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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入股東yuan

發布時間:2021-07-03 03:08:29

Ⅰ 公司增加新股東股份比例如何分配

一般情況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東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股東從原有股東處受讓取得公司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增加;另一種是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取得股東的地位。

一般而言,企業經營幾年後資產增加了,新股東取得股權份額往往不是其投資在注冊資本中所佔有的份額,而是要少。具體新股東的投資能取得多少股份可以由股東間協商決定,並非每次都要清盤。

但是,在後一種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的情況下,如果是以非現金增資的,應對新股東的出資進行評估。

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能進行退股變現,只有在公司章程無約束規定的情況下,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Ⅱ 公司加入新股東 入股該怎麼算

要計算凈資產,然後按凈資產來計算新加入二十萬後,股份變成多少。

Ⅲ 公司吸收新股東入伙 急!急!急!急!

一、 我國各種小型企業組織的種類及特點,主要有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的特點是設立比較簡單,缺點是投資人或股東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是國家對公司管理的規定比較全面,優點是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 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2、 有書面合夥協議;
3、 由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 由合夥企業名稱;
5、 由生產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1、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 合夥的目的和合夥的經營范圍;
3、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4、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金額和期限;
5、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6、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 入伙與退夥;
8、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 違約責任;
10、 經營期限;
11、 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四、 簽訂合夥協議的注意事項:
1、 合夥人資格審查。由於全體合夥人即合夥企業要對合夥人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一定要審查好合夥人的資格,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的最重要的方面,合夥人的身份證明一定要備份;
2、 合夥人的出資一定要明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要明確,其他合夥人要注意落實,動產要轉移持有人,不動產要辦理變更登記,建立合夥企業帳目。
3、 合夥企業的賬目要清晰。可聘請專業人員按規定建立健全,注意單據入賬的審批制度要經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人有查閱帳目的權利;
4、 合夥協議的其他條款盡量具體。凡涉及合夥事務的管理制度,盡量落實到書面上,預防將來發生爭議,無據可查。

附:個人合夥協議文本
個人合夥協議書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夥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希望採納

Ⅳ 有限責任公司新加入股東必須經那些程序以及注意事項

新股東公司入股注意事項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當,也就是凈資產有多少,有條件的話,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下比較放心,當然如果公司比較小,也就無所謂。
2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冊資本,還是股權轉讓。
3 新增注冊資本的話,要辦好驗資手續,修改章程,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 如果是股權轉讓的話,要修改章程,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並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入股協議(包括股權比例、分紅方案等)。
四、如果是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然後將公司評估後的資產和新投入的資金相加的總資產作為新的注冊資本,按照新投入資金與評估後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七、登記流程:首先要到當地工商行政服務大廳領取相關表格然後拿著已有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還有現在法人的身份證、還有股東決議、以及變更登記表還有個人的一切證明,估計還要出資證明等。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Ⅳ 公司引入新股東如何計算股權

首先是企業估值問題:企業的現在價值(現值)等於未來幾年內能夠產生的版穩定現金流在現階段的價值權,對本公司而言就是80/(1+I)=80/1.12=71.42萬元(I取值為12%),表示企業一年後的80萬在現在價值為71.42萬元,從這個角度考慮,投資佔比肯定不合適;其次,投資是基於未來多年產生的穩定利潤而言,不能因為明年實現80萬,就要投資,換句話說,明年80萬,後年-30萬或者不盈利,這樣的公司投資肯定不合適。其三,凈利潤不等於現金流,凈利潤有可能是賒銷產生的,根本沒有資金進賬。綜上所述,你給的條件不夠確定,有待商榷。

Ⅵ 公司新加入股東的問題

一、關於股東憑證

1、出資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2、股東名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除了記載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之外,還應記載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

二、關於股東出自瑕疵

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補繳之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資金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對公司的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於對股東權利的影響,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以外,一般都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的。

Ⅶ 公司有新的股東進入,原股東讓出15%股份。新股東拿出的錢應該給原股東,還是入公司的收入啊。請賜教。

原股東讓出15%股份,新股東拿出的錢應該給原股東。

Ⅷ 新股東加入

可以考慮增加註復冊制資本,增加資本可以是全部或是單個股東增加,也可以新加入的股東單方面增加,不想增加資本就只能轉讓,可以轉讓其中一人或兩人手中的一部分股份給其他人(也可以是全部轉讓,全部轉讓的意思就等於退股,可以按轉讓協議上的條例進行),新股東入股之後不能損害新股東利益,那樣是違法的,多少錢入股可以協商解決,沒有什麼硬性規定一定要多少錢才能入股,入股的錢是公司的不是個人的,可以運轉資金,公司財產是股東們的,不是個人的

Ⅸ 新股東如何入股

入股需要協議,然後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股東的變更登記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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