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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重大案件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1-04-13 02:40:31

Ⅰ 銀行常見的防範暴力應急預案有哪些

為了處置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以及突發社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由此而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保障全區國有資產安全,保證區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有序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單位,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1、水災、火災、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發生;
2、突生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危害公眾安全事件;
3、各預算單位領導人員攜巨款潛逃或單位突發被盜、被搶事件;
4、區本級「銀—財—庫」計算機網路系統突遭病毒或者黑客侵襲造成預算撥付癱瘓;
5、區本級銀行賬戶遭上級或外地法院查封,影響到全區的正常運轉;
6、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或危機。
二、組織體系
1、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經濟金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區政府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國庫處、市人民銀行國庫處,區公、檢、法、工商、稅務、宣傳及轄區內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地點設在區財政局,由分管預算、國庫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全區各預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組成。
三、職責分工
1、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負責對全區突發金融風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召開緊急會議;研究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原則、處置方式;提出處置方案;向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領導小組匯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相關情況;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負責對突發金融風險的處置提出具體建議並具體實施;負責檔案管理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風險報告的基本原則
總體原則:迅速、及時、准確。即最先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報告的渠道要暢通,不得延誤、截留。
五、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時,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2、辦公室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給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並應於當天遞交書面報告,同時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4、領導小組獲悉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區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六、突發事件的等級及處置
1、一級事件:涉及金額不大及公眾人數不多的,由辦公室會同事件發生單位直接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2、二級事件:涉及金額較大及公眾人數較多的,由辦公室向領導小組匯報,在取得領導小組的處置建議之後,立即付諸實施。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3、三級事件:突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立即向領導小組及區政府匯報,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領導小組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共同商討處置方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置。
七、分析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之後,負責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交由辦公室統一歸檔。與此同時,各部門還應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措施、預警體系、防範手段。
2、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分析總結會,利用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業務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幹部的監管水平。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v

Ⅱ 誰有金融資金安全應急預案

為了處置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以及突發社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由此而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保障全區國有資產安全,保證區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有序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單位,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1、水災、火災、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發生;
2、突生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危害公眾安全事件;
3、各預算單位領導人員攜巨款潛逃或單位突發被盜、被搶事件;
4、區本級「銀—財—庫」計算機網路系統突遭病毒或者黑客侵襲造成預算撥付癱瘓;
5、區本級銀行賬戶遭上級或外地法院查封,影響到全區的正常運轉;
6、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區域性金融風險或危機。
二、組織體系
1、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經濟金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區政府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國庫處、市人民銀行國庫處,區公、檢、法、工商、稅務、宣傳及轄區內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地點設在區財政局,由分管預算、國庫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全區各預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組成。
三、職責分工
1、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負責對全區突發金融風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召開緊急會議;研究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原則、處置方式;提出處置方案;向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2、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領導小組匯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相關情況;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負責對突發金融風險的處置提出具體建議並具體實施;負責檔案管理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風險報告的基本原則
總體原則:迅速、及時、准確。即最先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報告的渠道要暢通,不得延誤、截留。
五、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時,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向辦公室報告;
2、辦公室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給突發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並應於當天遞交書面報告,同時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等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4、領導小組獲悉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區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六、突發事件的等級及處置
1、一級事件:涉及金額不大及公眾人數不多的,由辦公室會同事件發生單位直接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2、二級事件:涉及金額較大及公眾人數較多的,由辦公室向領導小組匯報,在取得領導小組的處置建議之後,立即付諸實施。並將處置結果上報領導小組。
3、三級事件:突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立即向領導小組及區政府匯報,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領導小組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緊急會議共同商討處置方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置。
七、分析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之後,負責處置的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交由辦公室統一歸檔。與此同時,各部門還應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措施、預警體系、防範手段。
2、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分析總結會,利用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業務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幹部的監管水平。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Ⅲ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計劃和電子銀行應急預案的區別是什麼謝謝你的回答

金融機構電子銀行應急預案是還沒有確定下來的,是預備狀態,應急計劃是當出現緊急情況時需要用此計劃方案是已經確定了的

Ⅳ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人民銀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行政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突發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個或多個風險的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無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職責或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二)人員傷亡;
(三)較大財產損失或依法須由本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人較大財產損失;
(四)危害縣(市)以上區域的經濟正常運行、金融穩定;
(五)危害人民銀行的公共關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可以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或將其應急處置納入適當的應急預案中。
第六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定期或實時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各司局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分支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認定,並報上級單位或歸口司局備案。
第七條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的定期報告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各司局報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確定。
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及時、有效和簡便的原則,自行確定報告周期。
與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相關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報告周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可以根據技術進步、系統升級、應對風險變化等情況,採取實時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定期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變化情況;
(三)對下一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預測分析;
(四)關於現有應急預案有效性的評估;
(五)關於是否需要修訂現有應急預案或制定新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以及修訂內容或新應急預案的框架;
(六)報告期內與應急預案相關的演練、宣傳和培訓情況及下一報告期內的演練、宣傳和培訓計劃;
(七)報告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八)報告參與人員名單及其簽章。
第九條各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預案起草任務,並責成相關單位落實完成。
第十條人民銀行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五個層次:
(一)總體應急預案,確定人民銀行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操作指南以及與應急處置相關的主要原則、標准和程序等。
(二)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並列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和《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不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針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所面臨的突發事件風險,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四)內部應急預案,針對各自機關內部工作制定的應急預案,包括為確保機關正常工作而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分支機構預案,各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應急處置機制建設的需要,制定的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的上級單位預案的分預案、子預案及次級預案等。
第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由辦公廳起草,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施行。
總體應急預案修訂,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的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二條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完成徵求意見稿,以人民銀行辦公廳發文徵求其他部門、單位意見,協商一致並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並向國務院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徵求相關司局、單位意見,報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四條內部應急預案由各職能部門或單位自行制定施行,報本單位辦公廳(室)備案,修訂和解釋亦同。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應急預案由各分支機構、企事業單位按照上級單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確定發文形式,報上一級單位相關部門和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評估可根據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咨詢或研究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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