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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金融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發布時間:2021-04-15 05:46:39

Ⅰ <新消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解讀】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對網路購物等非現場購物進行創新性的規定,即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而在網路購物等新興消費糾紛解決過程中發現,經營者以各種手段及借口規避新《消法》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如私設購物規定、以商品被拆封等理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申請,針對這一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
如《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即將施行的《辦法》細化了新《消法》的「無因退換貨」規定,且規定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並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案例中王先生遇到的問題在《辦法》中有了明確規定,即經營者以商品被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超過十五日,即視為經營者存在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予以懲處。
解讀二:《辦法》實施後,「預付款消費」不再退費難
觀點:預付款消費有保障,違約經營者將受嚴懲

【案例】
日前,消費者張先生在一家健身房辦理了一張健身卡,並存入5000元錢。之後,健身房竟貼出「裝修通知」,裝修幾個月一直不恢復營業。後張先生聽說健身房早已停業,可卡內還存有幾千元預付款,便找經營者退款。但經營者讓張先生回家「等信兒」,一直拖延張先生,不予退款,張先生就此事多處投訴。
【解讀】
預付卡消費投訴是近些年消費糾紛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對於預付款問題,新《消法》第五十三條僅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即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只對經營者應該履行退回預付款的責任及義務進行了規定,但對於經營者拒絕履行退費等義務的情形,新《消法》未明確規定,而《辦法》對此進行了具體補充。
即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的退款難,專門規定了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這既是對經營者拒絕履行預付款退費等義務的更為細致的規定,也是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且具體的保護。
解讀三:《辦法》實施後,可以對「霸王條款」堅決說「NO」
觀點:對「霸王條款」零容忍,加強懲治力度
【案例】
小王約朋友周末聚會,特意將家中藏酒拿到飯店,誰知被飯店方告知:「本店嚴禁自帶酒水,如自帶酒水需加收開瓶費」。小王認為飯店如此規定極不公平,故到消協投訴。
【解讀】
近年來,「霸王條款」一直是新聞媒體、社會公眾所關注的熱點,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點。新《消法》將經營者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與格式條款一起作並列表述,《辦法》則將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也加強了懲治力度。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實際上,以往的消費活動中,絕大部分經營者提供的是格式條款合同,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不必要的責任強加於消費者,遏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辦法》對於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地位上的平衡,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鼓勵自由平等的價值體現,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解讀四:《辦法》實施後,可能遭遇的「種種欺詐」都列明在內
觀點:明確欺詐情形,嚴懲欺詐行為
【案例】
消費者張女士在一家服裝店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件「清倉甩賣」的衣服。幾天後,張女士再去這家服裝店時發現,店內在售的同款大衣,價格是1300元,但已經沒有「清倉甩賣」的標志了。張女士認為,她當時購買這個大衣是因為當時是「清倉價」肯定便宜才購買的,誰知後期更便宜了。張女士覺得自己被商家欺騙了,故投訴到消協。
【解讀】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新《消法》雖對欺詐行為賠償數額進行了規定,但卻缺乏對欺詐種類明確界定。
《辦法》在注重對經營者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規范的同時,還特別注重對服務欺詐的認定。不僅在多項條款里提到了服務,還在第十三條新增了對裝修、家政服務、房屋租賃等服務領域欺詐行為的認定。
解讀五:《辦法》實施後,個人信息范圍更明確
觀點: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動真格
【案例】
消費者李先生近期計劃買房結婚,在看過幾個樓盤後,他經常會接到一些其他樓盤,甚至是裝修公司、房產中介等打來的營銷電話,有的甚至把賣房信息貼到其目前居住房子的門上。種種跡象表明李先生的個人信息已被泄露,但這些個人信息是怎麼被透露出去的?一直是一個未解之謎。
【解讀】
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是去年新《消法》的一大亮點,但缺乏較為細致、明確的規定,此問題在《辦法》中進行了補充,並對個人信息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由此可知,無論是新《消法》還是即將施行的《辦法》,也與國際上相關立法是一致的,適應了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使用條件。
解讀六:《辦法》實施後,買賣貨品將不再被騙
觀點: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公示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
【案例】
李先生欲購一批貨物,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王先生,在李先生簽字、付款後,發現已經找不到王先生本人,後經調查得知,王先生在與李先生簽字之前,就已經負債累累,並多次被當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但由於李先生並不知曉王先生被處罰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解讀】
新《消法》和《辦法》強調加強社會誠信建設,要求經營者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增加經營者義務、責任的同時,強化有關行政保護力度。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法》施行後,如果李先生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王先生的處罰信息及信用檔案,再決定是否與其簽訂合同,將有利於預防合同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因此,《辦法》明確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有利於通過信用的約束,用社會的力量懲戒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經營者。

Ⅱ 去年全國查虛假違法廣告案2.3萬件是怎麼回事

中新網3月21日電,國家工商總局21日在其官網發布《2016年全國工商系統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報告》稱,2016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消費侵權案件6.5萬件,案值4.84億元;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2.3萬件,罰沒款約5.6億元;立案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2.8萬余件,涉案金額3.5億余元,移送司法機關203件。


(二)依法規范服務領域經營行為。一是強化消費侵權案件查辦力度。2016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消費侵權案件6.5萬件,案值4.84億元。

二是組織開展消費侵權案件督查。督促各地開展消費侵權案查辦、案件督查協辦以及聯動執法。

三是積極推進全國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系統和全國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資料庫的推廣應用工作,為消費預警和監管執法提供數據支撐。

(三)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一是反壟斷執法再上新台階。2016年,工商總局對利樂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共處罰款6.68億元。新授權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涉嫌壟斷行為案件15件,結案15件。

二是集中整治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突出問題專項行動成效顯著。截至2016年10月底,各地共立案1267件,結案585件,案值19億,罰沒金額1.67億元,退賠多收費用及減少消費者、經營者損失4.7億元。

三是持續加強直銷監管執法工作。繼續加大直銷許可協助審批力度。優化投訴舉報辦理,全年共處理舉報、咨詢電話約1000餘次,網路公眾留言130餘件。

(四)查處虛假違法廣告。一是保持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高壓態勢。2016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2.3萬件,罰沒款約5.6億元。

二是集中整治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和不良廣告。部署開展了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和不良廣告專項行動。

三是會同人民銀行等16個部門聯合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專項整治。

四是強化互聯網廣告監測監管。委託浙江省工商局建立了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該中心已於2016年9月1日試運行。五是基本完成廣告業市場准入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

(五)開展網路交易監管執法。工商總局印發《2016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各地按照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重拳整治網路市場亂象。據統計,專項行動期間各地網上檢查網站、網店191.8萬個次,實地檢查網站、網店經營者26.7萬個次,刪除違法商品信息66918條,責令整改網站19455個次,提請關閉網站3183個次,責令停止平台服務的網店23896個次,查處違法案件13391件,其中,移送公安機關198件。

(六)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一是大力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16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2.8萬余件,涉案金額3.5億余元,移送司法機關203件。

二是嚴厲打擊網上濫用、冒用、偽造涉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行為。山西、寧夏、黑龍江等地分別開展了對「汾酒」「中寧枸杞」「五常大米」等品牌線上線下集中整治行動,立案調查相關違法案件237件。

三是積極推進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組織各地集中查處侵犯「峨眉牌」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保護柴油機出口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推動在京津冀、長三角、泛珠三角區域深入開展商標區域執法協作。

五是積極推進注冊商標維權聯系人信息庫建設。

六是推進商標資料庫開放,完善商標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七是積極協調、配合做好北京冬奧會及北京世園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七)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一是認真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國累計有774.65萬戶企業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即時信息1751.52萬條,公示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9.84%。

二是啟用全國統一的經營異常名錄資料庫。截至2016年底,全國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511.70萬戶,有69.71萬戶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三是積極開展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累計向其他部門提供數據154億條,其他部門累計向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數據16.2億條。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賴」擔任公司各類職務共計71084人次。

四是扎實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一張網」的版圖基本覆蓋全國。

Ⅲ 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致使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需要找金融銀監會協調解決。因為現在很多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都是有風險提示的,風險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風險也會很大。所以人們要時刻謹記投資需謹慎。

Ⅳ 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其違法所得如何計算

1.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2.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3.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4.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5.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Ⅳ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具體內容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准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Ⅵ 金融亂象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金融亂象行為如何才能有效消除

在現在我們都知道我們的社會是一個十分發達的社會,並且我們的社會也在飛速發展,但是社會的發展自然也會出現很多的亂象,在我們進行購物的時候可能會遇到維權困難這樣的事情,在我們平時進行消費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被商家套路這樣的事情,我認為這些事情都是十分嚴重的事情。其實我們都知道這樣的事情其實就是在侵犯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我們在辦理這樣的業務的時候一定要理解這樣的業務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我們也要考慮自己是不是真的需要去辦理這樣的業務。

Ⅶ 央視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怎麼辦

1、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部門投訴。
2、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④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⑤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⑥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⑦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⑧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根據其不同性質,應根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分別予以制裁。另外,在上述法律、法規中,還有一些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進行處罰的更具體的規定。

Ⅸ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版。
2、侵犯消費者悉權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Ⅹ 移動惡意投放廣告,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呼籲大家致電10086要它們撤消廣告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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