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否還有效
依然有效。
1,《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期回加強金融監管、答規範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
2,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㈡ 哪位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的全文(儲蓄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廢止的東東)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已經作廢了現在是儲蓄管理條理
儲蓄管理條理
國務院第10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共計61件)
一、匯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74)銀令字第2號)
二、關於嚴格禁止銀行貸款給城鄉集體和個體購買進口汽車的通知((85)銀發字第40號)
三、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對銀行金店進行整頓和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243號)
五、關於開辦住房存、貸款業務以及發行「有價房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403號)
六、關於頒發《全國銀行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試行本)》的通知(銀發〔1987〕108號)
七、關於檢查糾正發放「購貨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7〕181號)
八、關於依法加強人民銀行行使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職責的通知(銀發〔1988〕74號)
九、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制度(試行)》、《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的通知(銀發〔1988〕79號)
十、關於設立證券公司或類似金融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通知(銀發〔1988〕212號)
十一、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45號)
十二、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89〕93號)
十三、關於專業銀行報送會計報表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345號)
十四、關於做好大型企業指令性計劃銷貨的結算通知(銀發〔1989〕366號)
十五、關於金融債券轉讓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六、關於中信實業銀行簽發跨系統銀行匯票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兌付的通知(銀發〔1990〕32號)
十七、關於金融性公司撤並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84號)
十八、關於印發《工、農、中、建、交、中信銀行劃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1990〕191號)
十九、關於設立信譽評級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211號)
二十、關於增設「其他專項貸款」等會計科目的通知(銀發〔1990〕298號)
二十一、關於整頓結算秩序嚴肅結算紀律的通知(銀發〔1991〕32號)
二十二、關於印發《關於防詐騙、防盜竊切實保障資金安全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3〕17號)
二十三、關於建立新的信貸統計旬報制度的通知(銀發〔1994〕106號)
二十四、關於進一步做好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247號)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改進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傳〔1996〕44號)
二十六、關於使用新版銀行匯票和支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6〕60號)
二十七、關於收繳非法印刷的貨幣放大樣印刷品的通知(銀發〔1996〕110號)
二十八、關於印發《金融對外宣傳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208號)
二十九、關於取締私人錢庄的通知(銀發〔1996〕230號)
三十、關於印發《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307號)
三十一、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7號)
三十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結算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143號)
三十三、關於印發《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6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1997〕281號)
三十五、關於加強銀行卡品種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61號)
三十六、關於防止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活動的通知(銀發〔1998〕107號)
三十七、關於批准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114號)
三十八、關於加大住房信貸投入,支持住房建設與消費的通知(銀發〔1998〕169號)
三十九、關於頒布《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版本1.0)第3部分——終端規范》的通知(銀發〔1998〕479號)
四十、關於印發《銀行卡異地跨行業務資金清算規則》的通知(銀發〔1998〕598號)
四十一、關於嚴格執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銀發〔1999〕58號)
四十二、關於印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178號)
四十三、關於重新頒發銀行行別、行號標識代碼和規范客戶賬戶的通知(銀發〔1999〕406號)
四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於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關情況報告的通知》的通知(銀發〔2001〕143號)
四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住房金融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195號)
四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部分商業銀行行內大額匯劃款項轉匯等事宜的通知(銀發〔2001〕271號)
四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346號)
四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磁條卡自動櫃員機(ATM)應用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銀發〔2001〕404號)
四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執行假幣收繳程序防止蓋章假幣流入社會的通知(銀發〔2002〕11號)
五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建設銀行行內大額款項匯劃事宜的通知(銀發〔2002〕59號)
五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262號)
五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351號)
五十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銀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64號)
五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74號)
五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129號)
五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59號)
五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的通知(銀發〔2005〕140號)
五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和招商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185號)
五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274號)
六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中國農業銀行財政存款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404號)
六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拆借期限相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322號)
㈣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存款當日存取有關問題的通知》
任何風險的控制首先在於自己的把握,不管錯誤在誰,先找出錯誤的源頭,再來定奪是誰的錯喲!不要急、不要慌,認真分析問題,最終贏的還是您自己。希望您能找點找到自己的錢。
㈤ 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 廢止了嗎
可以肯定地講,在銀行流水和工作證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銀行流水由於反映的是借款人一段時間以來,每月的收入情況,所以在銀行看來,會更具說服力。換言之,即使工作證明上填寫的收入再高,也無濟於事。
㈥ 銀保監會廢止修改了哪些規章
2018年8月27日報道,近日發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了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專家和外資金融人士認為,此舉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提供了穩定的政策預期,為內外資創造了統一、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外資機構在華銀行業務料迎「新機」。
據了解,外資在華銀行業務布局中,銀行資管業務市場最受看重。有機構預計,中國資產管理規模在2019年會成為全球第二大。在全球十大資產管理機構中,以銀行作為主體或者以銀行為母公司的機構有5家。因此,外資在華銀行資管業務的布局正全力加速。
實際上,龐大的中國金融消費市場正成為不少外資金融機構的強勁增長點。數據顯示,上半年,渣打集團在中國內地的稅前基本盈利同比增長62.8%;恆生銀行上半年在中國內地實現稅前盈利2.59億元,同比增長266.7%。
㈦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7)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存取款規定廢止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㈧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來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自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_
㈨ 關於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廢止
在線啊,呵呵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是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決定建立和內中華人民共容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安全期貨保證金存款機構,是基於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接受其業務的領導,監督和管理。監控中心的主要功能有
:
(1),建立並管理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系統,以及相關的期貨保證金監控業務;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跟蹤系統,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查詢等服務信息;
(3),督促期貨市場的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參與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
(4),將在每一個期貨市場參與者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問題,安全及時通知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被發現,根據隨訪調查與監管部門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跟蹤結果;
(5),提供相關的期貨信息服務;
(6),研究和改進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不斷提高安全性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效率;
(7),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功能。
通過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可以更好地保護金融安全指數期貨的投資者,並能提供陳述給投資者,保證金追繳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