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怎麼樣才能得到派生股
股本分紅以紅股的形式派發,股東就能得到派生股,其中有公積金轉增股本、大股東送股等,還可申請增發股等一些形式。
『貳』 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
『叄』 什麼是派生股東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意義,中國在新修訂的公司法中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嘗試著對該制度加以介紹,以利於對其的理解及適用。
『肆』 股東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您好,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引起股東派生訴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2)他人。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情況。
第二,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因為,股東派生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代為訴訟,其代為的前提是作為訴權實質意義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訴權。而且,派生訴訟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敦促公司機關行使訴權是必要的。
(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回應。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怠於、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客觀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時候,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1)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2、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發生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為前提。
第三,滿足法定主體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1、並非所有股東都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對股東的資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惡意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這就決定了訴訟之後所得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3、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股東應當充當派生訴訟中的原告,至於公司,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伍』 舉例說明股東派生訴訟
比如董事長甲將公司生產的市場價格為5000元的電腦大數量超低價賣給自己兒子
乙開的公司,股東丙知道了要求董事會處理,董事會不理,再要求監事會處理,
監事會同樣不理,丙則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甲,這就是股東的派生訴訟
『陸』 公司法中如何規定股東派生訴訟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過從實體與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條,以加強股東派生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152 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來看,股東派生訴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
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股東,即原告在提起和維護派生訴訟時必須始終具有股東身份。各國《公司法》均對原告股東的資格規定了一些限制。我國新《公司法》的第152條也作了這一方面的規定:(1)持股時間合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於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為發生後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我國導入英美立法中的「當時股份擁有原則」,將原告限定為其所訴過錯行為發生時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2)持股比例合格:我國1993年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有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請求權,這通常被認為是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一項保護性規定。新《公司法》的第152條將持股比例規定為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這一規定確保提起此種訴訟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較好地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
2. 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
派生訴訟中被告的范圍,主要有兩種立法方式。一種為自由式,如美國,法律不限制被告的范圍,由原告決定。另一種為限制式,如日本將被告限制為:公司董事、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決議權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和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的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台灣地區關於派生訴訟種被告的范圍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條僅規定為公司董事。而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有本法第150條規定情形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他人」為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被告。這一規定既考慮了我國現實的國情,又體現了對國外立法的合理吸納。
3. 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於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各國立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縱觀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和訴訟費用擔保等。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代位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充救濟設計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我國新《公司法》對該種訴訟的前置條件亦規定了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的原則: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符合以上規定,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這樣可以盡量維護公司正常的運營,給公司相關機關一個履行職責的機會,並通過程序緩沖,給股東更多的思考空間,使訴訟更趨理性化,過濾不成熟的訴訟,避免公司相關機關隨時處於訴訟威脅的境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情況緊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
『柒』 股東派生訴訟的新公司法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過從實體與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條,以加強股東派生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152 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來看,股東派生訴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對於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各國立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縱觀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和訴訟費用擔保等。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代位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充救濟設計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我國新《公司法》對該種訴訟的前置條件亦規定了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的原則: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符合以上規定,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這樣可以盡量維護公司正常的運營,給公司相關機關一個履行職責的機會,並通過程序緩沖,給股東更多的思考空間,使訴訟更趨理性化,過濾不成熟的訴訟,避免公司相關機關隨時處於訴訟威脅的境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情況緊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