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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推動金融法體系變革

發布時間:2021-04-12 12:20:39

互聯網金融 支付方式變革驅動因素有哪些

支付問題是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的基礎和支撐,如果說金融是經濟的血液,那麼支付就是金融的血管,它關繫到一國金融業的效率與穩定。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支付變革將朝著支付媒介去現鈔化、支付終端去PC化、支付機構去銀行化、支付環節去時點化四個方向發展。其中,支付媒介去現鈔化、支付機構去銀行化、支付終端去PC化,這三大變革已悄然發生,而且會愈演愈烈。第四個變革方向支付環節去時點化即連續支付,憑借其對過程性服務和復雜交易的支付優勢,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支付體系下一步最重要的變革與創新。

❷ 互聯網金融的沖擊:金融體系會改變嗎

2013年以來,互抄聯網金融正在逐漸襲改變著傳統銀行業的業態,對金融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炎黃財經消息:目前,我們所謂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並未創造出一個全新的、替代傳統金融的體系架構,而僅僅是出現了一些新的金融功能實現形式、一些新的金融組織與產品模式。
互聯網金融不會對金融體系帶來顛覆性改變,其根本作用在於推動線上、線下之間的跨界融合。由於互聯網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傳統金融機構當前開發並不深入的領域,與原有的傳統金融業務形成互補態勢,所以短期內互聯網金融從市場規模角度,並不會對傳統金融機構帶來很大沖擊,但是互聯網金融給傳統銀行帶來了新思維、新技術、新渠道。

❸ 論述金融法的體系,請問知道的朋友給個答案,不要復制的,謝謝

按照教學實際需要,教程選擇了金融法總論、中央銀行法、金融主體法、銀行客戶關系法、存款法、貸款法、支付結演算法、銀行卡與網路銀行法、票據法、貨幣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融資租賃法、投資基金法作為教程內容,以滿足法學和非法學學生學習需要。
金融法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作為金融法指導思想及觀念基礎的金融法基本原則更有著積極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則,它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一方面它通過對若乾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而且是構成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總協調統一,以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本文在論述法律原則及其構成的基礎上,論述了金融法的四項基本原則,主要是: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金融法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於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更加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法律原則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則。法律原則的特點是,第一在內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門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則不具備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對於某一類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也更為廣泛。由於法律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並不一定就顯現於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中,但都隱現於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之中。
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 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准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乾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
我覺得它沒有什麼還論述的。。。。。

❹ 聽說互聯網金融法有望被列入立法計劃,這對我們投資人會有影響嗎

2019年10月26日

❺ e租寶為經濟帶來了怎樣的改變

e租寶將融資租賃與互聯網金融結合,創新性採用A2P的模式,實現了互聯網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有效拉動。

❻ 楊東的代表性成果

論文類
《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日本眾籌融資立法新動態及借鑒》,載《證券市場導報》2015-04-10刊,第二作者 《論我國股權眾籌監管的困局與出路--以<證券法>修改為背景》,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第一作者 《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制——基於信息工具的視角》 ,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第4期(《新華文摘》2015年第6期全文轉載) 《合理監管促進中國股權眾籌發展》,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03-04刊,第一作者
《中國式股權眾籌發展建議》,載《中國金融》第3期,第一作者 《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的構想》,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第1期,第二作者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載《Hongkong Law Journal(SSCI收錄雜志)》/Vol 44, 2014,5。
《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亟需擴大證券概念》, 載《法制日報》2014年4月9日理論版。
《股權眾籌平台的運營模式及風險防範》,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第一作者)
《互聯網金融視閥下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載《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第一作者)
《股權眾籌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載《中國證券報》2014年3月31日。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研究》,載《中國金融》2014年第4期。
《互聯網金融推動金融法體系變革》,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年1月22日。
《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壟斷協議規制情況分析》,載《中國物價》2013年第11期。
《金融服務統合法: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年9月19日。
《中國會社における法定代表者の越権行為の位置づけに関する分析》,載【日】《國際商事法務》2013年第5期。
《資產運用契約をめぐる判例分析》,載【日】《New Business Law》2013年第3期。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立法體系的構建—以日本的立法經驗借鑒為視角》,載《社會科學》2013年第8期。
《論金融法的重構》,載《清華法學》2013年第4期。
《金融申訴專員制度之類型化研究》,載《法學評論》2013年第4期。
《香港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新發展及其對內地的啟示》,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第一作者)
《論我國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創新—證券申訴專員制度之構建》,載《比較法研究》2013年第3期。
《論金融服務統合法體系的構建——從投資者保護到金融消費者保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
《政府主導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評介》,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3期。
《日本金融ADR制度的創新及其對我國的借鑒》,載《法律科學》2013年第3期。
《市場型間接金融:集合投資計劃統合規制論》,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2期。
《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及法律調整》,載《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論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的統合法規制——高盛「欺詐門」事件的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 5 期。
《新經濟條件下相關市場界定的法律問題》,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第7期。(第一作者)
《論金融危機與反壟斷執法、競爭政策之關系》,載《月旦財經法雜志》2010年第12期。(第一作者)
《投資法人制度的導入和投資者保護》(第一作者),載《證券市場導報》2010年第9期。
《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統合法研究》,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7期。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新發展——以銀行業改革為中心》(第一作者),載《銀行家》2010年第7期。
《我國金融業統合監管體制的實現路徑分析》(第一作者),載《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6期。
《高盛「欺詐門」》,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10期。
《日本反壟斷法的經驗及其對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的借鑒價值和對策研究》(第二作者),載史際春主編《經濟法學評論》第九卷,2009年9月
《論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第一作者),《社會科學》2009年第9期
《論日本法中的股份交換和股份轉移制度》,載劉俊海主編《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評論》第二期,2009年6月
《論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中心》,載郭鋒主編《全球金融危機下的中國證券市場法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5月
《由「三菱麗陽收購璐彩特」案透析政府「救濟」策》、載《法制日報》2009年6月11日第8版
《日本金融機構何以能集體抗擊金融海嘯》、載《法制日報》2009年5月7日第8版
《論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載《法學家》2009年第2期
《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提升金融體系安全性》,載《中國證券報》2009年4月22日
《傳導反壟斷法專業知識、培植我國市場競爭文化》,載《法制日報》2009年3月26日第8版
《對收購可能形成的壟斷,反壟斷法該出手!》,載《檢察日報》2009年3月30日
《依據合夥合同進行投資的法律規制研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團投資計劃》,載王保樹主編《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
《論災害對策立法》,載《法律適用》2008年第12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9年第5期全文轉載)
《「富國強法」之路—2005年日本公司法制現代化改革評述》,載朱建榮主編《日本人是天生勤奮的嗎?—日本社會經濟發展的啟示》,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年10月
《論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協調關系》,載《法學家》2008年第1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8年第3期全文轉載)
《論上市公司收購與公司社會責任》,載《法學雜志》2008年第3期
《一個投資者保護的無縫隙立法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團投資計劃》,載王利明、祝幼一主編《 物權法與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
《日本的災害對策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中州學刊》2008年第5期
《感受日本的災害對策體制》,載《法學家茶座》2008年4月總第22期
《2005年日本公司法制現代化的意義》,載《東北亞研究》2008年第一期
《中國企業並購法制的現狀與課題》載楊棟梁主編《東亞經濟發展與區域合作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試論依法減持國有股―兼議加入WTO後的我國的證券立法》,載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會編《全球化下的中國與日本―海內外學者的多元思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日]《中國典型並購判例分析》,載《NEW BUSINESS LAW》2008年第6期,總第882號
[日]《論中國新公司法證券法的並購制度改革》,載《青山法學論集》2008年3月
[日]《評析中國外資並購新法規》,載《東亞經濟研究》2008年1月第66卷第2號
[日]《中國國有股改革的最新動向和課題》,載《同志社法學》2007年11月
[日]《外資並購中國上市公司法律問題研究(上、中、下)》,載《國際商事法務》2004年3月。本論文獲得日本研究企業並購(M&A)領域最著名的雜志《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port Review》的優秀論文獎(第四屆RECOF獎)
[日]《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法律問題分析》,載《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port Review》2005年9月
[日]《中國所有制度的變容研究》,載《一橋研究》第29卷第4號2004年12月
[日]《中國國有股的法律問題研究》,載《一橋研究》第28卷第3號2003年10月
著作類
《金融服務統合法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日]《中國的並購法制—制度運用和實證分析-》(獨著),中央經濟社2007年版
《最新日本公司法》(譯著、第二譯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經濟法概論(第二版)》(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實用經濟法案例(第2版)》(副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版
卞耀武、胡煒總顧問·黃來紀、布井千博主編:《中日公司法比較研究》(參編),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年版

❼ 如何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

,指導意見在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徵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等。
■名詞解釋
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❽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體系有何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體系的影響主要有3點。

1、是金融業務自身的互內聯網化,即金融互容聯網,金融渠道從線下延伸到網上,包括網上銀行、電子銀行、網上證券等。

2、是互聯網企業跨界做金融,利用規模效應、信息優勢、效率優勢和成本優勢,將業務延伸到支付、理財、融資等傳統金融領域,包括第三方支付、余額寶們、阿里小貸們、P2P、眾籌等。

3、是互聯網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進一步銜接,打通線上線下閉環,促進線上金融領域與線下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金融產品和服務多觸點地嵌入到日常生活場景,深刻改變著金融的業務模式和業態格局,包括打車中的移動支付、社交中的理財信貸等。

當然,由於簡單方便的應用和體驗,習慣了傳統金融穩健嚴謹特點的人們,對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移動支付提出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顧慮和質疑,但隨著指紋識別、眼球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發展,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

縱觀經濟社會發展,一般不是新模式把舊模式打敗了,而是不知不覺間舊模式被邊緣化或重構了,我們往往就在歷史現場。互聯網金融更深層次的意義正是,在技術變革推動下,以互聯網思維重塑金融商業業態和經營管理模式。

❾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❿ 互聯網金融創新將怎樣改變中國

2014年第四季度,波士頓咨詢公司在一份報告中稱:預計到2020年,中國通過互聯網金融實現的資金投資、理財覆蓋率將會從目前只佔人口的3%增長到25%~30%。
這一數據的重要支撐依據之一,正是源於近兩年來中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大爆發」。2014年全年至少有38 家線上P2P平台完成融資,涉及資金在40 億元以上。零壹財經估算,國內P2P借貸行業2014全年的交易規模約為2500億~3000億元,是2013年1100億元的2~3倍。如果加上大量難以統計的線下平台、通道型業務,整體交易規模可能超過4000億元,貸款余額超過1500億元。
熱得發燙的新概念對中國經濟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這種創新將在哪些方面引領行業、產業乃至中國經濟的發展?
在2月7日舉行的「經濟新常態下融資租賃互聯網金融高峰論壇」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會副會長、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經濟學家溫元凱,和君咨詢高級合夥人、金融事業部總經理柳二月,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姜麗勇以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等業內人士分享了他們的看法。
互聯網金融 不僅推動金融變革 更影響中國經濟結構調整
樊綱:現在我們談得最多的是中國經濟進入了「新常態」。這個新常態一方面是我們的整體經濟形勢雖然風險還在,但總體上已經進入平穩狀態,另一方面就是新的經濟增長點出現。如何利用好新技術、新的商業模式是「新常態」時期維持經濟平穩發展的一個關鍵。
互聯網是一個關鍵技術,現在我們提的更多的是互聯網產業,但長遠看物聯網的構建將打通實體商業和虛擬經濟。例如租賃行業,構建起了物聯網,將閑置的設備就能有限利用起來,在這個基礎上,物聯網上伴隨著數據的實施流動,能夠隨設備的閑置情況和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匹配設備的擁有者、設備的使用者之間創造出新的應用場景,這就創造出了新的業務機會。這在不少行業存在產能過剩的背景下尤其有意義。
e租寶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最大的突破是通過新的信息技術,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成本。在這個意義上,互聯網將改造我們的傳統,改造我們的製造業和實體經濟。當基本製造產品的需求滿足後,將促成產業結構的調整,滿足人們在其他方面延伸出的需求,這將拉動中國經濟長期性的結構調整。
黃震:很多人熱衷探討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但其實模式不重要,創新思維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要看趨勢,而不是看模式,當然現在已有的模式,例如:P2P網站、眾籌、股權眾籌和預售款眾籌,這些融資租賃的戰略產業平台蘊藏著非常廣闊的創新空間。
過去30年大家把資金投入到購買資產,投資,變成一大堆資產,所以怎麼樣讓資產再釋放流動性出來,是當前互聯網金融能做的一個非常大的貢獻之一。鈺誠集團做的把融資租賃資產變成流動性來,這是非常好的一種模式。
溫元凱:中國經濟到目前為止下行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根本的轉變。實體經濟日子不好過,但是我們看到包括e租寶在內的新的業務卻在高速發展,這背後實質是深化經濟改革,尤其深化金融改革號召的一個結果。怎麼樣能夠為老百姓的資金創造更高的收益?實質上這正在推動中國金融業和銀行業創新和改革 。
互聯網金融 實施監管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規范監管
樊綱:金融需要規避風險,金融牽扯到很多的小投資者,政府需要監管。但現在主要的問題不是監管,而是怎麼創造一種寬松的環境,用各種各樣的商業模式進行嘗試。
黃震:目前市場上互聯網金融存在幾類不良狀況:有管理不善,風控不嚴;有安全技術不夠,沒有基本的網路技術;有直接去做的非法集資,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中介池;有直接進行詐騙。當務之急是要打假。將這些偽P2P驅逐出市場,將違法者嚴懲不貸。
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崛起,一方面是互聯網技術的滲透,另一方面是中國已經普遍存在的民間借貸市場。但當中國社會正在從熟人社會轉變到陌生人社會過程中,過去基於熟人這種信任體系在瓦解,陌生人之間的信用體系還沒能建立起來,這是我們當前的雙重困境。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疊加式的,既有網路風險,也有金融風險,但是它的風控也是可以疊加的技術,既有傳統風控的技術,也可以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進行風控。目前這個時代信用可能被濫用、大數據傳播、個人信息流失,被盜用等等。怎樣進行數據的管理,隱私的保護成為大的問題。
當前在政策空檔期,對幾個趨勢性的產品登記和信息紕漏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
互聯網金融 挑戰傳統金融 更是填補傳統金融服務盲區
溫元凱:傳統的金融,目前還在擔負主要的作用,但現在傳統的金融體系確實在某些方面無法完全滿足經濟和市場的需求,例如中小企業借貸難。怎麼樣把民間的巨量的資金用起來?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實際是一種競爭合作關系,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會提出挑戰,但是它也在發掘傳統金融以往難以挖掘出的一些信息和商業機會,然後把金融蛋糕做大。

柳二月: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有遠遠超過或者說是領先世界互聯網金融的趨勢,原因就在於中國的金融體系是有欠缺的。互聯網金融對於大多數的民間的金融機構是一個補充,在互聯網技術的引導下,是一個「彎道超車」的機會;另一個方面,從互聯網應用於金融的趨勢上看,中國的金融體系將發生一個徹底重構,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是相互依存的,是完整的去補充的,使整個金融體系更加健全。
姜麗勇: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使得原來的健康體制沒有辦法適應這種新經濟的情況。傳統的監管主要通過發牌照,但當淘寶出現後,就發現其實牌照的控制力就弱了。
互聯網金融給我們帶來今天的挑戰之一就是如何應對類似監管套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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