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1.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解釋1】前3項一直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第4項原來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現在全面改徵增值稅。
【解釋2】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
【解釋3】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解釋】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託方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解釋2】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不視同銷售貨物。
【解釋3】(1)如果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如卷煙廠將外購的餅干用於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貨物,沒有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否則納稅人就佔便宜了);(2)如果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如餅干廠將自己生產的餅干用於集體福利),視同銷售貨物,有銷項稅額,為生產貨物所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了。
3.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4)縫紉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7)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者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8)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切割、破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解釋1】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才免徵增值稅,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當繳納增值稅。
【解釋2】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徵收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徵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3. 什麼是增值稅,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什麼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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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值稅的明確定義及收取的范圍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5.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6. 財稅36號有關於增值稅的稅率規定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7. 營改增36號文件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