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改革後,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是不是最慘的
不會,公益類的改革如下:
事業單位改革結束存參公事業說劃入行政類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逐步向機關公務員。
經營類事業單位終改制走向市場自主經營。
2. 德國改革是在什麼背景下的
1945年5月9日零點,第二次世界大戰西方戰場終於以納粹德國的失敗和全面崩潰而宣告結束。
戰爭結束了,但戰爭帶給德國人民的痛苦和災難卻遠遠沒有結束。惡夢給人民的心理投下了長長的陰影;對戰後經濟和政治前景的捉摸不定以及對戰勝國佔領政策的恐懼和不安,又使人們產生幻滅之感;這種心理狀態加重了整個經濟活動的癱瘓。
重建家園,為多少德國人民所嚮往。然而,德國的重建又比任何一個歐洲國家都艱難,這不僅因為它受戰爭創傷最深,且要支付巨額賠款,還因為它面對的是英、美、法等國分而治之的統治和舊的經濟體制的束縛。要重建,德國人民必須利用條件,注入活力。惟一的途徑便是實行改革。
3. 國有企業體制改革
在網上找到一篇文章,不知是否有幫助。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現狀與前景
一、 2002年國有企業改革的兩個突出變化
第一、 入世效應突顯,跨國並購正在成為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和戰略重組的重要途徑
2002年是中國入世第一年,入世效應已經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據統計,2002年1-9月,中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4771家,比上年增長33.4%。1-10月,中國實際吸收外資464.4億美元,同比增長19.65%,合同吸收外資765億美元,增長34.87%。實際利用外資額再創歷史同期新高。這在世界經濟不景氣、國際投資大幅減少的大背景下,尤其顯得難能可貴。與此同時,進出口貿易增幅顯著。據海關總署最新統計,2002年1-10月份,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達到5002.6億美元,增長19.7%。其中,出口累計增幅穩步攀升,共出口2625億美元,增長20.6%。進口2377.6億美元,增長18.7%。累計實現貿易順差247.4億美元。
2002年,伴隨著入世效應還發生了引人關注的多個事件。比如:「外資快遞公司與中國郵政關於快遞業務的經營和管理權屬之爭」,「南京愛立信公司中止與國內商業銀行貸款合同轉而與外資銀行合作」,「美國花旗銀行上海分行按照國際慣例收取賬戶管理費」,「美國鋼鐵企業對國外鋼鐵產品的反傾銷」,「中國電信港、澳業務調價引起的反響」等。這些事件幾乎無一例外地都牽扯到了國有企業,而且均為重要和骨幹國有企業。預示著入世後,國有企業將面臨嚴峻的變革。在變革中,國有企業是機會和風險並存。對於以製造業為主的國有工業企業來說,由於比較優勢突出,機會要更多一些。但對於金融、保險、商業零售、壟斷行業、公共基礎設施等部門的國有企業,卻沒有任何優勢可言,必將面臨來自跨國公司的巨大競爭壓力。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旨在謀求雙贏的跨國並購正在成為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和戰略重組的重要途徑。2002年,國有企業與外資公司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跨國並購開始了卓有成效的嘗試。比較典型的案例有:(1)以一汽、東風、上汽為首的國內三大汽車龍頭與日本豐田、日本日產、美國福特等公司正在進行中的汽車行業並購。此外,金融、商業零售、電信等多個行業正在成為跨國並購的熱點領域。(2)深圳市的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食品總公司等5家國有獨資企業通過國際招標出售國有股權,這5家企業主要分布於公用和基礎設施領域,擬轉讓給外資的股份比例分別為「能源」25%,「水務」45%,「燃氣」24%,「公交」45%,「食品」70%(轉讓給兩家外資機構,一家30%,一家40%)。值得注意的是,在轉讓部分股份後,除屬於競爭性行業的「食品」外,其他4家企業仍然保持了國有股的絕對控股地位。(3)美國摩根士丹利投資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美國高盛公司、美國龍新基金將醞釀組建合資公司。國外投資公司與中國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標志著中國的不良資產處置將與跨國並購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
為了規范跨國並購中的交易行為,切實保證各方利益,2002年11月,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規定,一並構成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政策體系。
第二、國有企業的內涵和外延在發生新變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思路在不斷拓寬
從國有企業的內涵看,歷經了從「國營企業」到「國有企業」,再到黨的「十五大」以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三次變化。當前,在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過程中,「國有和國有控股」的概念也已經不能准確反映國有資本在各個經濟領域的作用,尤其是忽視了國有參股企業的重要作用。在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改革中,在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發揮作用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體現為「國有參股企業」。為此,已經有人提出了「國資企業」的新概念,認為凡國家佔有投資的企業都叫國資企業。國資企業包括國家獨資企業、國家控股企業和國家參股企業。從國有企業的外延看,國有企業已經不僅是特指國有工業企業,還包括非「工」領域的國有企業,如金融、保險、壟斷行業、公用事業部門、商業零售等,幾乎涵蓋所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經濟部門。根據實踐的不斷發展,適時調整國有企業的內涵和外延,對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是十分必要的。
2002年,國有企業改革的思路在不斷拓寬。針對不同地域、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國有企業,採取了多管齊下的改革思路。一是積極推進政企分開,理順政府與企業關系。二是積極推進公司制改革,促進企業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三是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方式,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四是完善企業內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和績效考核體系,有條件的企業試行經營者年薪制。五是在壟斷行業引入競爭機制,打破壟斷局面。2002年最為突出的就是中國電力體制改革,改革後將形成國家電監會、五大發電集團和兩大電網公司構建的新運行機制。六是穩步推進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的負擔。2002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兩個文件。
二、2002年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主要問題
1、外部環境的差異導致同樣的改革措施在不同地區顯現出不同的效果,國有企業的差別在進一步拉大
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之間,新興城市和老工業基地之間,無論從資本充裕程度、市場機制完善程度、產業結構高度、所有制結構多元化程度等各方面比較,外部環境的差異都十分明顯,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各種改革措施的效果。在經濟發達地區,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制外發展起來的非國有經濟這一增量比重十分巨大,使其可以比較容易地「消化」和「吸納」體制內屬於國有企業的不良存量部分,而資源枯竭的城市和部門中的國有工、礦企業,「三線」建設中布局山區的國有軍工和重工業,國有企業承擔的巨大社會成本根本無法被尚待發育的、十分弱小的非國有經濟部門吸收,而捉襟見肘的吃飯財政也使地方政府只能對國有企業愛莫能助。如何在下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解決這個問題,對於國有企業改革最終取得全局性勝利十分重要。
2、 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著「重外輕內」的認識誤區
具體表現在五個方面:首先,在機制重建上,重改制,輕內部組織和管理。實際上,現代企業制度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產權清晰,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結構。第二層次是建立有效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第三層次是人、財、物和產、供、銷的科學管理。這三個層次之間既彼此聯系,又各自獨立。絕不是說第一層次的建立就必然導致第二和第三層次隨之而有效運轉,只不過是產權明晰更能夠有效激勵所有者來完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科學管理。但對於多數國有企業來說,由於改制不徹底,在改制後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企業中,仍然難以真正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國有企業內部的組織與管理並沒有在改制後隨之完善,我們看到的許多出各種問題的上市公司,內部管理都是十分混亂。第二、在資金來源和優惠政策上,重外資,輕內資。比如,2002年,深圳市國有企業面向跨國公司進行國際招投標出售股權,卻不允許國內企業參與。第三、在發展思路上,重外需,輕內需。目前50%的出口份額來自於外商投資企業,而且外商投資企業出口份額在增量部分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國有企業所佔出口份額相對越來越小。在這種格局下,要依靠外需來支撐國有企業改革顯然難度很大。另外,國有企業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無法和沿海地區的出口外向型企業競爭,外需使不上勁。第四、在冗員問題上,重向外甩包袱,輕企業內部消化。尤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現在社會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國有企業「減人增效、下崗分流」的步子要走得更扎實一些。即便在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以美國通用公司為例,企業內部改革中人員分流也是本著員工價值體現率最高的原則,主要在內部安置。
3、在國有企業改革的利益格局調整中,亟待確立一個各利益主體都接受的游戲規則
國有企業改革實際上是一個利益關系調整的過程。在利益調整中,關鍵是要確立一個各方都接受的利益調整游戲規則。由於缺少游戲規則,很容易導致利益調整的隨意性,進而影響了改革效果,加劇了改革風險。許多地區國有企業改革中出問題,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缺少一個大家公認的游戲規則。比如,有的國有企業憑借一紙行政批文就敢一賣了之;有的國有企業在改制中資產評估完全是經營者說了算;有的國有企業職工已經「買斷工齡」了,卻又「買而不斷」;有的國有企業迫於壓力,竟然連退休職工也要發給獎金。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效益的國有企業,在改革中出台的政策措施往往隨意性很大。「一言以蔽之」,關鍵是要確立一個各方都接受的利益調整的游戲規則。利益調整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個游戲規則實際上主要涉及四方利益:國家、經營者、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制定這個游戲規則的關鍵是,要使各利益主體確立一個良好心理預期:即改革必將能夠在較長的時間周期內平滑各方面利益,一方的短期利益受損必將會以未來長期利益的增加來作為補償。
5、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
當前,改革不配套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國有資產的多頭管理導致責、權、利不明確,管理部門行使權力和享受利益時爭先恐後,承擔責任時瞻前顧後。二是企業改制無法可依,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三是激勵機制不到位,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問題沒從根本上解決。許多經營者「不該拿的錢拿了,該給的錢又沒有給」,收入分配起不到獎優罰劣的作用。2002年,比較典型的是廣東三水市國有企業健力寶公司董事長李經緯涉嫌貪污被拘控和上市公司江西紙業高層管理人員集體腐敗事件。如果不能夠很好地解決「該給的錢沒有給」的問題,「令人痛心」的事情可能還會不斷發生。四是政府職能轉變相對滯後和政府財力有限,致使企業辦社會問題解決難,社會保障缺位致使職工下崗分流是「剪不斷、理還亂」。關鍵是要解決「消化」企業辦社會「包袱」的資金來源問題,解決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來源問題。
三、2003年國有企業改革面臨新突破
1、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將進行積極有效的新探索
「十六大報告」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新思路:「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這種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克服了多頭管理的弊端,實現了集中管理,進而提高了管理效率。這種模式還可以有效防止政企分開後「內部人」控制企業,實現放權和有效監督相結合。
2、在相關政策規定指引下,跨國並購將得到熱而有序地迅速發展,成為國有企業改革和利用外資的有效新形式
2002年,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先後出台了多項規范跨國並購行為的政策規定。2003年,預計跨國並購必將出現新的熱潮。不僅在製造業領域,在金融、保險、商業零售、公用事業等多個部門都將會出現購並行為,將極大地推動國有企業利用外國資本、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裝備。
3、高度重視配套改革,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要繼續實施啟動內需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措施,為國有企業開拓出一片市場空間來。目前,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要依靠外需來支撐中西部地區的國有企業改革顯然不太可能。如果能夠啟動內需,尤其是加快西部大開發步伐,將為中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市場環境。
其次,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將企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分清楚,將企業成本和社會成本分清楚,才能為國有企業創造與其它企業平等競爭的初始條件,才能使得國有企業改革的體製成本和系統風險不積聚於部分企業或局部地區,而是有效合理地分散到全社會。
最後,要建立積極向上、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環境。
4、根據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克服平均主義,調整收入分配結構,盡快建立國有企業薪酬激勵的長效機制
中國入世後,對於國有企業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如何能夠吸引和留住優秀的人才,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新的薪酬機制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決不能搞新的高水平的平均主義,要提高風險收入在總收入中所佔比重。一位國有企業的老總說得好:「年薪制的實行,要使經營者有發財的機會,同時也要有跳樓的風險,不能負盈不負虧。」二是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相結合,尤其是要重視長期激勵,使他們建立對未來的良好預期。中國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幾乎都沒有公司股份,這在發達國家的企業是難以想像的。三是年薪制實行的重要前提是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市場化選拔,新的薪酬機制確立的重要依據是經理人員市場的定價標准。四是新的薪酬機制一定要規范。對於在職消費要嚴格界定,在實行年薪制的同時嚴格限制各種灰色收入。實際上,外資企業有許多好的管理辦法完全可以為我所用,而不用另搞一套。
中國網 2002年12月23日
4. 「正始改制」是怎麼一回事具體改了哪些措施
公元239年,魏明帝曹叡病危,由於太子曹芳年幼,魏明帝曹叡不得不另立輔臣輔助太子處理政事,由此司馬懿和曹爽登頂曹魏政壇的最前沿。初時,曹爽念在司馬懿在朝中名望甚高,對其還是多有敬畏的。《三國志》:“初,宣王以爽魏之肺腑,每先推之,爽以宣王名重,亦引身卑下,當時稱焉。”
5. 企業改制 的意思
企業改制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依照中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傳統的組織制度改組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過程。
各類企業的改制方式從總體上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
整體改制: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范的企業。整體改制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
部分改制: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部分改制比較適合於大型企業的改制,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多採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5)德棉集團改制擴展閱讀:
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必須堅持以下指導方針: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積極探索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增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控制力,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改組國有企業。著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積極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放開搞活中小企業。
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相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著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構造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高效運行的微觀基礎。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加強企業的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重視科技人才,促進產學研結合,形成技術創新機制,走集約型和可持續發展道路。
全面加強企業管理。推行科學管理,強化基礎工作,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實行鼓勵兼並、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依靠各方面力量,擴大就業門路,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協調推進各項配套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法制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幫助企業增資減債、減輕負擔。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推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推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企業改制
人民網——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6. 歷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德國工業改革的影響是什麼 救急
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G.F.List),提出了影響深遠的「幼稚工業保護論」。他認為不能聽任英國灌輸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讓發達工業國長驅直入。尚未統一的德國作為後起工業國,應該有自己的貿易理論——即幼稚工業保護論。在本國工業羽翼未豐時,必須用稅收和貿易保護手段,扶植本國工業發展;當形成足夠競爭力後,再開放市場與外國競爭。這一理論深刻影響了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後起工業國的經濟政策。道理很簡單,如果按照自由市場經濟原則,一個剛剛起步的小雜貨店,不依靠扶持,能戰勝擁有雄厚資本的百年老店嗎?恐怕連生存都是個問題。200多年來,發達工業國一邊由本國政府用稅收補貼等手段扶植工業發展,一邊大肆鼓吹輸出亞當斯密的「自由市場經濟」論調,貶斥政府對經濟行為的干涉。這些西方理論毒葯忽悠殘廢了一大批初步具備工業能力的國家,如今的中國也是其中之一。
7. 德建集團是國企還是私企
是私企,德建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53年,原為地方國有企業,1999年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全部退出。
企業信息如下:
德建集團企業戰略
以建築業為依託,以房地產開發為引擎,做專做精,形成兩大產業主導、其它相關產業輔助、共同發展的產業格局。
加大區域擴展力度,穩固本地優勢,輻射全國。以資本運作為紐帶,重新配置資源,建設年輕化、專業化的管理團隊。
謀求用3-5年時間,使集團年總產值、利稅總額翻一至兩翻,不斷擴張可控資產總規模。實現由勞動密集型企業向知識型、服務型企業的轉變,成為具有鮮明品牌競爭力的全國性大建築商,在打造百年德健的進程中不斷創造新的輝煌。
(7)德棉集團改制擴展閱讀:
德建集團簡介
山東德建集團有限公司是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是集投資開發、勘察設計、建築施工、資本運營、國際工程和貿易、建築產業化於一體的現代化建設集團。
2015、2016連續兩年入選中國建築業競爭力200強企業,2017、2018連續兩年入選ENR全球最大250家國際承包商榜單。
山東德建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53年,原為地方國有企業,1999年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全部退出。
集團下設30多個分(子)公司和區域公司,注冊資本金5.2億元,總資產60多億元,擁有各類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3000多人。
集團建立了山東省民營建築企業首家工程技術研究院,具有房建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市政工程總承包一級和多個專項工程承包一級資質,具有國際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對外經營權和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總承包企業資格。
多年來,山東德建集團有限公司秉承「以德建樹 以信取贏」的核心理念和「產品就是人品 質量就是生命」的質量理念。
國內市場形成山東、京津冀、西北、西南幾大經營片區,業務輻射10多個省市,國際市場涉及亞、歐、非等地區20多個國家。
向社會奉獻了數萬項「品質 安全 人文 環保」的建築產品.截止2017年底,共創出3項魯班獎、7項國家優質工程獎、5項全國建築裝飾獎,數十項全國節能減排、綠色施工示範工程,主編和參編15項行業標准,獲得40多項國家專利。
山東德建集團有限公司先後榮獲首批全國百家「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全國五一勞動獎狀」,連續多年獲評全國建築業先進企業、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全國建築業企業信用等級AAA級企業、中國對外工程承包企業AAA級信用企業等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德建集團官網-企業簡介
8. 企業改制以前退休的職工企業改制後是不是要轉成企業退休
無效,合同不受保護,可撤消
因為廠家隱瞞無國家頒發的生產批葯品,違約在先
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
回答者:yujia19851023 - 經理 五級 4-26 17:56
這份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