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認定債權轉讓的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保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⑵ 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⑶ 關於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⑷ 金融債權轉讓應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回。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答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⑸ 最新商業銀行債權轉讓規定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權利可以轉讓可以放棄依據民法總則關於權利描述 出於權利人自願 權利可放棄或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