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同到期不付款怎麼辦
看你合同後面解決爭議的條款啊,不過要看不付款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可以要求仲裁或人民法院解決。
②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續約,要賠錢嗎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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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③ 合同到期不付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在此,司法解釋認為勞動關系屬於「終止」(合同到期自然失去其效力)而不是「解除」(合同未到期而使合同不再履行而失去效力),因此,無論單位還是員工都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不受勞動法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包括提前三十天的通知義務)的限制。
當然,從情理上看,提前通知單位顯得你更有職業道德。
另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並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只有在一個單位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才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限於篇幅,有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概念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就不細說了。
補充答復:《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期限,除非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辭職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除外)。這是法律對長期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員工的特殊保護,使勞動者避免了因合同期滿終止時勞動者得不到相關補償的損失。
④ 關於合同到期付款曰期未付款的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
買受人逾期支付價款的,是買受人違約的情形之一,買受人對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違約責任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還對逾期支付價款的利息歸屬作出了規定。
那麼,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違約金的話,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
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請求違約的一方依法承擔損害賠償。
⑤ 投資合同到期未按時支付投資款,找什麼部門維權
1、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已經屆滿,按照合同法44條第一款的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 3、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續訂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
⑥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對待: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還包括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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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合同到期後單位未按期續簽,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的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⑧ 合同尾款,到期對方不支付,如何起訴都有哪些法律程序
一、准備材料: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它可能對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五、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8)金融機構合同到期不按期支付怎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