机构是上市公司,风险权重为300%;若金融机构为非上市公司,风险权重为400%。
12商业银行对未扣除的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
13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债转股形成的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可考虑合格质物质押和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包括本节给予低于100%风险权重的金融工具,以及低于100%风险权重的债务人发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合格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包括本节对其直接债权给予低于100%风险权重的各类经济主体。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商业银行计算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时,首先从风险暴露账面金额中扣除所提取的专项准备。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商业银行应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商业银行应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要求。
商业银行没有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要求,应采用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商业银行应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分别达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其他
商业银行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进入3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以住房为抵押品的零售贷款(含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不得低于10%。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指引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下表规定的资本要求底线。
第一年95%
第二年90%
第三年80%
资本底线计算案例:
(一)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80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10
(3)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扣除项(含准备金缺口) 3
(4)计入附属资本中的一般损失准备 1
(5)第一年的调整因子 95%
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1)+(2)]×8%+(3)-(4)}×(5)
=[8%×(80+10)+3-1]×95%
=8.74
(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计算
(1)IRB法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55
(2)IRB法未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5
(3)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10
(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5
(5)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扣除项 2
(6)超额减值准备 0.2
按新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1)+(2)+(3)+(4)]×8%+(5)-(6)}
=8%×(55+5+10+5)+2-0.2
=7.8
(三)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8.74)大于按该指引计算资本要求(7.8),因此应将资本要求差额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8.74-7.8)*12.5]加到RWAs总额中去,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应是86.75(75+11.75)。
Ⅷ 回购协议市场有哪些特点
回购协议市场的参与者十分广泛,主要有中央银行、各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
其中,中央银行参与回购协议市场的目的是进行货币政策操作,调节社会货币供给,而不是为了营利。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既可以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融资,解决短期资金的不足,也可以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让闲置的资金获得收益。
回购协议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1.安全性高
回购协议有证券作为质押品,风险低。
同时交易场所为规范性的场内交易,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业务都有法律保护。
2.流动性强
回购协议多以短期为主。
期限从1天到数月不等,如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等。
其中,1天的回购协议又被称作隔夜回购,超过1天的回购协议则统称为定期回购。
3.收益稳定并较银行存款收益高
回购利率是市场公开竞价的结果,一般可获得平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资金免交存款准备金
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融入资金成为银行扩大筹资规模的重要方式。
Ⅸ 回购协议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证券为担保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
回购协议: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回限后按原定价格购回所卖答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
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
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
息。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
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所以正确
Ⅹ 初级内评法中的违约损失率怎么规定
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初级内部评级发下银行自行估计违约概率,其他风险参数由监管当局规定。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具体规则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的相关内容。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不区分初级法和高级法,都必须估计所有风险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