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1、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
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2、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1)金融機構問責方式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1、條例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2、條例問責形式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3、制定過程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並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2. 採取什麼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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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號,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明確強調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
這次出台的《問責條例》對具體的問責方式也進行了規定,並且針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問責方式。
在現有的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在內的14種問責方式,此次《問責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對這些問責方式進行了整合。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依據情節嚴重主要有檢查、通報、改組三種,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解讀《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問責方式不同
3.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哪幾種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其具體為:
1、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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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4. 問責中,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多少時間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問責中,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4)金融機構問責方式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5.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問責方式具體如下: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5)金融機構問責方式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6. 《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哪幾種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7.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專遵循依法依規、實屬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8. 責任追究行政問責和紀律處分之間的關系
紀律處分屬於問責的一種形式。問責還包括:訓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