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們公司股東多且忙,為鼓勵他們來開會,對來的人進行獎勵.請問這支出的獎勵該入遲到罰什麼科目
不太確定您的意思:
是指該獎勵在會計科目上入哪一科目?還是,
如果遲到或者不來,罰款的話是入什麼科目?
❷ 如果一家企業每天都很忙,這樣正常嗎
有這么一類企業,員工累,老闆更累。都在為了企業的明天努力,也想了不少新辦法,但收效甚微。傳統企業由於其「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一定會因為信息通路不暢導致「老闆不知道,員工不敢說」,這就如同生命體暗藏的疾病,久治不愈,揮之不去,讓經營者頗為頭疼。
下面就列舉一些常見的問題,企業可以由此而進行比照自檢。
會議效率不高
會議是企業解決問題和發布指令的集體活動,但是也是一個高成本的經營活動。每過一分鍾,意味著與會人員總數的分鍾數,而很多企業的管理人員並未掌握開會的技巧,都存在「會前無准備,會中無主題,會後無執行,與會無必要,時間無控制,發言無邊際」的六無現象。尤其是很多傢具門店,都會在早上開晨會,但是晨會的內容每天說的都差不多,久而久之員工就會厭煩了,也就不把晨會當回事了。
加班成癮
很多老闆總認為,員工在下班後「廢寢忘食」的「加班」是一種敬業現象。殊不知,這可能隱含著很高的成本。
理由如下:
第一,加班耗費更多的員工精力和體力,嚴重透支員工的健康,長期下去,會讓一些重要員工不能長期發揮其效能,並且有為公司帶來負擔的隱患,比如有的機械操作員工因為長時間加班而導致疲累,造成事故,而企業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第二,加班員工並不一定「務正業」,有些員工在下班之餘,名為加班,利用公司的資源,從事其個人事情,同時還領取公司的加班費,很多企業的重要損失、數據丟失等都發生在下班時間,而加班成為企業「藏污納垢」的死角。
人才流失
有很多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都是很欠缺的,他們認為人才是無限的,成為「鐵打的營盤」,員工自然也就成為了那「流水的兵」了。
不能不說,一個員工的離開對公司都是一筆成本,因為公司要承擔對這個員工的培訓費等前期投入,還要承擔新招聘該崗位員工的前期成本,還要承擔新員工是否適合崗位的風險,而老員工的離職也會因為職業素養的關系,可能會流失重要的內部資料或信息,而其離職後,很可能會進入自己的競爭對手的企業。
所以,員工特別是老員工的流失無疑會給企業帶來高出其收入幾倍的支出。很多小企業在經營多年後,你發現他們一直是那麼小的團隊,而除了老闆之外,沒有一個員工是從企業成立當初留下來的。
崗位錯位
人力資源管理中有句名言:「將正確的人放到正確的位置」。可惜,真能做到這點的企業的真的不多。
曾經在一家人才市場招聘,聽到其員工之間的談話,說每次招聘會都要他們全體職員去搬桌子和椅子,因為是租借的體育館作為招聘場地。上到職業經理人,下到普通職員,都成為了「搬運工」,我不禁嘆息,這家企業從事的是人才招聘與管理,怎麼會花那麼高工資請來並不專業的搬運工。
其實這體現了老闆們一個非常清晰的心理,他們認為這些員工招聘回來就是要用的,只要自己有人手能做的,就不用再花更多的錢去做。但是我們發現他們因此付出的代價很高。
該企業的員工一直抱怨不停,因為相當多的都是女職員,根本沒有力氣搬運桌椅,那些高官們也從來沒有經受過這等「禮遇」,有些紛紛離職。我們也從此不在該招聘會招聘,因為我不相信這樣的團隊能給我提供很好的服務。
流程繁瑣
企業的亂,有太多都是因為流程,這在企業管理中是一個通病,凡是發展緩慢的企業,其流程一定是混亂或不合理。他們為此承擔著很高的成本,然而一直卻視而不見。
流程,是企業運營的產業鏈,如同流水線一樣,沒有科學合理的流程,也就失去對各項工作系統性的控制,很多工作半途而廢,還有很多工作需要返工,無奇不有。這會成為裹住企業前進雙腳的亂麻。
❸ 通知股東開會應該提前幾天為宜
十五天以上!上市公司!必須的
❹ 開公司真的很忙么
有的員工天天都在公司里加班,不是很忙,而是,這個公司規章制度就要求員工加班,但是加班是有加班費的,所以很多員工願意加班
❺ 企業家每天都很忙嗎
要依人而論,向馬雲,我覺得他是一天到晚在吵作,一天到晚和那個開會和著個開論壇,就是 為了炒作阿里巴巴,沒別的意思,不過有的 企業家真的很忙,分2種,一種是勤勞型的,一種是享受型的
❻ 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一般多久開一次
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條的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❼ 股東大會意味著什麼
1.分紅(年度或半年度)
2.重組(突發性的臨時通知)
3.例行公事
股東大會有三種:
1、法定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❽ 怎麼樣請股東開會怎麼說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版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權。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也可以按照貴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但是,不得違反以上兩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