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最高人民法院答記者問股東知情權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答記者問股東知情權解釋

發布時間:2021-07-02 18:30:35

『壹』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貳』 最高院關於明知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主要解決了「明知」的客觀推定和「明知」的對象內容兩個問題。對「明知」的具體認定,《解釋》採取了概括加列舉的表述方式,除對認定原則作出一般性規定之外,還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叄』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1.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

  2.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法研[2013]79號

  3.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4. 【發布日期】2013.06.04
    【實施日期】2013.06.04

  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6. 【類別】 法律解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
(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號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 (二)》)第24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法解釋(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法解釋(二)》施行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復下發之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款規定。
此復

『肆』 股東在知情權訴訟中能否要求對公司財務賬目進行審計

關於股東知情權訴訟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釋性規定為法律依據: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 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閱。(此條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此條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最高人民法院答記者問股東知情權解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基金代碼202801基金凈值 瀏覽:469
瑞有基金 瀏覽:207
股票保變電器 瀏覽:460
理財滬深 瀏覽:558
融資沉澱效應 瀏覽:921
來億財富酒價格 瀏覽:423
寶鋼5月份價格政策 瀏覽:344
口子窖酒股票價格多少錢 瀏覽:958
淄博公司融資 瀏覽:237
武漢君之創投資有限公司 瀏覽:110
海通期貨出金 瀏覽:333
全球外匯平台排行 瀏覽:28
沒買基金很後悔 瀏覽:876
PayPal股票 瀏覽:750
有關投資心理的書籍 瀏覽:84
信託工程 瀏覽:940
pfa理財 瀏覽:260
哪些活期理財有簽到金 瀏覽:445
融資經驗交流 瀏覽:354
外匯玩的心跳 瀏覽: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