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鐵電氣化局劉志遠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張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於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大學文化,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曾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人張曙光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大明,北京桓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楊希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13]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於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孫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王大明、楊希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審判長宣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戈建鳴、王建新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 181 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審判長宣讀張曙光第一起受賄事實。2000年至2011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機車公司)、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軌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述兩家公司分別解決藍箭動車組租賃到期後繼續使用及列車空調設備銷售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先後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楊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賄事實:2004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在明知時任青島四方新誠志卓客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誠志卓公司)董事的楊慶凱希望其幫助該公司獲得更多普通客車車輛內飾產品等配件的訂單業務,並進入動車組零配件供應商行列的情況下,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2006年11月,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明知時任新誠志卓公司董事長的楊慶凱有上述請託事項的情況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78667元。
第三起受賄事實:2004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接受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達公司)總經理劉越勝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裝備部研究南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四方公司)報送推薦亞通達公司引進國外蓄電池技術和集便器技術生產CRH2型動車組配件的方案時,同意該方案。2005年春節前後,張曙光在劉越勝對其支持表示感謝並希望其幫助亞通達公司參與300公里動車組業務之後,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越勝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四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6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技國際招標公司(以下簡稱中技公司)總經理王康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在鐵道部中標「時速200公里及以上動車組技術引進國產化」項目、獲取較高代理費率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先後7次在辦公室等地共計收受王康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美元4萬元和歐元1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479538元。
第五起受賄事實: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節期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蘇城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發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車窗業務的請托,先後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徐洪發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第六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9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表示願意給其財物,並請其給予今創集團支持之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今創集團成為動車組輔助電源等配件的配套生產商及壓低外方談判條件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分別以需要用錢、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需要用錢為由,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的具體數額,先後3次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戈建鳴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於為羅菲買房,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七起受賄事實:2007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武漢正遠鐵路電氣有限公司(下稱正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請托,請求幫助將該公司研發的交直交1600KW牽引變流技術和列車計算機網路控制系統轉化為產品應用於高鐵之後,指示該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為將來應用做准備,同時表示合適時讓該公司先進入地鐵檢驗,以後再進入高鐵領域。為此,張曙光於2007年至2009年間,以購買房屋、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為由,先後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5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用於購房,部分被張曙光交給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八起受賄事實:2007年前後,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無錫市萬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無錫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國良的請托,答應幫助該公司獲得300公里動車組的集便器業務。次年,張曙光接受談國良的請托,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給時任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李丕慶打電話,幫助無錫萬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貨款,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後即付清無錫萬里公司的集便器貨款。為此,張曙光於2007年間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於2010年春節前在家中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九起受賄事實:2009年3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丙玉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時速380公里動車組列車車門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陳丙玉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羅菲揮霍。
第十起受賄事實:2009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電氣化局)總經理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09年6月中標哈大線電氣化工程項目。2010年3月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歐元3萬元,摺合人民幣272 625元。後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10年8月至9月間中標南廣線和合蚌線等標段的電氣化工程項目。
第十一起受賄事實:2009年至2010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建電氣化局)董事長薛之桂和總經理鄭斌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5次在辦公室共計收受薛之桂、鄭斌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歐元4萬元和美元2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賄事實:2010年夏,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張曙光在吉林省長春市開會期間,在吉林省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金豆集團)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座椅生產業務之後,在長春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金明南給予的附有載明持卡人姓名及銀行卡密碼紙條的銀行卡3張,該3張銀行卡內共計存款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三起受賄事實: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中車機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介紹下,接受雙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雙雙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曉美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有關列車電機項目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與日本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合作提供幫助,為此於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先後收受陳曉美給予的港幣100萬元和50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29.495萬元。
審判長宣讀法院對被告人張曙光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見的核查及綜合評判的內容。對於被告人張曙光提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核查並綜合評判如下:
1、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鳴事先表示了要用錢就找他的情況下,才提出需要具體數額的錢款,其沒有索賄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戈建鳴事先向張曙光明確表示過如果需要用錢可以予以解決,不讓張曙光再找別人,張曙光收受戈送予的錢款不屬於索賄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之前,戈建鳴確向張曙光作出「要用錢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視為事先主動提出願意給張曙光財物的概括表示,張曙光在此情況下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不屬於索賄,故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2、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損害國家利益之事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在收受他人財物的過程中沒有為請託人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為請託人辦理請託事項時,能夠堅持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底線,嚴把安全關和技術、質量關,按各項規章和程序辦事,沒有打招呼干涉企業正常招標的辯護意見,經查,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其中提到的張曙光的行為均為其職責所系,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人張曙光所提有的受賄沒有刻意為他人謀利;為部分企業與外方談判是為國家整體利益和減少國家高鐵建設成本,其行為不同於直接為他人謀利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張曙光作為高鐵技術引進的負責人,在中外企業的合作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使中方相關企業也獲得了利益,張曙光的此行為與其直接為中方企業謀利有本質區別,張曙光收受款物數額絕大部分具有人際人情交往的屬性,在量刑上有可寬宥之處的辯護意見,經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據此規定,故意為他人謀利與刻意為他人謀利,直接為他人謀利與間接為他人謀利,對於認定受賄罪均無本質區別;鑒於被告人張曙光受賄情節特別嚴重,其未刻意為他人謀利和未直接為他人謀利均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中張曙光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均屬於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權錢交易,並不具有人際人情交往的屬性。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4、關於辯護人所提指控張曙光的部分受賄犯罪還停留在承諾、許諾所請託事項的階段,張曙光尚未辦理請託事項的辯護意見,經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故張曙光的部分受賄犯罪雖停留在承諾、許諾所請託事項的階段,亦已構成受賄罪的既遂,該情節不足以成為對張曙光從寬處罰的理由,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5、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沒有為楊慶凱、徐洪發提供幫助,拒絕了陳丙玉、金明南的請托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楊慶凱、徐洪發、陳丙玉和金明南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張曙光明知該四人送予財物的目的和請托內容,雖然張曙光曾拒絕陳丙玉和金明南的請托,但此後其在明知該二人具有具體請託事項時仍收受該二人送予的財物,應認定其承諾為楊慶凱、徐洪發、陳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其收受該四人送予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既遂,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6、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認為多次出國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幣屬於王康所在公司為引進項目而支出的各種費用中的一種,張曙光主觀上存在認識錯誤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在偵查階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幣的目的,一是保持項目做下去,二是在每個項目中在代理費的確定上其能幫助說好話。該供述與王康的證言等證據可相互印證,辯護人所提張曙光主觀上存在認識錯誤的意見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7、關於辯護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張曙光在技術上給予幫助,並為其自主研發的兩項技術有朝一日用於鐵路機車上提供支持,張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錢物而為其謀取不當利益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王建新的證言及被告人張曙光的供述均證明王建新並非希望張曙光在技術上提供幫助,而是希望張曙光利用職務便利為王建新公司的兩項技術應用於動車組提供幫助,供證一致,足以認定;張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請託事項而收受王建新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曙光是否為王建新謀取不當利益不影響張曙光受賄罪名的成立,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8、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始終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曙光確有坦白情節;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同種犯罪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張曙光主動交代行為不構成自首。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中構成坦白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其餘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
9、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在接受調查之初檢舉了他人的犯罪線索,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查,現無證據證明張曙光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對他人犯罪案件的偵破起到實際作用;其為我國鐵路建設和發展作出的貢獻並非到案後實施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立功,故本院對該部分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10、關於辯護人所提張曙光沒有前科,案發後認罪悔罪,積極聯系家人退賠贓款贓物,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退回的辯護意見,經查,該部分辯護意見屬實,本院酌予採納,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曙光所犯受賄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張曙光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及具體用錢數額前,戈建鳴已向張曙光作出了願意給予其財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該起事實為索賄不當;張曙光同意楊建宇為羅菲購買的兩塊手錶均為羅菲選定後由楊建宇代為支付貨款,應以楊建宇實際支付的貨款認定張曙光的受賄數額,將上述兩塊手錶的鑒定價格指控為張曙光的受賄數額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被告人張曙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清單附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② 有哪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將參加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
中國大陸區域
石油/鋼鐵/電力/能源/煤礦:
鮑誼安(I. D. Bauert) 中國區執行董事 力拓有限公司
Soumen Bhattacharya 中國區總經理 信實工業有限公司
陳黎明 總裁 BP(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蔣大龍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國能生物發電集團有限公司
金建平 總經理 天津市燃氣集團公司
施正榮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尚德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鄧寧 中國區經理 安賽樂米塔爾公司
賈寶軍 總經理 中鋼集團
李強 總經理 天津鋼管集團公司
馬國強 總經理、董事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孫伯全 董事長 天津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Isikeli Taureka 總裁 雪佛龍中國能源公司
王旭光 總裁 大連海昌集團有限公司
張鐵漢 總經理、黨委書記 鞍山寶得鋼鐵有限公司
張祥青 董事長 天津榮程聯合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張曉剛 總裁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
朱繼民 董事長 首鋼集團公司
張元榮 副總裁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地產/建築/工程建設:
馬駿 董事長 天津住宅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朱夢河 董事長 天津渤海和興集團有限公司
孫明楠 董事長 大連鵬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孫蔭環 董事長 億達集團有限公司
王健林 董事長兼總裁 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張奕曉 首席執行官 廣東浩和建築有限公司
周泊霖 董事長兼總裁 大連宏光好運來集團有限公司
徐明 董事長 大連實德集團
許立凡 董事長 天津泰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張軍 首席執行官 天津泰達集團有限公司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外貿:
孫宏 董事長 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
王樹生 董事長 大田物流有限公司
魏家福 集團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王志忠 首席執行官 天津物資集團有限公司
Richard Zhu 首席運營官、 智傲物流有限公司
Ye Ming 副總經理 天津濱海服務外包產業有限公司
於汝民 董事長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
咨詢公司/律所/會計師事務所:
彼得•紐曼(Peter Neumann) 股東 GT律師事務所
Alan Cao Runhuan 中國區副總裁 簡柏特集團
周浩良 大中華區副總裁 CA Technologies公司
秦敏 政府事務總監 麥肯錫公司
Charles Hunting 亞洲區首席執行官 簡柏特集團
謝祖墀(Edward Tse) 大中華區主席 博斯管理咨詢公司
吳琪 運輸部亞洲主管、亞洲領導團隊成員 羅蘭•貝格國際管理咨詢公司
Franny Yao 合夥人 安永
謝佳揚 亞太區商業發展和公共事務地區執行合夥人 德勤
趙民 創始人、董事長 正略鈞策管理咨詢公司
袁建華 執行董事 上海萬寶盛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餐飲/零售/服裝:
陳耀昌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沃爾瑪中國公司
蘇敬軾 全球副董事長、中國事業部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百勝餐飲集團
王吉萬 董事長 青島亨達集團有限公司
朱德宇 總裁 貝因美集團有限公司
金融/保險/銀行/投資:
張楷淳 大中華區總經理 Visa公司
陳志宏 大中華區和東南亞首席執行官 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
都特巴耶夫•努爾郎(Nurlan Dutbayev) 執行理事 Samruk-Kazyna JSC主權財富基金
范勇宏 總裁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MC)
Goh Chye-Boon 首席執行官 中新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李春津 董事、副總裁 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林清德 中國區執行副董事長、首席執行官 渣打銀行
馬勤 執行董事 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潘功勝 執行董事兼高級執行副總裁 中國農業銀行
秦亞峰 副總裁 華安保險有限公司
隋運生 執行副總裁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譚強 代理首席執行官 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王建東 總經理 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勁平 行長 大連銀行
吳鷹 董事長 China Capital Group
肖鋼 董事長 中國銀行
朱雲來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朱鴻傑 副行長 中國進出口銀行
楊戈 中國區首席代表 紐約-泛歐證券交易所集團
趙世剛 首席執行官 渤海銀行
趙令歡 首席執行官 弘毅投資
鄭偉鶴 董事長 同創偉業
俞熔 董事長 上海天億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熊焰 董事長 北京環境交易所
楊松賀 董事長 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徐越頻 董事長 江蘇仁泰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Zhang Zhenxin 董事長 United Venture Group
Zhang Jing 執行董事 United Venture Group
移動通信/電信運營/電信設備/網路設備
郭驊 亞太區副總裁兼總經理 Neustar公司
李剛 高級副總裁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通)
胡厚昆 董事會成員、執行副總裁、首席營銷官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蔣亞非 高級副總裁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拉傑夫•辛格--莫拉雷斯(Rajeev Singh-Molares) 亞太區總裁、執行副總裁 阿爾卡特-朗訊
王紅梅 發展戰略部總經理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
王建宙 董事長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
王翔 高級副總裁、大中華區總裁 高通中國有限公司
Morris Zhang Jiahong 中國區執行董事 Kudelski 集團
互聯網運營/電子商務
唐岩 副總編 網易公司
王宏 副總編 搜狐公司
王利芬 創始人、總編 優米網
王樹彤 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敦煌網
朱向陽 總編 優酷網
張朝陽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搜狐公司
計算機軟體/信息服務
郭為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神州數碼控股有限公司
侯寧 品牌管理和企業文化中心主任 東軟集團
Qu Jiadong 執行董事 北京軟通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李開復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創新工廠
林宇 首席執行官 網秦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劉淮松 總裁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劉天文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北京軟通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黃耀輝 總經理 Adobe系統公司
蕭潔雲 總裁 思愛普中國公司
羅文德(Raghavendra Tripathi) 北亞區域經理 馬恆達薩蒂揚公司
Rangarajan Vellamore 首席運營官 印孚瑟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
汪旭 首席執行官 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王勇峰 總裁 東軟集團
黃永恆 大中華區總裁 SAS公司
鄭衛寧 董事長 殘友集團
張亞勤 公司副總裁兼董事長 微軟亞太研發集團
徐沛欣 首席執行官 北京紅孩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張旭光 首席執行官 天津中環電子信息集團集團有限公司
電器/家電/電子
郭慶存 副總裁 海信集團公司
李東生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TCL集團
梁啟春 品牌總經理 TCL集團
李蔚 董事長 青島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
吳克松 副董事長 海爾集團
肖志國 董事長 路明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邢國友 董事長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葉祥堯 董事長 長城電器集團有限公司
汽車行業
祁玉民 董事長兼總裁 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江靖 董事長 中國南車集團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王鴻康 總經理 杭州汽輪動力集團有限公司
溫躍忠 GE能源副總裁、GE能源中國總裁 通用電氣(GE)
張世堂 董事長 天津汽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機械/電器設備/自動化/重工/輕工
呂書國 副總裁 大連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穆傳江 總裁 大連冰山集團有限公司
彭小峰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賽維太陽能公司
虞成華 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虎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化工/生物/制葯/醫療/農林/畜牧
秦引林 董事長 柯菲平醫葯有限公司
陳本洲 副總裁 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丁曉楓 總經理 北大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施晨陽 亞洲區總裁 QIAGEN公司
石博韜(Peter Sykes) 大中華區總裁 陶氏化學公司
田仁禮 首席執行官 九三糧油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Eugene A. Vivino 戰略規劃領導人 BD公司
馮納璽(Michel Vounatsos) 中國區高級副總裁、執行董事 默沙東(中國)有限公司
吳厚剛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張大寧 院長 天津中醫院
趙立志 董事長兼總經理 天津渤海化工集團
閆希軍 董事長 天士力集團
NGO及其他
栗憲庭 藝術評論家、館長 北京宋庄美術館
王建盛 合夥人 英聯公司(重名的太多,不確定)
汪繼雲 會長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杭州分會
吳昌華 大中華區總裁 氣候組織
楊富強 全球氣候變化應對計劃主任 世界自然基金會中國分會
章建康 駐華代表 適宜衛生科技組織(PATH)
張幼雲 副會長 中國就業促進會(CAEP)
余隆 指揮、藝術指導 北京國際音樂大師班夏令營(BIMFA)
徐冰 藝術家 徐冰工作室
徐匡迪 會長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CFIE)
張穎 總經理 青蛙設計公司
歐洲嘉賓
佐恩-馬哈茂德-阿卜杜拉 首席執行官 百事(歐洲)公司
謝爾蓋-柯斯汀 創始人兼總裁 歸途公司
約克-門多薩-威爾遜 國際投資者關系主管 烏克蘭資本管理系統公司
多爾巴-恰蘭-潘達 董事會主席 三角洲維爾馬爾獨聯體有限公司
阿米爾-艾斯多夫 開采及金融業務發展主管 烏克蘭資本管理系統公司
馬蒂亞斯-克拉姆 攝影師 馬蒂亞斯克拉姆AB公司
伊戈爾-阿赫梅羅夫 首席執行官 阿弗拉爾能源集團
內里奧-亞歷山德里 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 泰諾健公司
盧克-阿爾菲 聯合創始人兼首席科學家 英國Oxitec生物技術公司
迪特爾-阿默爾 首席執行官 德國Conergy AG公司
克里斯汀-安格梅爾 首席執行官 安格梅爾布拉姆蘭格集團公司
亨利德阿倫貝爾王子 創始人 比利時聯賽俱樂部
大衛-阿克雷斯 企業及政府事務總裁 萬寶勝華人力資源公司
基斯-阿特伍德 行政總裁 英國E2V技術公司
塔基-阿齊茲 常務董事 達什伍德集團公司
費迪南多-貝加利-法爾科 總裁 GE國際公司
阿列克謝-貝爾斯科夫斯基 系主任 國家科學院信息情報學聯合研究所
朱利安-伯格茲 所有人兼首席執行官 法國伯格茲儀表公司
傑歐-貝利瑪麗亞 常務董事 兒童社會與金融教育所
米莎-波恩 科學組組長 荷蘭一級方程式管理學院
西蒙-亨利 首席財務官 皇家荷蘭殼牌公司
安東尼-凡-馬里 副教授 荷蘭代爾夫特科技大學
弗蘭斯-亞歷山大-奧滕 董事會主席 荷蘭Lemnis照明公司
艾哈邁德-奧倫 首席執行官 土耳其伊赫拉斯近控股公司
比倫特-格克圖納 董事會主席 Mineks國際公司
伊恩-戈爾丁 院長 牛津大學21世紀學院
維瓦克-古普塔 常務董事 英國Lab49
埃里克-阿萊 創始人及執行合夥人 Algebris(英國)投資公司
蒂姆-哈珀 首席執行官兼總裁 英國Cientifica有限公司
馬丁-赫爾博 常務董事 瑞士領導力與人力資源管理學院
加文-希爾 財團財務總監 英國聯合保健股份公司
勞倫斯-貝恩 首席運營官 英國Premier Farnell集團
拉克什-哈辛 首席執行官 柯爾特技術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詹姆斯-卡梅隆 董事會副主席 英國氣候變化資本集團
辛西婭-卡羅爾 行政總裁 英美公司
理查德-科斯特 首席執行官兼總裁 英國科里勃&加文安德森公司
索尼婭-康特拉 聯合院長 牛津大學21世紀學院納米醫葯研究院
傑夫卡-特莫爾 主持人 消費者新聞與商業頻道(CNBC)
安努辛格-胡特 研究員 劍橋大學英國皇家學院
邁克爾-德雷克斯勒 全球總戰略、商業投資銀行及財富管理常務 董事 巴克萊銀行
喬納森-弗林特 聯合院長 牛津大學21世紀學院思維與機械研究院
泰德-弗拉德 常務董事;歐洲金融機構團體聯合負責人 德意志銀行
馬克-福斯特 集團行政總裁;全球市場管現顧問 埃森哲管理咨詢公司
大衛-加拉格爾 高級合夥人兼總裁 凱徹姆利昂有限公司
詹姆斯-吉福德 常務董事 聯合國投資規范公司
菲利普-胡貝爾 聯合首席執行官 健太朗有銀公司
彼得-拉齊 常務董事 埃森哲管理咨詢公司
哈尼-萊茲卡尼 投資總監 奧拉揚歐洲公司
蘇迪-馬赫沙瓦里 集團管理委員會成員,負責並購業務 安賽樂米塔爾集團
弗朗索瓦-澤維爾-麥爾曼 歐洲金融組負責人 高盛國際
馬爾科姆-麥卡洛克 院長 牛津大學21世紀學院低碳節能交通研究院
羅賓-尼布萊特 院長 查塔姆研究院
里德-帕赫特 行政總裁 貝魯水
史蒂夫-霍華德 首席執行官 氣候集團
卡約-科赫-韋澤 副主席 德意志銀行
熱拉爾-萊昂斯 首席經濟學家 渣打銀行
約翰-麥納斯-貝爾 首席執行官兼主編 英國《智能運輸》雜志社
大衛-諾瓦克 合夥人 克萊頓,都貝里耶&萊斯有限公司
法比奧-卡瓦利 首席執行官兼首席商務師 瑞士mondo生物技術公司
馬里奧-格雷科 教授 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
何亞菲 大使 中國常駐代表團
讓-盧克 產品線管理高級副總裁 庫德爾斯基集團
賈米爾-埃爾哈森 首席執行官 Jamyco控股(盧森堡)公司
安德烈-庫德爾斯基 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庫德爾斯基集團
阿德里安-芒克 常務董事;通訊及媒體負責人 世界經濟論壇
卡洛斯-莫雷拉 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WLSeKey公司
克里斯托夫-尼古拉 高級副總裁兼首席技術官 庫德爾斯基集團
赫伯特-奧博哈恩斯利 經濟與國際關系負責人 雀巢公司
史蒂芬-卡特 市場戰略及通訊總監;執行副總裁 阿爾卡特-朗訊
休伯特-迪歐 首席執行官 巴黎發展署
托馬斯-恩德斯 首席執行官 法國空中客車公司
沃爾夫岡-萊馬赫 首席執行官 德普達洲際公司
讓-伊夫-納烏赫伊 高級副總裁 法國陽獅集團
萊納-歐勒 公共事務與通訊高級副總裁 法國空中客車公司
米舍利娜-鮑薩阿爾特 國際部主管 法國燃氣蘇伊士集團
埃克哈德-科德斯 管理委員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麥德龍集團
斯特凡尼-車爾尼 聯合創始人兼常務董事 德國DLD媒體及風險投資公司
約翰-卡斯帕-卡梅琳 企業發展主管 贏創工業集團
安德烈亞斯-海拿克 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對話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邁克爾-英納克 企業通訊及公共事務高級副總裁 麥德龍集團
梅拉妮-克瑞斯-威爾扎克 執行副總裁 德國郵政敦豪
巴特-馬庫斯 普通合夥人 惠靈頓合夥人公司
迦納-邁克爾-庫恩特 總負責人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烏珀塔爾研究所可持續 消費與生產合作中心
伊戈爾-德古納瓦 董事會主席 海事銀行
奧爾加-德古納瓦 董事會主席 俄羅斯外貿銀行
伊萬-葉戈羅夫 總幹事 Ak Bars控股公司
安德烈-埃林森 副行政總裁 基本元素集團
佐法-卡拉耶夫 副總裁 Ak Bars控股公司
弗利克斯-哈斯 首席執行官 德國Amiando公司
馬丁-海明 副教授 技術中心與創新管理公司
亞歷山大-伊夫列夫 合夥人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德米特里-科諾夫 總裁 俄羅斯Sibur控股實業
德米特里-科羅布科夫 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 ADV營銷傳播公司
尼古拉-克位薩溫 項目主管 基本元素集團
羅伯特-明尼戈雷伊夫 管理委員會主席 俄羅斯Ak Bars銀行
羅伯特-穆辛 董事會主席 俄羅斯Ak Bars銀行
艾農麥伽-哈勒拉 院長兼首席執行官 芬蘭技術學院
馬可-麥格納尼 常務董事 義大利Mediobanca SpA銀行
托馬斯-毛羅辛納托 研究員 帕多瓦大學
穆罕默德-哈桑 執行董事 發展中國家科學院
哈利-大衛 董事會主席 飛格樂思有限公司
塞德-埃爾-扈利 總裁 希臘綜合承包商公司
薩默爾-扈利 執行副總裁 希臘綜合承包商公司
哈維爾-馬丁內斯-莫格爾薩 首席研究員 雷伊胡安卡洛斯大學
馬哈茂德-薩夫瓦特-毛希丁 埃及投資部長 埃及
凱文-奧康納 高級講師 都柏林大學
中國香港嘉賓
Alice Au 執行合夥人兼首席執行官 海德思哲國際咨詢(Heidrick & Struggles)
高哲銘(Amir Gal-Or) 執行合夥人 英飛尼迪集團/英飛尼迪中-以基金
博泰(Jasjit S. Bhattal) 躉售部總裁兼首席運營官 野村控股公司
彼得•查爾頓(Peter Charlton) 亞洲區主管 英國高偉紳律師事務所(Clifford Chance LLP)
陳恂 執行董事 銀湖投資集團
張志偉 北亞主管 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
唐克文(Thomas Crampton) 360度數字影響力亞太主管 奧美公關國際集團
托馬斯•伊斯頓(Thomas Easton) 亞洲商業總編 《經濟學人》
Masako 葉嘉倫(Karen Fifer) 消費者市場行為地區執行合夥人 海德思哲國際咨詢(Heidrick & Struggles)
約翰•弗利(John Foley) 亞洲辦事處主管 Breakingviews Ltd
埃里克•弗蘭克(Eric Frank) 全球投資和咨詢總裁 湯森路透
席伯倫(Rafael Gil-Tienda) 亞洲區董事長 威達信集團(MMC)
高美嫻(Michelle Guthrie) 會長 國際計劃兒童發展協會
Hans Hickler 亞太地區首席執行官 Agility公司
胡一虎 電視節目主持人 鳳凰衛視控股有限公司
簡碧佩(Deborah Kan) 節目主持人、記者 湯森路透亞洲有限公司
伊利亞娜•李 亞太區執行編輯 美國有線新聞網國際頻道
梁錦松 高級執行董事、大中華區董事長 百仕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劉長樂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鳳凰衛視控股有限公司
菲利普•林奇(Philip Lynch) 亞太和中東地區首席執行官 野村亞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馬錦華 執行理事 長者安居服務協會
菲利普•麥克萊倫(Philip McClellan) 亞洲區首席編輯 《國際先驅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莫昆庭 合夥人 殷拓集團亞洲有限公司
Lou Pagnutti 亞太地區執行合夥人 安永
③ 南北車合並的合並原因
「國家要將南車、北車合並,主要是因為兩家公司在海外搞惡性競爭,一家公司已經在國外200萬美元中標,另一家公司跑過去說我出140萬美元,這是虧本價,搞得人家放棄中國產品。南車、北車整合以後,有利於高鐵『走出去』。」中國工程院院士王夢恕表示。
2014年下半年,南車、北車在海外屢屢斬獲訂單。截至2014年8月,中國南車海外市場簽約額超過3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14億元。該公司的軌道交通產品共出口8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澳大利亞、新加坡、印度、南非等國。北車方面,截至2014年,北車的軌道車輛裝備輸出已經達90多個國家,今年上半年海外市場開拓再創歷史最好水平,累計完成出口簽約額15.3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5億元。
有媒體報道,國務院要求推進南北車合並一事,並由國務委員王勇負責督辦,組織制定實施方案。
④ 南北車合並概念股有哪些
27日,中國南車、中國北車以及南車旗下上市公司時代新材均發布公告稱,因有重要事項未公告,公司股票停牌。此前,南車集團旗下南方匯通因確認南車集團正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已經停牌。對此,消息人士表示,國資委主導的南車、北車合並重組事宜進入實質階段。
合並原因
「國家要將南車、北車合並,主要是因為兩家公司在海外搞惡性競爭,一家公司已經在國外200萬美元中標,另一家公司跑過去說我出140萬美元,這是虧本價,搞得人家放棄中國產品。南車、北車整合以後,有利於高鐵『走出去』。」中國工程院院士王夢恕表示。
近期,南車、北車在海外屢屢斬獲訂單。截至今年8月,中國南車海外市場簽約額超過3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14億元。該公司的軌道交通產品共出口8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澳大利亞、新加坡、印度、南非等國。北車方面,截至今年,北車的軌道車輛裝備輸出已經達90多個國家,今年上半年海外市場開拓再創歷史最好水平,累計完成出口簽約額15.3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5億元。
有媒體報道,國務院要求推進南北車合並一事,並由國務委員王勇負責督辦,組織制定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