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獲得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
直接去公司官網看,抄上市公司都有襲披露公司經營狀況的義務,所以官網上基本每個季度都會發布上季度的經營狀況,這基本都是公司的第一手資料,是最好的了解渠道。
❷ 上市公司年報誰來寫
上市公司年報由上市公司的財務部門編制
公司年報是由董事會主持編制向有關主管機回關及答股東大會匯報的有關公司經營的財務狀況等的書面報告材料。
一般包括:公司的損益表、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的情況、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重大改變、發行新股的情況、發行債券的情況、捐款、在職董事名單、股息分派意見、董事與公司之間發生契約關系的內容、董事購取公司股份或債券的協議詳情、儲備金現狀及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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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上市公司財報分析哪一家公司做得更好
對於大多數散戶根本不關心財報,因為股價短期漲跌與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關系不大,散戶只關心短期股價漲跌,想拿漲停板,追漲殺跌,更多關注題材和概念。你說的這種工具應該是散戶需求小,專業投資者不喜歡用,所以市場應該比較小。所以沒有這種軟體,個人觀點。希望採納。
❹ 上市公司的季報、年報一般什麼時候出來
季報,指每季編制的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一般應於季度回終了後答15天內報出。
半年報,指按半年編制的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現金流量表。一般應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報出。
年報,也稱決算表,是按年度編制的會計報表。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利潤分配表等)。應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出。
❺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哪個單位審查核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六)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七)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並通過吸收合並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並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並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詳見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詳見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請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吸收合並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十)合並前吸收方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一)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協議簽署日合並各方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自發生合並行為上年末至合並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十四)合並前吸收方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十五)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完整負責。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採取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並、分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後存續或者分立後存續,並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4)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並、分立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分立後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合並、分立後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並、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或者分立後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件6);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股東或合夥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詳見附件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詳見附件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詳見附件9);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並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件11,一式2份)。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條件情形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的,證券資格失效,應當在工商注銷登記前交回證券資格證書。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證券資格證書後將終止的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除被依法撤銷、撤回資格的情形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詳見附件12,一式2份)。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將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將給予特別關註: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注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夥人之間關系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十三)財政部、證監會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記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和質量控制情況,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並予以公布。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並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的有關附表和審計報告,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提交的有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證券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並應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
2.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3.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4.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
5.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
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
7.會計師事務所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登記表
8.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備案表
9.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10.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
11.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
12.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
❻ 上市公司的年報財務報表都是自己做出來的嗎
是自己編制的,但是要經過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審計
至於作假,那是可能的,但不能說大部分都是作假
❼ 上市公司年報 由哪個部門編制
上市公司年報由上市公司的財務部門編制
❽ 上市公司的季度財報年度財報數據從哪裡來,都是自己公司的財務出的嗎會不會造假誰來監管
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才能發布,公司負責人和事務所都要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證監會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