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運用金融期貨和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談談兩者的區別
金融期貨的話是抄以外匯,利率,股票,股指為標的物的合約。
跟商品期貨相差不大,就是標的物不同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利,可以行權或者不行權,分為看漲和看跌期權、只需要支付期權費
兩者如進行套期保值,打個比方假如你持有股指期貨的多頭,你可以再買進一張看跌期權,如果持有的股指期貨漲了,那就不執行期權,支付期權費就夠了,如果期貨跌了,持有的股指期貨會虧,那便可執行看跌期權,以避免過多的虧損
Ⅱ 怎樣發揮期權在財務管理中作用
一、直接作為企業理財的工具 期權作為一種金融商品具有幾個顯著特點:第一,期權的交易對象是一種權利,即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並不承擔一定要買進或賣出的義務;第二,這種權利具有很強的時間性,超過規定的有效期限不行使,期權即自動失效;第三,期權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期權合約的買者和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稱的。這表現在買者擁有履約權利而不負擔義務以及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上。對買者來說,他在價格有利的情況下行使期權可能取得無限的收益,而他所承擔的最大風險只是為購買期權所支付的權利金,對賣者則相反。這意味著期權投資能以支付有限的權利金為代價,而購買到無限盈利的機會。上述特點使得期權很適宜成為有效規避風險、增加收益的手段。企業可以把經營中閑置的資金投入期權市場,或者同時投資於股票和期權,在投資時即可預知風險(最大損失權利金),卻有成倍獲取回報的可能性。一旦行情不好,還可以反向操作以補償損失。效果比傳統的交易工具理想。這也是期權衍生物二十年來迅猛發展的主要原因。在西方國家,由於收益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負擔不,一些投資者傾向於連續不斷的持有期權,直到其短期收益轉化為長期的資本利得為止,這樣可以起到免繳短期收益稅金的目的。期權有時也被用於接管策略。兼並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買權。當購買了足夠的買權且擁有的股票數額已達到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聲明時,就執行這些期權,從而取得這些股票。這一策略降低了兼並公司的接管成本。這些都是直接利用期權作為理財手段的例子,事實上任何資產,不管有形或無形,都可以成為期權的標的物,甚至期權本身也可以成為標的物,從而形成復式期權。期權的不斷創新使交易更加靈活、功能更齊全,滿足企業多種多樣的避險和投機需求。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規范和成熟,也應該考慮建立期權交易市場,給企業更大的理財空間。 二、期權理論在定價方面的應用 企業所發行的許多證券都帶有明顯的期權特徵,如購股權書(WARRANTS)、認股權(RIGHTS)、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S)等。它們規定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在特定條件下以協議價格買進或轉換為企業股票,這就形成了一種買權,也具有時效性。企業股價上漲楚大,則持有人行使買權獲取收益越多。如果忽略它們的期權特性,顯然會低估這些證券的成本,高估了企業的利潤,從而歪曲了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利於財務決策,因此必須考慮其中含有的期權價格。例如,可以把可轉換低券看作是一般債券附加了期權。只要能得到股票收益率年度標准差(不能直接觀察到,可以根據歷史數據進行測算),就可以套用"布萊克--斯克爾斯"OPM,很方便的計算出債券期權價格,再加上債券的利息費用,才是可轉換債券的真正融資成本。上述兒種證券可以看成是股票期權的特例。事實上,對於有負債的企業來說,權益和企業債券本身也可以看作是復式期權。公司債券由企業發行並代表企業的責任,股東對債券負有責任。假如按期付息,在每期末,股東可以履行必要的償付或違約。如果他們選擇償付,就得到一個新的期權,否則"償付的選擇權"作廢,其損失為其投人企業的資本(即權利金)。這樣,就形成了若干期以期權為標的物的復式期權。這一類期權雖不夠明晰,但提供了對市場的估值過程的重要深入理解。1974年羅伯特,莫頓發表的《企業債務的定價》一文,利用OPM解決了企業的定價問題。1977年他又發表了對貸款擔保分析的文章,為大型項目成功的實施融資提供了幫助。可見期權在定價中應用前景廣闊,凡具有"或有索償權"、"選擇權"特徵的問題,都可以考慮納入期權理論的框架來定價。 三、以期權作為激勵手段,解決代理沖突 在財務管理中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沖突總是客觀存在的,由於二者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往往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代理問題。原則上,股東可以監督經營者,但監督成本高、缺乏效率,而且許多行為也是不可觀測的。因此"激勵 "就成為解決代理沖突的主要手段,而"經理股票期權"(EXERCUTIVE STOCK OPTION,簡稱ESO)正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它授予經理人未來以一定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其激勵邏輯是:提供期權激勵--經理人員努力工作,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股價上升--經理人員行使期權獲得利益。反之,經理人員利益受損。這就便經理人員的個人收益成為公司長期利潤的增函數,使他們象所有者一樣思考和行事,從而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矯證了經理人員的短視行為。據統計,在(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己向其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了E5O報酬制度。同時股票期權在公司總股本中所佔比例也逐年上升,70年代只佔3%左右,到90年代總體達到10%.股權收入已成為一些經營者的主要收人方式,如lNTER公司安德魯。葛洛夫,1997年股權收人為9459萬美元,占其全部收人的96%.我國的上海、廣東等地區已經開始有期股的試點。目前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於其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實行的企業法人代表年薪期權制,又成為討論的熱點。學界和工商界都非常關注如何實施ESO方案以建立中國的長期激勵機制,造就和培養企業家的間題。可以看出,期權在解決代理沖突方面,有其獨特作用。其最大優點,就在於將公司價值變成經理人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變數,實現了經理人和股東利益實現渠道一致性。目前我國的股市尚不規范,以股價作為期股的標的物不夠科學,法律的有關規定也限制了期股的上市流通,ESO的運行環境有待改善。要推廣ESO,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同時認真研究業績評價指標,設計出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的ESO制度。毫無疑問是,隨著經濟發展,期權在管理中的應用會不斷深化,"期權"、"期股"將日益成為公眾熟悉的名詞。 四、輔助長期投資決策 眾所周知,財務管理發展至今,資本預算已形成一個較成熟的體系。凈現值法(NPV)與內含報酬率法(IRR )是企業進行長期投資決策時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凈現值法,更加符合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假設,在實務中通常是接受(NPV>0)或拒絕(NPVO時,要麼現在投資,否則以後就不投資。 但是許多經濟學家研究後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資具有可推遲性(如新產品生產投資),這與項目本身的性質有關。只要某項投資具有可推遲性,在面臨外部風險(如市場價格、利率、經濟形式等風險)的情況下,企業不要急於放棄,可能通過推遲現在的投資以獲得更多的收益,這取決於項目的發展狀況。為了尋找更有利的投資機會,推遲投資的權利就是一種期權。當然,獲得這項投資期權必須先投資於必要的市場部位、人力資本及技術等,這些可看作期權的權利金。此時投資者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進行投資,市場環境有利時,他行使期權;市場不利時,可以放棄進一步投資,其損失僅為權利金。舉例來說,企業面臨開採石油的項目(先支付5年內開採石油的開發權費用「單從凈現值角度分析,根據預測的現金流且進行折現,結果NPV之O,應該放棄該項目。但要把該項目放人期權的框架分析,把油田的開發權費用視為買進看漲期權支付的權利金,石油相當於基礎資產,該企業支付開發權費用後享有開採石油的權利但不負有義務。只要在履約期限內石油價格超過履約價格及期權成本,企業進行開采就有利可圖,反之不開發喪失開發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項目期權價格大於開發權價格,該項目就是可以接受的。這個項目之所以可行,在於它能給投資者未來繼續投資提供可選擇性,因此引人期權後,投資項目的價值=傳統的NPV+期權價值。這就對凈現值法進行了修正。 現實中許多項目的建設需要多期投資才能完成,這類投資決策都可以看作對復合期權的選擇,每階段完成後,企業就具有了是否完成了階段的期權。投資決策轉化為如何最有效的執行期權的問題,把整個項目個階段結合起來進行評價,使決策更具有準確性。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期權概念及其定價方法在財務管理中已經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問題在引入期權理論後變的更容易理解和精確。
Ⅲ 金融期權的介紹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約,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版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權交易的合約。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後,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金融期權是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協議價格Striking Price)或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潛含金融資產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標的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Ⅳ 金融期權的基本功能
期權的作用就是擴大市場多樣性,新的品種,現在開通期權是需要50萬元和交易經驗。
現在期權是1.8元一張,相當於是成本價格的
Ⅳ 公司給的期權怎麼用
公司期權是未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的期權。他們會有一個認購價和一個有效期限——例如XYZ
25c有效期在2002年6月30日,直到該日期之前都可以在ASX上市。假如在期滿時股票價格超過了認購價,期權持有者將通過支付認購價來行使他們的期權,而當期權在該公司作為一種新股票發行時,它將和其他普通股票享有同樣的等級。
公司期權是公司在某個未來時間點(有效期限)籌集額外資本的一種方式,但是這不能保證在那時股票價格一定會超過期權認購價。
公司期權也被用作員工鼓勵並可以和業績聯系在一起,但是這些不能在ASX上市。
公司期權使用:
交易所交易期權(ETO's)是一個在現有股票之上發行的派生產物,每股期權在相關公司股票中由1000股組成。有兩種
ETO's——買方期權,給買方在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賣方期權,給買方在公司中出售股票的權利。
所有ETO's都有一個協定價和一個到期日,對每種股票都有各自的系列范疇。通常只對有良好流動性的大的上限股票才發行ETO's。
賣方和買方期權中的賣方(經常被稱為期權賣方)有這樣的義務——在買方期權中賣出或在賣方期權中買入,投資者應該明白和ETO's相聯系的一些風險,特別是在是否出售期權時。
投資者可以以許多方式使用期權,包括降低投資組合中的風險、增加杠桿作用、為了收益或者只是為了交易。ETO's
可以在市場漲跌中提供好處。無論如何你應該請教你的經紀人,他們應該在交易之前提供給你一份關於ETO市場的詳細說明。
公司期權和交易所交易期權由於他們的低價可以提供給投資者在公司股票價格上漲時的杠桿作用,而公司期權在股票價格下跌的情況下潛在地有更大的風險,並且不會收到股息權益。
Ⅵ 期權原則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期權原則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如下:
第一,期權的交易對象是一種權利,即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並不承擔一定要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第二,這種權利具有很強的時間性,超過規定的有效期限不行使,期權即自動失效;
第三,期權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期權合約的買者和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稱的。這表現在買者擁有履約權利而不負擔義務以及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上。對買者來說,他在價格有利的情況下行使期權可能取得無限的收益,而他所承擔的最大風險只是為購買期權所支付的權利金,對賣者則相反。這意味著期權投資能以支付有限的權利金為代價,而購買到無限盈利的機會。上述特點使得期權很適宜成為有效規避風險、增加收益的手段。企業可以把經營中閑置的資金投入期權市場,或者同時投資於股票和期權,在投資時即可預知風險(最大損失權利金),卻有成倍獲取回報的可能性。一旦行情不好,還可以反向操作以補償損失。效果比傳統的交易工具理想。這也是期權衍生物二十年來迅猛發展的主要原因。
在西方國家,由於收益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負擔不,一些投資者傾向於連續不斷的持有期權,直到其短期收益轉化為長期的資本利得為止,這樣可以起到免繳短期收益稅金的目的。期權有時也被用於接管策略。兼並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買權。當購買了足夠的買權且擁有的股票數額已達到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聲明時,就執行這些期權,從而取得這些股票。這一策略降低了兼並公司的接管成本。這些都是直接利用期權作為理財手段的例子,事實上任何資產,不管有形或無形,都可以成為期權的標的物,甚至期權本身也可以成為標的物,從而形成復式期權。期權的不斷創新使交易更加靈活、功能更齊全,滿足企業多種多樣的避險和投機需求。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規范和成熟,也應該考慮建立期權交易市場,給企業更大的理財空間。
Ⅶ 期權四種基本策略的風險收益結構圖
1、賣出Covered
Call即在擁有股票的情況下,賣出看漲期權以獲得額外收益,這在長線投資者中比較流行。
當長線投資者認為所持有的股票在未來的一段時間裡面漲幅不會很大,或者有特定獲利了結的價位時可以使用該策略,風險發生於股票價格下跌或者期權波動率上漲時。
2、買入Zero
Premium Collar(Put Spread Collar)對沖即在擁有股票投資組合的情況下買入價外的看跌期權同時賣出價外的看漲期權,兩者的價格一樣。
當投資者認為市場是震盪市,則可以賣出call抵消put的費用,但上漲空間已經被限制住。風險則發生於股票價格上漲過快或SKEW變小時。
(7)期權在公司財務金融中的運用ppt擴展閱讀:
個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期權賬戶的條件:
1、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Ⅷ 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請舉例說明。。。謝謝
一、標的物不同
1、金融期貨: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標的物多於金融期貨的標的物。
2、金融期權: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商品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二、對稱性不同
1、金融期貨: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
2、金融期權: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三、履約保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
四、現金流轉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他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
2、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格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五、盈虧特點不同
1、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
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於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2、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支付的期權費,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
Ⅸ 期權原則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一、期權理論在定價方面的應用:
企業所發行的許多證券都帶有明顯的期權特徵,如購股權書(WARRANTS)、認股權(RIGHTS)、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S)等。它們規定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在特定條件下以協議價格買進或轉換為企業股票,這就形成了一種買權,也具有時效性。企業股價上漲楚大,則持有人行使買權獲取收益越多。如果忽略它們的期權特性,顯然會低估這些證券的成本,高估了企業的利潤,從而歪曲了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利於財務決策,因此必須考慮其中含有的期權價格。例如,可以把可轉換低券看作是一般債券附加了期權。只要能得到股票收益率年度標准差(不能直接觀察到,可以根據歷史數據進行測算),就可以套用"布萊克——斯克爾斯"OPM,很方便的計算出債券期權價格,再加上債券的利息費用,才是可轉換債券的真正融資成本。上述兒種證券可以看成是股票期權的特例。事實上,對於有負債的企業來說,權益和企業債券本身也可以看作是復式期權。公司債券由企業發行並代表企業的責任,股東對債券負有責任。假如按期付息,在每期末,股東可以履行必要的償付或違約。如果他們選擇償付,就得到一個新的期權,否則"償付的選擇權"作廢,其損失為其投人企業的資本(即權利金)。這樣,就形成了若干期以期權為標的物的復式期權。這一類期權雖不夠明晰,但提供了對市場的估值過程的重要深入理解。1974年羅伯特,莫頓發表的《企業債務的定價》一文,利用OPM解決了企業的定價問題。1977年他又發表了對貸款擔保分析的文章,為大型項目成功的實施融資提供了幫助。
可見期權在定價中應用前景廣闊,凡具有"或有索償權"、"選擇權"特徵的問題,都可以考慮納入期權理論的框架來定價。
二、以期權作為激勵手段,解決代理沖突在財務管理中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沖突總是客觀存在的,由於二者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往往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代理問題。
原則上,股東可以監督經營者,但監督成本高、缺乏效率,而且許多行為也是不可觀測的。因此"激勵"就成為解決代理沖突的主要手段,而「經理股票期權」(EXERCUTIVESTOCKOPTION,簡稱ESO)正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措施。它授予經理人未來以一定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其激勵邏輯是:提供期權激勵——經理人員努力工作,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股價上升——經理人員行使期權獲得利益。反之,經理人員利益受損。這就便經理人員的個人收益成為公司長期利潤的增函數,使他們象所有者一樣思考和行事,從而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矯證了經理人員的短視行為。據統計,在(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己向其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了E5O報酬制度。同時股票期權在公司總股本中所佔比例也逐年上升,70年代只佔3%左右,到90年代總體達到10%。股權收入已成為一些經營者的主要收人方式,如lNTER公司安德魯.葛洛夫,1997年股權收人為9459萬美元,占其全部收人的96%。我國的上海、廣東等地區已經開始有期股的試點。目前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於其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實行的企業法人代表年薪期權制,又成為討論的熱點。學界和工商界都非常關注如何實施ESO方案以建立中國的長期激勵機制,造就和培養企業家的間題。可以看出,期權在解決代理沖突方面,有其獨特作用。其最大優點,就在於將公司價值變成經理人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變數,實現了經理人和股東利益實現渠道一致性。目前我國的股市尚不規范,以股價作為期股的標的物不夠科學,法律的有關規定也限制了期股的上市流通,ESO的運行環境有待改善。要推廣ESO,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同時認真研究業績評價指標,設計出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的ESO制度。毫無疑問是,隨著經濟發展,期權在管理中的應用會不斷深化,"期權"、"期股"將日益成為公眾熟悉的名詞。
三、輔助長期投資決策
眾所周知,財務管理發展至今,資本預算已形成一個較成熟的體系。凈現值法(NPV)與內含報酬率法(IRR)是企業進行長期投資決策時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凈現值法,更加符合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假設,在實務中通常是接受(NPV>0)或拒絕(NPVO時,要麼現在投資,否則以後就不投資。
但是許多經濟學家研究後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資具有可推遲性(如新產品生產投資),這與項目本身的性質有關。只要某項投資具有可推遲性,在面臨外部風險(如市場價格、利率、經濟形式等風險)的情況下,企業不要急於放棄,可能通過推遲現在的投資以獲得更多的收益,這取決於項目的發展狀況。為了尋找更有利的投資機會,推遲投資的權利就是一種期權。當然,獲得這項投資期權必須先投資於必要的市場部位、人力資本及技術等,這些可看作期權的權利金。此時投資者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進行投資,市場環境有利時,他行使期權;市場不利時,可以放棄進一步投資,其損失僅為權利金。舉例來說,企業面臨開採石油的項目(先支付5年內開採石油的開發權費用「單從凈現值角度分析,根據預測的現金流且進行折現,結果NPV之O,應該放棄該項目。但要把該項目放人期權的框架分析,把油田的開發權費用視為買進看漲期權支付的權利金,石油相當於基礎資產,該企業支付開發權費用後享有開採石油的權利但不負有義務。只要在履約期限內石油價格超過履約價格及期權成本,企業進行開采就有利可圖,反之不開發喪失開發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項目期權價格大於開發權價格,該項目就是可以接受的。這個項目之所以可行,在於它能給投資者未來繼續投資提供可選擇性,因此引人期權後,投資項目的價值=傳統的NPV+期權價值。這就對凈現值法進行了修正。 現實中許多項目的建設需要多期投資才能完成,這類投資決策都可以看作對復合期權的選擇,每階段完成後,企業就具有了是否完成了階段的期權。投資決策轉化為如何最有效的執行期權的問題,把整個項目個階段結合起來進行評價,使決策更具有準確性。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期權概念及其定價方法在財務管理中已經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問題在引入期權理論後變的更容易理解和精確。隨著期權的進一步創新和財務理論的持續發展,我們或許能在期權的框架下解決更多的財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