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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投資限制

發布時間:2020-12-14 19:55:29

❶ 哪些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同學你好,很來高興為您解答!自

您好,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以下四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❷ 外商投資產業類別中,哪些是鼓勵類,限制類

是指根據國情和國家產業調整的需要,對外商可以投資在那類企業或行業加以限內制的一個清單。一般容經國務院批准,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列在目錄里的產業在吸收外資的時候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外資不能控股,外資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多少,或外資入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等等。比如農牧、采礦等就屬於限制類。

❸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3)外企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❹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您好!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內得到容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❺ 外國人或外企,在中國投資有哪些限制~~~~

外資企業注冊程序
(1)外商獨資企業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項目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台灣客商需提供台胞證復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復,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項目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在國家工商總局直接注冊的外資企業相關後續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照後需辦理事項提示: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住所為北京市的企業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請首先核對登記事項,確認准確無誤後,於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之內,分別去以下部門辦理照後登記手續。
一、刻制公章
請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刻章手續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
電話:64047799
或請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處特行科辦理刻章手續
地址:西城區德勝門外功德林1號
電話:62074231
二、辦理企業代碼
請到國家技術質量監督局辦理登記手續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裕中西里46號東門
電話:62074712、62353355—314
三、外匯登記
請到北京市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地址:北京市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
電話:68421593
四、設立銀行帳戶
請企業自由選擇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國稅登記
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請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南衡街四平園7號樓
電話:63539767/68
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請到所在區國家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六、地稅登記
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請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地址:北京市鼓樓東大街20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1213室
電話:64022931
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下,請到所在區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七、統計登記
請到企業住所所在區統計局辦理登記手續
八、財政登記
請企業住所所在區財政局辦理登記手續
九、海關登記
請到市海關部門或其授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十、勞動、社保部門登記
請到北京市勞動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請到企業住所所在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其他:
注冊資金:只要是在國家規定的范疇中(基本規范10-20-50萬,中外合資,外企,優惠行業企業),資金越多,說明企業實力雄厚。錢放在銀行,工商部進行審計(至少2周),審計後,可以作為公司的使用資金,就是你公司做賬中,要做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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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有哪些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專社會公共利益的;屬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❼ 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手打望採納

❽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❾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有什麼限制嗎

答:外商投資合夥企來業應當源遵守《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注「限於合資」、「限於合作」、「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❿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10)外企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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