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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會8月18號

發布時間:2021-05-16 09:15:31

A. 互聯網金融會受限嗎

互金平台在推送服務信息前應當做好篩選,盡量避免轉載、推送、評論新聞媒體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突發事件等社會公共事務信息的報道。特別是一些互金平台開設的金融政策解讀板塊,或轉載新聞信息的,如果涉及提供此類信息服務,則需在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之外,再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B.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首批會員名單有哪些

愛凱科技有限公司、愛千金(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徵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銀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達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安潤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安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資信調查有限公司、百榮雲創科技有限公司、寶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包陰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榮匯眾資信調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約400家企業。

1、百行徵信有限公司

百興信用調查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煥琦董事長、鄭憲兵董事長。

收集和利用企業信息開展企業信用評估、評級、咨詢、培訓、市場調查研究、資料庫服務和技術服務;計算機軟體和網路技術開發、銷售、培訓、轉讓、系統運行維護;計算機軟硬體銷售;會議策劃等。

2、百融雲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2014年3月19日。百融雲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融雲創」)是一家運用人工智慧、風險控制雲和大數據技術,為客戶提供金融業全生命周期管理產品和服務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榮雲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客觀中立的第三方立場和開放互補的數據聯盟戰略,致力於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構建中國金融業大數據應用基礎設施平台。

3、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立足中小企業發展,立足零售業務發展,立足客戶需求」的市場定位。

積極支持鞍山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衛生事業、民營企業和再創業企業,投入流動獎金、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700多億元,已成為支撐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4、寶付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滿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寶福致力於為個人和企業提供靈活、自助、安全的互聯網支付產品和服務,寶富產品種類繁多,受眾廣泛,價格優惠,提供365天不間斷的結算服務,幫助商戶快速取款,使電子商務與資金流安全無縫連接。

同時,以「實時結算整體解決方案」為核心業務模式,使保福近兩年市場規模保持高速增長勢頭。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18日在朝陽分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賈鵬,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經貿咨詢等。

C. 互聯網金融會不會崩盤

放心,不會,因為現在能生存的平台都是有乾爹和大腿的,比如新融網的乾爹是誰

D.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容易加入嗎

不容易,有指標要求的,

E. 運營商做互聯網金融的18個月後,都發生了啥

在最初階段,此類機構的存在僅僅是為了滿足自有電商平台的支付需求,簡單提供與各家銀行之間的網關介面。但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蓬勃發展,尤其隨著海量用戶數據的積累,互聯網企業逐漸了解到用戶在金融服務方面的需求和偏好,其提供的金融服務便開始從簡單的支付滲透到了轉賬匯款、小額信貸、現金管理、資產管理、供應鏈金融、基金和保險代銷等銀行核心業務領域。在金融脫媒的背景下,這種滲透尤為顯得令人擔憂,意味著金融業和互聯網企業的轉型方向出現了戰略重疊,均朝著「金融服務方案提供者」這條高附加值的路線進軍。 在現今中國市場,根植於互聯網行業的「類金融公司」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平台依託型。此類互聯網金融公司擁有成熟的電商平台和龐大的用戶基礎,通過與各大銀行、通信服務商等合作,搭建 「網上線下」全覆蓋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終端的基礎上,經過整合、包裝商業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從中賺取手續費和息差,並進一步推廣其他增值金融服務。代表企業包括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支付寶、騰訊集團旗下的財付通、盛大集團旗下的盛付通等。 行業應用型。面向企業用戶,通過深度行業挖掘,為供應鏈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務、營銷推廣、行業解決方案等一攬子服務,獲取服務費、信貸滯納金等收入。代表企業包括匯付天下、快錢和易寶。 銀行卡收單型。此類互聯網金融公司在發展初期通過電子賬單處理平台和銀聯POS終端為線上商戶提供賬單號收款、賬戶直沖等服務,獲得支付牌照後轉為銀行卡收單盈利模式。拉卡拉為其中較為成功的典型。 預付卡型。通過發行面向企業或者個人的預付卡,向購買人收取手續費,與銀行產品形成替代,擠占銀行用戶資源。代表企業包括資和信、商服通、百聯集團等。 2005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發展可謂風起雲涌。近年銀行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開閘發放支付結算、金融產品代銷等牌照,更為此類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夯實了基礎。與傳統商業銀行相比,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創新、整合、定製化服務方面擁有核心優勢。通過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定位服務等前沿信息技術大量進行金融服務創新;通過打通金融機構、移動運營商、商戶、用戶等產業鏈各環節進行金融服務整合;通過數據挖掘,精確把握產業鏈資金流向,以此提供定製化金融服務?充滿創新精神的互聯網企業正在沿著數據的路線,迅速侵吞傳統銀行業的版圖。 便捷與安全,互聯網金融的兩要素 互聯網金融企業優勢種種,最終落實在用戶端只簡化成兩個字:便捷。「關注用戶體驗」「致力界面友好」,互聯網產品的設計理念在金融支付應用中亦體現得淋漓盡致。「小額快捷支付」使用戶擺脫了U盾等安全防護產品的繁瑣操作,二維碼掃描、語音支付等近場NFC應用使「無磁無密」概念延伸到線下,阿里金融甚至革新了傳統的信貸理念,以商家在淘寶或天貓上的現金流和交易額作為放貸評估標准,建立了無擔保、無抵押、純信用的小額信貸模型,從申請貸款到發放只需要幾秒鍾。 越來越快的生活節奏使「便捷」成為多數用戶的首選,這一點還體現在金融支付工具的功能集成化。與單獨某一家銀行或基金公司所能提供的產品相比,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的虛擬錢包有更多介面,所能集成的功能更加多元,這無疑簡化了用戶的支付界面,更容易贏得使用者的青睞。 然而就金融這一特殊產品而言,便捷性與安全性存在顯著的矛盾對立。如何保證自有資金、客戶備付金、客戶信息、運行和業務系統的安全,強化客戶身份的識別,規范業務運作,是跨界的互聯網金融公司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此外,以全新的信貸模式涉足貸款領域,未來究竟是否會積累巨大風險,新興的網路金融公司無法給出肯定的答案。目前,互聯網支付公司只有客戶交易數據,沒有資金流向數據,資料庫不能有效掌握貸款人的資金流向,信用風險判斷可能發生失誤。交易數據是否能支撐金融模型,金融模型是否能確定把違約率降到一定概率,都需要時間來驗證。 就風險控制而言,傳統銀行毫無懸念地完勝了互聯網支付公司。此外,富有操作經驗、對軟硬體投入巨資的商業銀行在處理大批量訂單時也可以更好地保持系統穩定性。「雙十一」網路購物節當天,由於百萬訂單同時湧入,支付寶一度無法正常支付。根據易觀智庫預測,2015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將達到13.9萬億元,對於資本短缺、盈利漸薄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來說,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穩定性,遲早會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或者也為傳統商業銀行參與競爭提供了砝碼。 信息,決戰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價值 過去,企業通過與IT公司、銀行、物流公司三方合作來整合「三流」,如今出現了跨界於IT和銀行之間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其本身就已做到「合一」,天然比銀行更具有數據挖掘方面的優勢。除資金流信息以外,互聯網金融公司還留存了海量的結構和非結構化交易信息,包括歷史交易記錄、客戶交互行為、海關進出明細等,可為精準營銷和定製服務提供數據支撐,進一步增加客戶黏性。 只有拿到更多的信息,做到精準定位和推送,才能設計出對客戶更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務方案,這就是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銀行之間的核心戰略沖突--誰都想將真正具有高附加值的、通過信息挖掘發現的增值業務拿在自己手中。在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未來藍圖中,金融業將會劃江而治:銀行的市場定位是金融基礎網路、業務骨乾和金融後台,支付公司則是業務觸角和支付前端。它們將這種合作描述為「小江小河最終匯入大海」,商業銀行的角色將成為只是為互聯網金融公司提供備付金和自有資金託管服務的工具。 這樣的界線無疑切斷了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聯系,因為誰掌握了支付終端,誰就掌握了客戶的全部信息,以及基於數據挖掘而產生一系列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如果客戶不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就不再掌握用戶支付通道和該通道所連接的全部用戶信息,無論產品開發、市場營銷、交叉銷售都成為了無根之源。當銀行徹底丟失豐富的前端信息,成為互聯網企業的工具,其業務含金量就會大打折扣。以目前美國最大的互聯網金融企業Paypal為例,該公司網上支付主要包括四個環節:終端、交換器、買賣處理器、清算和結算,只有最後一環連接到銀行處理器,這一環節的清算結算業務免費提供給客戶,前三個環節才是真正的數據業務,通過獲得信息和交易細節形成收費性服務解決方案。免費的基礎業務與收費的數據增值業務,這也是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如果銀行繼續放棄對用戶支付終端和信息的爭取,其信貸轉型(偏向零售和小微企業)和經營轉型(成為提供金融解決方案的服務型企業)將會遭遇來自行業外的強有力的沖擊。 在巨大壓力下,商業銀行和物流行業紛紛往「三流合一」的方向探索,前者自建電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後者自建電商平台和金融服務公司。這不一定代表了通往未來的正確方向,畢竟行業分工精細化才是最終趨勢,「大而全」的企業很難滿足客戶的全方位需求。但它體現出一種開放的態度,即在對「信息」這一寶貴資源的爭奪中,必須超越行業的概念,與互聯網公司、物流公司和電信運營商充分競合,盡量將自身劃入「信息掌握者」這一疆域,才能確保在未來有蛋糕可分。 移動支付,零售銀行如何破局 就目前而言,互聯網金融公司通過掌握「支付通道」而對銀行產生威脅主要落在零售方面(個人和小微企業)。在B2B領域,由於交易單筆金額較大,交易雙方對資金安全顧慮較多,客戶更願意選擇安全信用度更好的傳統商業銀行。然而在零售業務方面,如何通過握住支付終端來黏住客戶,卻是商業銀行亟需思考的問題。 互聯網企業經常提到「ABC」這個概念,即Application(應用)-Bank(銀行)-Customer(客戶),希望通過牢牢掌握「應用」(支付終端),確保自身「客戶」不流失。身處這個鏈條中的「銀行」需要考慮的則是,未來如果「應用」意味著唯一終端,「客戶」要麼選擇多功能銀行IC卡,要麼選擇手機虛擬錢包,究竟要如何在這場非此即彼的零和競爭中勝出,避免有朝一日客戶跳開銀行,「ABC」簡化成為「AC」。 在上一輪線上支付終端的競爭中,商業銀行無疑失去了先機,但這並不意味著徹底失去機會。事實上,目前第三方支付已進入戰略轉型期,趨勢之一是O2O(Online to Offline從線上到線下),通過全業務線滿足用戶的整體支付需求;趨勢之二是從自營電商到助力傳統行業電商化,由滿足需求向創造需求轉型。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和移動運營商同樣也看到了機會。所謂O2O,主要是為了滿足人們「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任何時間、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式)的消費需求,圍繞移動支付解決方案。由於2013年將要出台移動支付國家標准,銀行、第三方支付、移動運營商從去年起就蓄勢待發開始布局。 2010年,美國移動支付公司Square方塊刷卡器的出現引領了一場支付革命。丟棄了繁瑣的現金交易和名目繁多的銀行卡,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就能完成付款,無現金、無卡片、無收據。其後,谷歌錢包和Paypal掃碼技術出現,開始與移動刷卡器Square爭奪市場份額。 可以說,即使在成熟的美國市場,移動支付市場也仍處於百家爭鳴的戰國時期。今天的中國移動支付市場,在成長性和競爭激烈程度上亦是如此。拉卡拉刷卡器採取類似Square便攜刷卡器的發展模式,支付寶錢包類似於谷歌錢包,微信掃碼類似於Paypal掃碼,它們核心價值在於實現了全銀行支付功能的聚合。在信用卡刷線下POS機的時代,銀聯提供了這種聚合;在網上支付的時代,第三方支付提供了這種聚合;而在塵埃尚未落定的移動支付時代,究竟哪種產品更受歡迎,是「移動刷卡器」,「虛擬錢包」,還是即將換代的可實現NFC近場支付功能的「金融IC卡」;究竟哪種合作模式更容易勝出,是「第三方支付+銀行」「銀聯+通訊」「銀聯+銀行」「銀行+手機製造商」,還是跨平台的廣泛合作,所有人都不得而知。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簡便易用是永恆的方向。現金的發展用了300年,銀行卡的發展用了50年,網路支付發展已經有10年,而移動支付成為主流,也許速度會更加驚人。 從互聯網金融角度重新審視商業銀行運營 立足客戶體驗提升,重新審視金融產品設計。互聯網金融之所以異軍突起,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加簡便和個性化的金融解決方案。介質單一化、功能多元化是未來的大方向,這就要求商業銀行重新思索「用戶界面」,是在櫃面擺滿琳琅滿目的信用卡、理財或者其他產品,還是給客戶提供一個唯一的使用終端。這個終端(可以是卡,手機或者其他)的初始狀態或許只載入了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如果需要其他附加功能模塊,可以到「在線商店」自助添置,選擇是單幣種還是多幣種卡,是貨幣基金信用卡還是特約商戶信用卡,是可以在線購買貴金屬還是掃描支付計程車費?在理想狀態下,它應該做到「一卡走天下」。自2013年起,新一代金融IC對磁條信用卡的替代將會持續提速,給銀行支付終端的更新換代提供了絕好契機。在掌控支付終端和提供增值信息服務的戰爭中,銀行的「國界線」究竟怎麼勘定,勘定在哪裡,需要銀行充分地參與競爭合作,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參與並力爭主導用戶習慣的培養和跨行業標準的制訂,並將之體現在產品設計理念中。 立足客戶結構層次演進,重新審視金融渠道建設。在線上支付時代,電子銀行與物理網點兩種渠道屬於互為補充的並存關系。當電子支付從線上進入線下,可以隨時隨地滿足任何環境下的金融服務需求,物理渠道因時因地制宜的個性化設計就顯得格外重要。銀行網點不應該也不能再「千人一面」,從最初選址到產品陳列,從前台風格到後台處理,未來銀行物體渠道應當體現精準定位和區別化服務的概念,做到因時因地因人制宜。 力爭客戶服務效率改善,重新審視銀行管理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給商業銀行零售業務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開放合作的契機。「三流合一」的非金融企業通過精準定位零售客戶的偏好,向其推送包括金融產品在內的各種消費品和服務,這種毛細血管的發達也許可以降低銀行微零售的成本,或者間接帶來銀行日常涵蓋不到的客戶,從而使銀行變得更加高效。未來,零售業務的標准化和批發化運作,可能離不開與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內其他非金融機構的廣泛合作。當客戶越來越要求服務的個性化和集成化,銀行或許需要重新考慮管理的「集中」和「分布」概念。在業務需求挖掘、客戶評價反饋、產品回收機制方面,貼近客戶的各地分支機構與手握海量數據的數據中心或許可以承擔更多的職責。如何依託數據挖掘和信息平台,個性化滿足每一名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是商業銀行仍需細化思考的問題。 立足跨行業資本競爭,重新審視上市銀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即使對於成熟的美國市場,O2O也是一個全新概念,可以說,物聯網、雲計算和移動支付幾乎是在同一時間改變著地球兩端金融版圖的面貌。在這方面,中國的銀行業並沒有太多可以借鑒的對象。雖然目前,境內外銀行業分析師還沒有來得及將目光轉移到這個問題上,但資本市場的資金流向其實已聞風而動。市場對互聯網金融的未來無疑是看好的,阿里巴巴集團私有化引入PE投資20億美元,名單包括了中投、國開金融、中信和淡馬錫。京東商城再融資4億美元,領投方為加拿大安大略教師退休基金。上述投資者都在資產組合中重倉配置了銀行股,或者更偏好穩定而具有長期回報的公司。「資本總是稀缺的」,這種投資偏好的重疊和競爭方向的重疊同樣令人警鍾長鳴,提示商業銀行在未來市值管理和資本規劃中,需要更加關注資本市場資金流向及相關投資者行為的變化。 (作者單位:中國工商銀行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

F. 2020年的互聯網金融會是怎樣

2020年互聯網金融一共有四個制高點:基礎設施、平台、渠道、場景。其中,基礎設施回是最有可能答產生顛覆性創新的領域;平台是互聯網行業平台模式在金融領域的延續和創新;渠道則是互聯網時代對金融機構傳統核心資產的重新審視,也是互聯網企業線上線下整合的重要陣地;場景是金融「生活化」以及「以客戶為中心」的核心體現。

G.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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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2013年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 [網路文庫]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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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H. 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電話

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沒有舉報電話,互聯網金融協會是不負責處理舉報事宜的,只有聯系郵箱,具體郵箱為:[email protected]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2015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黃浦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市長楊雄和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共同為協會揭牌。

(8)互聯網金融會8月18號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

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

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3、協調會員之間、協會及其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主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4、組織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制定行業標准、業務規范,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收集、匯總、分析、定期發布行業基本數據,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綜合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詢服務。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創新業務。

5、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

6、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業務和技術標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消費者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

8、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倡導互聯網金融普惠、創新的理念。

9、組織會員業務交流、調解會員糾紛、檢查會員業務行為。

10、代表中國互聯網金融服務組織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I.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由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起草、制定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對外發布。
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該指導意見的發布,將會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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