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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停止還貸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1-04-13 02:03:51

Ⅰ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不能通過什麼來實現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不能通過線上的方式,來實現必須要通過線下實體的方式。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計劃和電子銀行應急預案的區別是什麼謝謝你的回答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預案是還沒有確定下來的,是預備狀態,應急計劃是當出現緊急情況時需要用此計劃方案是已經確定了的

Ⅲ 銀行犯的錯誤,為什麼要讓金融消費者買單

你這個問題我是復一字制不漏的看完了,銀給你推薦他們的產品是一種廣告行為,廣告不可能把所有的細節都說清楚,在你還沒有了解這個產品之前你就盲目答應了要使用這個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又發生了狀況,你就把這些矛盾全歸功於銀行方面,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你應該在使用這個產品之前先了解這款產品的細節,你不了解就用,自己有很大的責任,花錢買教訓吧,吃一塹長一智吧。

Ⅳ 金融消費者在維權時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依法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義務】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質量擔保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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