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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理財

發布時間:2021-01-08 23:54:08

理財產品穆斯林能買嗎

這個可以的!不過有句話說的好,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還是看到那個理財產品可靠,再去做

❷ 回族人為什麼不買理財

這個沒聽說過,而且也跟哪個民族沒有關系吧,

❸ 伊斯蘭教管理方面的經和聖訓

掌握伊斯蘭經濟思想 就是管理方面的指南

1、財產觀。伊斯蘭提倡勤勞致富,消除貧窮,認為財產是大眾利益的一種工具,是建設生活的一種強力媒介,反對依賴他人生活和寄生的思想。據粗略統計,「財產」(Mal)一詞以不同形式在《古蘭經》中出現87次,足見伊斯蘭對財產和經濟問題的高度重視。基於錢財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人類愛財之本性,伊斯蘭順乎人性,合理地看待財產,但提醒人們不要被金錢所迷惑。《古蘭經》中說:「迷惑世人的,是令人愛好的事物,如妻子,兒女,金銀,寶藏,駿馬,牲畜,禾稼等。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裡,卻有優美的歸宿。」(2:14)如果正確地看待錢財,錢財將成為生活中的點綴和裝飾,正如《古蘭經》所說:「財產和後嗣是今世生活的裝飾;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來,是報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伊斯蘭教導人們不要過分迷戀金錢,成為金錢的奴隸和崇拜者,否則,錢財將成為一種後患無窮的毀滅性災難。《古蘭經》說:「你們的財產和子嗣,只是一種考驗,真主那裡有重大的報酬。你們當量力地敬畏真主,你們當聽從他的教訓和命令,你們當施捨,那是有益於你們自己的。能戒除自身的貪吝者,確是成功的。」(64:15~16)伊斯蘭對財產的取得、佔有、利用和處理等基本觀點是伊斯蘭經濟觀的集中體現,其他經濟思想皆以此為據。其基本原則是:首先,一切財富全歸真主所有。伊斯蘭認為真主是萬物的創造者,也是萬物的擁有者,諸如土地、莊稼、森林、海洋、礦物等世上的一切都是真主的,人類作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事實上也只是一個受託者。《古蘭經》多次重申一切財富均屬於真主:「天地萬物,都是真主的。」(53:31)「你們把真主賜予你們的財產的一部分給他們。」(24:33)「你們應當信仰真主和使者,你們應當分舍他所委你們代管的財產。」(57:7)基於此,伊斯蘭認為一切財富的主權只歸真主,真主賜給人類的財富屬於全社會,人們佔有財產是受真主的託付,代替真主在世間掌管,在履行一種社會職責。既然是代管,就須按真主的意願、意志、宗教規約處理財產。據艾布·賽伊德·胡德里傳述,先知說:「現世是甜美、翠綠的,的確真主讓你們做代治者,他將觀察你們如何工作。故你們當謹防現世,當謹防女色(之誘惑)。以前的以色列人遭不幸主要源於女色。」凡是以搶劫、偷竊、敲詐、欺騙、賭博、放債、投機、壟斷、受賄等手段取得的錢財都是罪惡行為。據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姦淫者若是真信士,就不姦淫了。飲酒者若是真信士,就不飲酒了。偷盜者若是真信士,就不偷盜了。掠奪他人財物者若是真信士,就不掠奪了。」《古蘭經》對財富的管理、開發和利用亦有詳細規定,嚴禁愚人理財,謹防揮霍浪費、壟斷投機、高利貸等。其次,反對分配上的絕對平均主義,允許「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16:17)。最後,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允許個人擁有合法勞動所得,「個人只能享受自己的勞績」(53:39)。伊斯蘭允許私有制,將財產分為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從而激發大家的積極性和開拓進取的精神,但反對貧富差別過大。
2、稅制觀。「國庫」(Baitu-al-mal)作為特殊的伊斯蘭經濟機構,主要負責國家財政分配和最基本的經濟保障。伊斯蘭初期,公共財產集中存放於清真寺,隨著公共財產的增多,設立了國庫這一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管理田賦稅、人頭稅、商業什一稅、戰利品五分之一、天課等伊斯蘭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田賦稅叫「海拉吉」(Kharaj),是向非穆斯林徵收的土地稅,倘若非穆斯林改信伊斯蘭教,則無需交納,交納天課即可。人頭稅(Jizyah)針對生活在伊斯蘭國家的非穆斯林,成年男女每年須交納一第納爾,凡交納者均受到伊斯蘭國家的保護,享受與穆斯林平等的待遇,當其生命、財產遭到侵害時,伊斯蘭國家有責任保護他們。但非穆斯林中的病人、經濟困窮者、牧師可以免交,窮人還可從國庫領取基本的生活保障。商業什一稅(Oushur-al-tliarah),指伊斯蘭國家向商人課征的稅收,相當於當今的「關稅」或「個人所得稅」,生活在伊斯蘭國度、享受伊斯蘭國家保護的非穆斯林商人須交納貿易額的百分之五;來自敵對國的非穆斯林商人須交納百分之十,穆斯林商人只需交納天課即可。據齊亞德·本·胡代爾傳述:「歐麥爾派我去收什一稅,他讓我向來自敵對國的商人徵收百分之十,向受到保護的非穆斯林商人徵收百分之五,向穆斯林徵收百分之二點五。」戰利品的五分之一(Khumus-al-gana'im),指根據《古蘭經》規定,穆斯林在戰爭中繳獲的戰利品,將其分成五份,四份分配於穆斯林戰士,余者劃歸國庫,專門用於主道、救濟至親、孤兒、赤貧者和旅客。真主說:「你們應當知道:你們所獲得的戰利品,無論是什麼,都應當以五分之一歸真主、使者、至親、孤兒、赤貧、旅客,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兩軍交鋒而真偽判分之日,我所啟示我的僕人的跡象。真主對於萬事確是全能的。」(8:41)天課(Zakah),伊斯蘭五大根基之一,法定的宗教義務,《古蘭經》和聖訓有時也稱之為「索德格」(Sadagah),凡穆斯林應自覺交納,否則強行徵收。凡生活中有價值的物品,如駱駝和牛羊等牲口、小麥等穀物、金銀等貨幣,達到納天課條件者均須交納。
當今伊斯蘭社會不再有田賦稅、人頭稅、商業什一稅、戰利品五分之一制等財政制度,「國庫」的收入也大大萎縮,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革,伊斯蘭國家根據經訓精神,又規定了新的一系列財政制度,雖然「國庫」的職能大不如從前,但通過「天課」一直發揮積極的作用。
3、商業觀。伊斯蘭允許正當合法的經營,個體有自主選擇職業或謀生渠道的自由。伊斯蘭商業觀主要體現於伊斯蘭教法就商品交易、各種商事契約所做的一系列原則規定,具體涉及買賣、租賃、僱傭、轉賬、擔保、委託、農耕、借貸、合夥經營、合夥耕地、典當、契約等活動。
4、金融觀。伊斯蘭提倡發展經濟,允許正當合法交易,倡導公平分配資源。若有多餘的資本,伊斯蘭倡導以「合資經營」(Mudarabah)、「合夥耕種」(Muzaraah)等投資或融資形式發展,保證資本流通,反對將其儲存。「窖藏金銀,而不用於主道者,你應當以痛苦的刑罰向他們報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銀放在火獄的火里燒紅,然後用來烙他們的前額、肋下和背脊。這是你們為自己而窖藏的金銀。你們嘗嘗藏在窖里的東西的滋味吧!」(9:34~35)「禁息」是伊斯蘭金融活動的基本原則,《古蘭經》中說:「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2:275)據阿卜杜拉傳述,真主的使者詛咒吃利息者和放利息者。又據賈比爾傳述,真主的使者詛咒吃利息者、放利息者、記錄者及證人。使者還說他們都是同罪。基於此,一切形式的「利息」,不論多少,均屬非法。



伊斯蘭重視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平衡,將其視為人類幸福的基礎。《古蘭經》要求穆斯林積極進取,在信仰真主、感謝主恩的基礎上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積極參與經濟活動,以求兩世吉慶。真主說:「信道的人們啊!真主已准許你們享受的佳美食物,你們不要把它當作禁物,你們不要過分。真主的確不喜愛過分的人。你們當吃真主所供給你們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們當敬畏你們所信仰的真主。」(5:87~88)縱觀上述理論與觀點,伊斯蘭所允許的經濟行為有:
1、勞動。勞動是謀生的基本手段。伊斯蘭鼓勵勞動,反對無所事事和游手好閑。真主說:「當禮拜完畢的時候,你們當散布在地方上,尋求真主的恩惠,你們應當多多地記念真主,以便你們成功。」(62:10)憎惡倚賴他人、乞討度日。據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以掌握我生命的真主起誓!你們寧可拿著繩子以打柴為生,也強於向人乞討,還不知人家是否給予。」伊斯蘭獎勵勞動,將勞動視為敬拜真主的功修。真主說:「他為你們而使大地平穩,你們應當在大地的各方行走,應當吃他的給養,你們復活後,只歸於他。」(62:15)據米格達德傳述,真主的使者說:「每一個人所吃的食物,最好莫過於自己親手勞動所得。真主的先知達烏德曾靠自己勞作而生活。」據米格達姆傳述,先知說:「自食其力者再好不過了,真主的先知達烏德就是自食其力的。」另據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先知達烏德總是自食其力。」先知達烏德身為國王,仍自食其力,是值得仿效的榜樣。伊斯蘭不但要求人們勞動工作,而且要求把工作做得盡善盡美,甚至將其視為博得真主喜悅的功修。
2、遺產繼承。伊斯蘭對遺產繼承有嚴格、細致的規定,《古蘭經》婦女章詳述了遺產繼承的規定和份額,稱其為「從真主降示的定製」,旨在凸顯伊斯蘭遺產繼承規定的公平與合理。遺產繼承還包括遺贈,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根據經訓規定,遺贈不得超過全部凈財產的三分之一,被贈者不是贈者的法定繼承人。如塞阿德·本·艾布·宛葛斯傳述,我在麥加時,先知來探望我。我說:「真主的使者啊!我是否可以用我全部的財產遺贈?」他說:「不行。」我說:「一半?」他說:「不行。」我說:「那三分之一呢?」他說:「就三分之一,而三分之一也是夠多的。你讓繼承者成為富足者,強於使他們受窮向人乞討。無論你花費多少,都屬於施捨,甚至你喂到妻子口中的一口食物。
3、饋贈。伊斯蘭鼓勵相互饋贈,以加強友誼,發展互助精神。先知從不接受施捨,但他接受饋贈。據艾布·胡萊賴傳述,每當有人給真主的使者送來食物時,使者先要問:「是禮品還是施捨?」若有人說施捨,他就不吃。若說饋贈,他立即與同伴們一起吃。又據阿伊莎傳述,真主的使者接受贈品,並回贈禮物。饋贈的物品不得收回,以免傷害感情和尊嚴。據塔武斯由其父傳述,伊本·阿拔斯說,先知說:「收回贈物的人,猶如重新吞食其嘔吐物的狗一樣。」可向非穆斯林饋贈,也可接受其饋贈。
4、借貸。僅指完全出於互助精神的無息借貸,與饋贈、遺贈同屬慈善互助行為,有助於加強友愛。借貸是人際交往中的主要經濟活動之一,為此發生的爭執較多,甚至造成嚴重後果。《古蘭經》明確規定借貸的細節問題,以免產生糾紛:「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券,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代書人不得拒絕,當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書寫。由債務者口授,(他口授時),當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減少債額一絲毫。如果債務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親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監護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末,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證人被邀請的時候,不得拒絕。無論債額多寡,不可厭煩,都要寫在借券上,並寫明償還的日期。在真主看來,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證的,最可祛疑的。但你們彼此間的現款交易,雖不寫買賣契約,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證人,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則,就是你們犯罪。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教誨你們,真主是全知萬物的。」(2:282)伊斯蘭鼓勵並倡導互助精神,據艾布·胡萊賴傳述,先知曾向一個人借了一峰一歲的駝羔,那人向先知討還,先知對眾人說:「你們還給他。」眾人去找駱駝,結果他們只找到了年歲稍大一點的駱駝,先知說:「你們還給他。」那人說:「你充足地給我還了債,願真主充足地回賜你。」真主的使者說道:「你們中最好的人,便是還債慷慨的人。」

伊斯蘭商業法規尤其是商業道德,對穆斯林要求非常嚴格,甚至聯繫到其宗教信仰。它要求穆斯林誠實、守信,嚴禁以不正當手段謀求財富。真主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4:29)據伊本·邁斯歐德傳述,先知說:「誰為了侵吞別人的財產而發偽誓,在後世,真主將譴怒於誰。」伊斯蘭反對腐敗,嚴禁行賄受賄。據邵巴尼傳述,真主使者說:「願真主詛咒行賄者、受賄者、中間介紹人。」嚴禁非法霸佔別人的土地。據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本·哈里斯由艾布·塞萊邁傳述,他與另一些人因一塊地發生糾紛,他把此事告訴了阿伊莎,阿伊莎說道:「艾布·塞萊邁啊!你千萬別占他人土地,因為真主的使者說:『誰侵佔了別人一柞土地,復生日,將以七層天給他帶上項圈。』」
公平交易,反對剝削。伊斯蘭允許公平交易,鼓勵用合理手段謀求福利,反對一切形式的剝削和非法佔有,交易中不可缺斤短兩或欺騙。真主說:「你應當借真主賞賜你的財富而謀營後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卻你在今世的定分。你當以善待人,象真主善待你一樣。你不要在地方上擺弄是非,真主確是不愛擺弄是非者。」(28:77)「當你們賣糧的時候,應當量足分量,你們應當使用公平的秤稱貨物,這是善事,是結局最優的。」(17:35)只有公平交易,才能避免剝削和惡性競爭。據阿卜杜拉·本·歐麥爾傳述,真主的使者說:「你們不要爭搶同胞的買賣。」另據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禁止城裡人要求給鄉下人做經紀人。你們不可抬高物價,強制顧客購買。任何人不得爭搶同胞的買賣,也不可爭搶同胞的婚姻,女人不可要求別人離婚,以便自己取而代之。買賣不但要公平,而且必須合法經營。據艾布·胡萊賴傳述,先知說:「真主說:三種人,復生日我是他們的對手:借我的名義發誓結盟,然後背信棄義的人;販賣自由公民,使用所得錢財的人;僱用僱工,僱工幹完活,而不給其報酬的人。」另據艾布·邁斯歐德·安薩里傳述,真主的使者禁止使用賣狗的錢、賣淫的收入和占卜者的收入。
伊斯蘭確立了基本的消費觀念和規范,以防揮霍浪費。真主說:「你們應當吃,應當喝,但不要過分,真主確是不喜歡過分者的。」(7:31)「揮霍者確是惡魔的朋友,惡魔原是辜負主恩的。」(17:27)即便是合法的消費渠道,也不能過分。真主說:「他們用錢的時候,既不揮霍,又不吝嗇,謹守中道。」(25:67)同時,伊斯蘭禁止慳吝,「你不要把自己的手束在脖子上,也不要把手完全伸開,以免你變成悔恨的受責備者。」(17:29)據阿穆爾·本·舒艾布傳述,真主的使者說:「你可以吃,可以喝,可以穿,可以施捨,但不可揮霍、傲慢。」據艾布·賽義德·胡德里傳述,真主的使者說:「有兩種德性,信士不會同時具備之:吝嗇與鄙俗。」又據艾布·伯克爾傳述,先知說:「騙子、吝嗇者、示惠者不得進入樂園。」。
伊斯蘭允許合理的消費,也強調宗教消費的重要性。所謂宗教消費就是用於宗教活動、宗教事業的消費。伊斯蘭把宗教消費和道德消費緊密結合,視為一體,如規定穆斯林所納的天課,既可用於施濟貧窮,也可用於主道,而且道德消費通常同宗教活動的形式相結合,重大宗教節日活動往往結合著濟貧等道德消費。
提倡誠實,買賣雙方應坦誠相待,互不隱瞞商品缺陷,反對奸詐欺騙。安達依·本·哈利德說:「(先知從我這里買去一個奴隸),先知(讓人)給我寫道:『這是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與安達依·本·哈利德達成的交易,是穆斯林與穆斯林的交易。(所賣的奴隸)無疾病,無缺陷,也無不良行為。』」歐格拜·本·阿米爾說:「明知商品有缺陷時,不可售於人,除非事先告知買主」。哈濟姆·本·希扎姆傳述,真主的使者說:「買主與賣主,雙方離開之前,成交與否,可自由選擇」。如果雙方誠實相待,說明實情,他倆的買賣中有吉祥。若隱瞞實情或撒謊,他倆的買賣會失去吉祥。又據阿卜杜拉·本·歐麥爾傳述,有一個人對先知說,他在買賣中被人欺騙了。先知說:「當你做買賣時,你就說:『不許欺騙!」據艾布·胡賴萊傳述,有一天,真主的使者經過一堆待出售的糧食,使者將手伸入其中,發現手被水浸濕,使者問道:「糧食的主人,這是怎麼回事?」該人回答說:「真主的使者,雨淋了。」使者說:「你為何不翻出來讓人們看見呢?騙人者不屬於我的教民。」嚴禁與人合謀,使買主陷入圈套,欺騙顧客。伊本·艾布·奧法說:「與人合謀,使買主陷入圈套的人形同吃利巴(高利貸)的人,是騙子。這是一種丑惡的欺騙,是不合法的。」先知說:「欺騙會使人進入火獄,誰做了不符合我們行為的功修,其功修不被接納。」聖訓中將誠實守信的商人與賢哲、烈士視為同等級別。伊本·歐麥爾傳述,真主的使者說:「誠實、守信的商人,復生日將同篤信者、烈士一起復生。」
獎勵借貸,嚴禁利息。《古蘭經》禁止重利盤剝、坐享其成。「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說:『買賣恰象利息。』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訓後,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歸真主判決。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真主褫奪利息,增加賑物。真主不喜愛一切孤恩的罪人。」(2:275~276)「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末,你們當敬畏真主,當放棄余欠的利息。如果你們不遵從,那末,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如果你們悔罪,那末,你們得收回你們的資本,你們不致虧枉別人,你們也不致受虧枉。如果債務者是窮迫的,那末,你們應當待他到寬裕的時候;你們若把他所欠的債施捨給他,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知道。你們當防備將來有一日,你們要被召歸於主,然後人人都得享受自己行為的完全的報酬而不受虧枉。」(2:278~281)「歸信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吃重復加倍的利息。」(3:130)聖訓也禁止利息,奧尼·本·艾布·朱海法傳述,我父親說:「先知曾禁止使用賣狗的錢和拔火罐放血的工錢;還禁止使用紋身的工錢和紋身行為;禁止吃利息和付利息;還詛咒繪像者。」
除了《古蘭經》禁止「利巴」等有關規定,各大聖訓集大量提及商業道德和商業操作,諸如買賣、租賃、僱傭、轉賬、擔保、委託經營、農耕、借貸、合夥經營、典當、契約等。某些經濟活動雖然能創效益,但伊斯蘭對其嚴加禁止,以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維護公眾利益。禁止高利貸、賑濟貧民、釋放和善待奴隸、愛護孤寡等一系列社會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廣大窮苦者的處境,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阿拉伯社會經濟的復甦,農、牧、商業均得以發展。《古蘭經》和聖訓對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都有理論性指導。經訓中商業活動的論述,對許多虔誠的穆斯林以及阿拉伯、伊斯蘭國家的經濟有著直接的影響,且延及於今,對諸多伊斯蘭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特別是近代,自從伊斯蘭世界擺脫西方國家的殖民、獲得獨立後,發現自己又處在兩大相互矛盾的事實面前,在擁有相當豐富資源的同時,國家經濟狀況卻十分落後。在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面前,伊斯蘭國家為了應對全球化經濟的沖擊,面對世界經濟的發展與變化,尋求第三條道路,紛紛開設符合伊斯蘭經濟規定的國際伊斯蘭銀行,伊斯蘭銀行的建立不僅是為了維護宗教道德,更重要的是還在於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縮小貧富差距,以利於社會的穩定,平衡發展。同時,也有利於穆斯林國家間的互通有無、相互支持、開展廣泛的國際經濟合作。並有利於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壟斷控制,提高發展中國家的自信心和抗震力。

❹ 穆斯林可以投資理財嗎

可以的,只要你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或者合法護照,都可以投資理財;除了極少數之前有過相關違法記錄被禁止入場的,投資理財與信仰無關

❺ 伊斯蘭教遜尼派中那個法學流傳最廣多

(一)哈乃菲
艾布·哈尼法教長伊歷80年(公元699年)生於庫法,伊歷150年(公元767年)卒於巴格達,大約活了七十歲。艾布·哈尼法是在庫法長大的,當時,還有一些直傳弟子和著名的再傳弟子在世。他自幼敦敏好學,曾從許多再傳弟子學習過。開始艾布·哈尼法在清真寺學習教義學,其中包括教法、詩歌、語法,以及前定與自由,正信與異端,直傳弟子們的聖戰業績等多門課程。學習和研究教義學的過程中,使艾布·哈尼法獲得了辯論的才能和運用邏輯學的能力,掌握了與聖訓學家不同的類似哲學的理性思維方法。這是由於教義學比於其他學科,是最先與哲學相聯系的。而且教義學的討論,是與批判各種哲學和宗教的影響,駁斥誹謗者的詆毀及確認安拉品性等問題結合在一起的。當艾布·哈尼法對教義學研究已具有精深的造詣時便轉攻教法學。據麥基的《艾布·哈尼法的功績》一書中介紹,開始艾布·哈尼法認為教義學是最好的學知,而且為捍衛教義學,他曾與一些異端教派中的很多人展開辯論,辯論的對手多是巴士拉人,為此他去過巴士拉二十餘次。後來,艾布·哈尼法認識到,如果教義學方法真是這樣,先輩中的有識之士早就採用了,於是他放棄了教義學研究而轉向了教法學。
艾布·哈尼法曾向阿塔、希沙姆、及伊本·歐麥爾的釋奴納菲爾學習,然而對艾布·哈尼法影響最大的,則是他追隨十八年之久的哈瑪德老師。艾布·哈尼法說:「哈瑪德是我見過的最博學的人。」哈瑪德曾對艾布·哈尼法說:「你都把我榨幹了。」艾布·哈尼法與哈瑪德共同主持講席十年,哈瑪德赴巴士拉期間,艾布·哈尼法獨自受理了60個未曾聽老師判斷過的案件,後來艾布·哈尼法為此向老師求教,哈瑪德教長對其中40件的判斷方法表示贊同,對另20件持有異議。於是艾布·哈尼法繼續學習,直至伊歷120年,哈瑪德去世為止,當時艾布·哈尼法已四十歲,後來他獨立主持講席解釋教法30年直至歸真。傳說艾布·哈尼法解答過數萬個有關信仰及法學的問題。他對四大立法依據運用嫻熟,對每一件案例的判斷,都要反復推敲,以便使其裁決建立在可靠的論據上。此種例子在記錄其功績的書上比比皆是。
艾布·哈尼法身材魁梧,相貌和善,性情忠實,衣著潔整且好施香料,故有「香風」之稱。他雖然謹言但確非常健談。哲阿法爾說:「我與大伊瑪目相處五年,從沒見過有比他更謹言的人了。但如有人發問,則他口若懸河,聲音響亮,滔滔不絕。他是擅長類比法的伊瑪目。」
可能由於伊瑪目艾卜·哈尼法對阿拔斯時代統治者的不滿,當哈里法曼蘇爾委託他做法官,而被他拒絕時,遂對之施以鞭刑和囚禁,他拒絕做法官,是因為他教門虔誠,擔心不能秉公裁判而導致後世無法向真主交代。不久他即與世長辭了,他死於巴格達,至今墳墓尚在。
當時,一些學者認為,做官將會置教門於危險的境地。尤其處於官方以職位和奉祿進行引誘之下,秉公執法,絕非易事。如要安拉滿意,必然得罪官府;如討官府歡心,必將觸怒安拉。甚至有很多聖訓學家拒絕引用那些交結官府者所引述的聖訓。如《人物傳記》中記述:「聖訓派中有人因艾布·優素夫經常使用『意見』,演繹律例以及結交官府,出任法官而避免引用他所講述的聖訓。」有人說,艾布·哈尼法曾對曼蘇爾講:「你若以不當法官就把我拋進幼發拉底河來威脅我的話,我寧願被淹死也難以從命。因為你有一群為了你而要別人恭維、巴結的侍臣,我是不善此道的。」(艾勒·海推布《巴格達志》)
艾布·哈尼法對各類法學問題都作深入探討,其剖取方法按照他自己所說就是「在古蘭中不能獲得指示時,則向可靠的聖訓中尋找,在聖訓中再不能獲得指示時,則選擇門弟子的論述,我採納其中可採納的,拋棄其中可拋棄的。只本著前代學者的言論,如伊卜拉欣、舍阿比、哈桑、伊本·西林及塞爾德·本·穆塞伊布等。我判斷裁決,就象他們研究法律一樣。」(見《艾布·哈尼法的功績》)
塞海里說:「艾布·哈尼法的話很可靠,他盡查人情而使用類比法判斷,或用維美,或依其習慣而判斷。他使用著名而一致的聖訓,其次是類比,再次是維美。」所謂「維美」是指採用「抉擇」的方法對案例進行判斷。這種方法屬於「個人意見范疇」。
穆罕默德說:「大伊瑪目常與人講解使用類比法,如有人不同意時,他說:『這是我認為維美的。』於是大家不說話了。他在很多情況下使用維美,大家也都很相信他。他對庫法人的聖訓和法律了解最深, 他是最迎合當地人的風土人情的。」
有人將風俗習慣分為兩類:一類是通俗;另一類是方俗。所謂通俗是指符合古蘭、聖訓的規定,從使者及帥哈拜時代遺傳下來,吻合筍乃提的習俗;方俗則是指地方習俗中屬於非伊斯蘭性質,違反古蘭、聖訓規范的風俗。艾布·哈尼法說:「習慣符合古蘭、聖訓的可以遵行;否則不可遵行。」
艾布·哈尼法對《古蘭》的認識是與其他教長一樣的。 如果說有些區別的話,那隻是對經文的含義和暗示的理解以及推論的方法不同。至於聖訓,艾布·哈尼法則有自己的見解。他對聖訓的選用極為嚴格,對所傳述的聖訓本身和傳述人規定了考證的要求,採用聖訓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予承認:
1、眾人聽眾人所說的;
2、各地法學家一致遵循的;
3、一聖門弟子同著許多聖門弟子所傳述,而無人反對的。
正由於這種嚴格的規定,大大縮減引證聖訓的范圍。艾布·哈尼法曾說:「我有聖訓數箱,但只從中選用了很少一部分。」這也是擴大使用個人意見:類比與抉擇的原因。
「意見」一詞,最初是指「公正」之義,伊本·古太白解釋說:「意見就是為尋求真理,經過思考和參悟而發表的主張。」「抉擇」是「意見」的體現,對於「抉擇」有很多解釋,最易於理解的說法就是「當一個問題與另一個在聖訓明文中曾提到過的問題有某些相似之處時,法學家應當將這兩個問題進行對比,但是法學家不作這種類比,而是根據公正的原則處理,如此尋找問題中絕對公正之處,並據此以作裁決。」(見《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
伊瑪目沙菲爾對「抉擇」持反對態度,他曾說:「抉擇是立法。」任何人無權立法,因為唯有安拉才是獨一的立法者,主的使者只是傳達者,立法是超越真主法度的行為。
由於艾布·哈尼法在使用類比方面超過了所有的前人,所以在解釋教律上與聖訓派學者相比顯得更加自如,經常是有問必答,毫無窘迫。在一些著作的傳述中,所記錄艾布·哈尼法很多判斷問題的例子,說明了他審視問題的敏銳性和處理問題的靈活性。
譬如:有人問艾布·哈尼法,對用鑲銀邊的杯子喝水是否可以?艾布·哈尼法給以肯定的回答。那人又說:不是有教法明文禁止使用金銀器皿飲水嗎?艾布·哈尼法說:如某人經過河邊。因口渴以手捧水喝, 但手上戴著銀戒指,你說可以不可以呢?那人說,可以。艾布·哈尼法則說:所以用鑲有銀邊的器皿喝水同樣無妨。
又如:一次,從麥地那來了一夥人,要與艾布·哈尼法辯論在眾禮中是否跟伊瑪目誦讀古蘭的問題(艾布·哈尼法主張跟拜的人不讀, 麥地那人主張跟拜人也要讀)。艾布·哈尼法對這些人說:我不能同你們一起辯論,讓你們中最有學知的人發言吧。於是麥地那人指定一個發言人。艾布·哈尼法說:這是你們中最有學知的人嗎?同他辯論就如同同你們辯論嗎?大家說:是的。艾布·哈尼法又說:駁倒他,也就等於駁倒了你們對嗎?大家說:是的。艾布·哈尼法說:假如我同他辯論就等於同你們辯論,因你們選擇了他,他的話就代表你們的話。同樣,我們選擇了伊瑪目,伊瑪目誦讀古蘭,就如同我們誦讀古蘭一樣。
諸如此類使用「抉擇」和「類比」的例子,記載於有關著述中就有數百個之多,傳說艾布·哈尼法對此運用嫻熟,得心應手。總之,艾布·哈尼法對類比法的廣泛運用,以及對詞義含蓄經文的明確解釋,為法學判斷方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哈乃菲派還採取一種與「抉擇」相近的裁決方法,名為「公益」。公益是指對處理那些無經訓具體明文可依的案例時,要慎重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得失,即:教門、名譽、理智、財產和血緣關系,而後,權衡利弊做出該事物是否合法的判斷。這種方法是從整體利益,或從立法的基本目的考慮裁決方法的。安札里在《艾勒·穆斯陶索夫》中認為,意見派的這種解釋,說明為了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立法需要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
總之。哈乃菲派對「類比」的運用最廣,尤其注重「意見」裁決方法,使其在法學觀念上放寬了思想限度。除此之外,「謀略」的運用,也是哈乃菲派法學的特點之一。「謀略」是藉助於某種形式在判斷上進行權變的方法。譬如,《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記載有人傳述,一人向伊瑪目請教說:我有一個兒子,給他娶妻,他就把她休掉。伊瑪目說:你為自己買一個兒子所喜愛的女奴,並把她嫁給你的兒子,如其休棄,你可收回,如其釋放則釋放之人不屬於他。即使如此,其實,諸如此類很多屬於「謀略」的案例並不是出自伊瑪目的作法。甚至有的是假借伊瑪目之名,對艾布·哈尼法的誣蔑。譬如有傳述說,一個人發誓要在齋月的白天同老婆同房。伊瑪目就判斷讓他帶老婆去旅行,如此白日不封齋就成為合法的了。試思,依照伊瑪目的虔誠和品性,怎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斷呢?這樣的判斷,不是變相破壞真主的法度嗎?據載伊瑪目艾布·哈尼法的「謀略」僅限社交方面,至於在念、禮、齋、課、朝等功修方面,傳說僅有一例,即對於宰卡提情況的判斷:如某甲曾借給某乙1000元,乙確系窮人,按條件,甲應出宰卡提1000元,而且,沒有比乙更符合接受宰卡提條件的人了。甲意欲把宰卡提施予乙,然而教法規定,出宰卡提必須舉意是給被施者的宰卡提,而不是豁免其債務。因而,伊瑪目主張,甲再拿出1000元施予乙,乙再將此1000元作為清償債務還給甲。那以前所欠的1000元即作為宰卡提了,這就是哈乃菲在功修方面唯一採用的「謀略」。至於除此之外的假借「謀略」之名而肆意扭曲教法的作法, 都不是伊瑪目所為,伊瑪目伊本·蓋依目曾對「謀略」進行了嚴厲的批判。
盡管艾布·哈尼法在法學判斷中,有限地使用過數例屬於「謀略」的裁決方法,然而,後人卻擴大「謀略」判斷范圍,甚至根據需要隨意以「謀略」處理問題,以至後來「謀略」成為哈乃菲派和其他一些派別法學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在哈乃菲派,「謀略」的使用特別突出,而且還有專門論述「謀略」的專著。即使現在仍保留於中國一些地區為亡人轉「依斯嘎推」(俗雲「傳經」)的作法,也是「謀略」的虛擬主張。
有著述中評論說,艾布·哈尼法用以裁決的謀略,不是那種玩弄詭計來侵吞權益和錢財的不義伎倆,而是在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情況下,用以擺脫困境的一種法律技巧。然而,在後來的法學論述中,有人競將逃避正當的義務,推翻刑法處罰也視為運用「謀略」可達到的權益。譬如,為逃避「宰卡提」,有人在年末把自己的財產假贈與妻子或兒女,下年初再讓他們反贈回來,這樣使每年財產不能達到提納「宰卡提」的限額,以此逃避對真主的義務。又如,病人為免除妻子的繼承權而將其休棄。甚至以計謀奪取先買權,廢棄誓約等,種種欺騙和違法手段被杜撰出來。因而形成對法律的褻瀆和破壞,同時也遭到眾多的譴責
伊拉克人在關於盟誓、休妻等類問題上,對「謀略」判斷如此大加發揮,乃至針對發生的案例,以假設尋求出路,許多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假設被憑空想像出來。甚至很多例子脫離了法學判斷的真實意義,而且將嚴肅的法學問題庸俗化了。
關於「謀略」的泛濫,很多作法已達到直接歪曲經訓的地步,譬如,「變相復婚」(嘗小蜜)就是典型的例子,離婚在伊斯蘭律例中雖被允許,但卻是真主最厭惡的事情,這是經訓賦予婚姻的嚴肅性。對於信士三件事情沒有戲言,即:結婚、離婚、復婚。因為它本身關乎信士的品性;夫妻的恩愛;子女的幸福以及社會的穩定,穆斯林對此是特別慎重的。而且,伊斯蘭法律判斷離婚雙方不允許隨意復婚,除非離異的女子與他人相互情願地真實結婚,而後,又一次發生離異,才可以再與前夫復婚。然而,出於「謀略」,為使離異雙方達到復婚的目的,卻令女方先與另一男人臨時結婚,而後再行離異,復與其前夫結合。這種做法就是「變相復婚」,是明顯扭曲經典判斷的,完全屬於受詛咒的行為。
阿伯格傳述:主的使者曾說過:「我警告你們什麼叫借來的公羊?他就是以某種方式促成曲線復婚者,願安拉詛咒參於曲線復婚的男女。」(伊本·瑪哲)而且,伊本·安巴斯也清楚地解釋過,有人詢問主的使者,可否為希望復婚者通過某種途徑提供方便?主的使者說,不可以,除非被離異的女人跟他人雙方心甘情願地結合,而不是欺騙性地湊合,不可拿安拉的法制開玩笑。
著名法學家奈赫艾指出:「女人、前夫、現夫,其中有一人立意為變相復婚者,則該女人與現夫的結合無效,其與前夫的復婚也不合法。」
鐵密茲指記載,歐麥爾、奧斯曼、伊本·歐麥爾等聖門弟子及再傳弟子中的法學家均嚴禁變相復婚。
伊本·安巴斯對此曾說:「誰欺騙安拉,將永遭安拉的棄絕。」而且,歐麥爾也嚴正指出:「凡參與變相復婚者,一律按行奸論斷而處以石擊。」
對於如此明確且嚴厲的法律,居心篡改者竟敢以「謀略」大加詆毀,可見所謂「謀略」已成為逾越經典法度,篡改判斷標準的最卑劣的手段。
伊本·蓋伊姆在其《名人傳記》中,以很多實例較全面地論述了有關「謀略」的種類、作用及其價值。他指出:「後人把自己炮製的計謀,強加給教長們的做法是錯誤的。」並舉例說:「凡了解沙菲爾教長生平,和他的功績與在伊斯蘭中的地位的人,都清楚他不是一個使用計謀,玩弄詭計的人。他並沒有讓穆斯林使用計謀,後來的沙菲爾派人提出的大部分計謀都是出自他們自己之手,是他們從東方阿拉伯人處販來而塞進沙菲爾派的。」伊本·蓋伊姆說:「允許使用計謀是有害法律的。因為立法人總是盡力堵塞導致墮落的一切途徑,而壞人則用詭計開啟通向犯罪的門徑。」(《計謀的出路》)他還按不同計謀的性質,區分計謀的種類,並強調關於那些謀財害命、殺人越貨、侵吞權利、挑撥離間等計謀都是非法的,而且,傳授這類計謀以及用它解釋教律和作證也是非法的,用計謀斷案更是非法的。只有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反對迫害的計謀才是可以使用的。
艾布·哈尼法的法學思想與實踐及其弟子們的努力,為人們樹立了「哈乃菲」學派。並為伊斯蘭法學領域遺留下豐富的著述。由於該學派大量使用「意見」和「類比」,而且由此導致演繹的廣泛應用,給予人們運用思想開放了很寬的餘地。對此有人持贊成態度,有人則持反對態度。贊成的人們極力表彰艾布·哈尼法對法學的功績,和「哈乃菲買茲亥布」的優越性,其中不乏誇大泛美之處。反對的人則抵毀他破壞了伊斯蘭法度,甚至將之視為教門的威脅。在艾勒·海推布所著《巴格達志》以及伊本·拜爾所著《精選》中都有對雙方言論的記錄。
最不贊同艾布·哈尼法主張的是堅持聖訓的人。他們被稱為「聖訓派」,因為在他們看來很多屬於傳述正確的聖訓,而艾布·哈尼法卻棄而不用。他們認為這是以「類比」超越聖訓,將個人意見凌駕於聖訓之上,例如,聖訓派的人確認「伊瑪尼」(信仰)包括禮拜,因為聖訓說:「拜功是信士與不信者、偽信士的分界。」艾布·哈尼法則認為伊瑪尼是指心中信念而言。又如對所傳述關於戰利品分配比例問題「騎士二,步卒一」的聖訓,艾布·哈尼法卻認為:不應讓牲畜的份額超過人。一位聖訓派的法學家對艾布·哈尼法講了「買賣雙方在分手之前,成交物可以退貨」的聖訓,艾布·哈尼法則說:「倘若買賣雙方同在一條船上,或同在獄中,或結伴而行,又該如何判斷呢?」這樣的傳說很多,聖訓學派的人為其做統計,指出艾布·哈尼法大約有200個裁決違背聖訓。
聖訓學派的人與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同的原因,是對聖訓認定的條件不同。其實,其他教長也都有這種情況,不過艾布·哈尼法為此而受到的責難最多。
伊本·阿卜杜·拜爾說:布哈里曾批評過艾布·哈尼法,並把他列在最差的和不可取的法學家之列。《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均沒有提到過艾布·哈尼法,也沒有引用過他傳述的聖訓。但尼薩依和提爾密濟所編匯的聖訓集中都引用過。布哈里針對」計謀「還在《聖訓實錄》中列出一章進行評述,他指責說:「有人說,真主的律例是為興利除弊而制定的,最不可思議的竟把顛倒是非的『謀略』列為法律手段。」(穆罕默德·本·哈桑《教法史》)
穆罕默德·艾敏說,艾布·哈尼法及其教法,引起一場激烈的思想運動。這場運動的根源和所指對象是艾布·哈尼法法學思想,而參予者有時是聖訓派人,有時是對立派系的人,有時又是艾布·哈尼法學業上的對手。當時,在庫法與艾布·哈尼法同時還有三位法學家。 其中一位就是在倭馬亞時代和阿拔斯時代都任庫法法官的艾布·萊依拉。他曾屬意見派人,但有時在判斷案件時與艾布·哈尼法的意見相左並發生齟齬,艾布·萊依拉曾發動各省督反對艾布·哈尼法。另一位是蘇福揚·騷里,大家公認他是位有道德、有修養,誠實可靠的聖訓學家。其法學地位與艾布·哈尼法並駕齊驅,但由於主張不同而不能一致。再一位是什里克乃赫爾,他在麥海迪時代任庫法法官,判斷公正迅速與艾布·哈尼法齊名。但由於其斷案後,有的請艾布·哈尼法重新判斷,因而產生矛盾。
艾布·哈尼法平生可能沒有留下法學方面的專著,但他的弟子眾多,著述頗豐。弟子們不但把他的主張較完整地傳述下來,而且更加以整理與補充,為哈乃菲法學派系建樹了理論體系。其中最著名的弟子是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祖法爾和哈桑。
艾布·優素福是艾布·哈尼法最親近的弟子,曾任邁赫迪、 哈迪和拉希三位哈里法的法官。而且最後升任首席法官。他曾從艾布·伊斯哈格、阿塔等老師專攻聖訓學,繼而向伊本·艾布·萊依拉學習法學,最後跟隨艾布·哈尼法學習。他是哈乃菲派的組織者,同時也是按照該派主張編訂法學著述的第一人。他具有豐富的法學實踐經驗。塔巴里說:「法官艾布·優素福·葉爾孤白·本·易卜拉欣是一位法學家、學者和背記《古蘭》的人。據說,他還以背記聖訓著名。他每去聖訓學家處,就能背記五十到六十段聖訓,經考證後口授眾人。他知道聖訓很多,曾與伊本·艾布·萊依拉同席講學,後又與艾布·哈尼法同座授業,他折服艾布·哈尼法教法學,但對部分問題與艾布·哈尼法的主張不同。」(伊本·阿卜杜勒·拜爾《精選》)
艾布·優素福去麥地那見過馬立克教長, 而且與馬立克辯論問題並向他學習。由於和聖訓學家的接觸,艾布·優素福放棄了自己一些原有的看法,並接受了馬立克和漢志人的某些主張。艾布·優素福精通聖訓, 而且博採眾家之長,對於艾布·哈尼法、馬立克、伊本·薩阿德以及庫法和麥地那兩地數十位教長講述的聖訓,他都加以引用。同時他很熟悉直傳弟子和再傳弟子們的言行,僅在《賦稅》一書中他就提到歐麥爾123處之多。因為帥哈拜歐麥爾是治理文麥和掌理財政的榜樣。但艾布·優素福引用聖訓是選擇最著名和最普遍的。
艾布·優素福的態度得到伊本·麥因、伊本·罕白里及其他一些聖訓學家們的贊許,同時也以聖訓和漢志人的某些主張充實了哈乃菲派學說,從而進一步溝通了聖訓派和意見派的認識,縮短了派系間的距離。葉哈亞說:「意見派中沒有比艾布·優素福更懂聖訓的人了。」(見《伊斯蘭法學史》)艾布·優素福曾說:「你引用眾所周知的聖訓,要謹防假聖訓。伊本·艾布克里麥引艾布加法爾的話說:主的使者號召猶太人皈依伊斯蘭,猶太人便與主的使者辯論,甚至抵毀爾撒,偽傳爾撒聖人的聖訓,於是,主的使者*登上講台,向人們發表演說:『我的話不久將普及人間,你們聽到任何有關我的訓示,凡符合古蘭的,即是我說的;凡違背古蘭的,就是偽造的。』據我們所知,歐麥爾對傳述聖訓,要有兩個證人作證才肯接受。而阿里·本·艾布塔裡布則根本不接受被傳述的聖訓。傳述的聖訓日漸增多,有的出處不明;有的連法學家都沒有聽說過;有的也不符合經訓明文,因此,你要謹防假聖訓。你應當引用眾人所用,為法學家所知的聖訓,而且以此作為鑒別聖訓真偽的標准。凡違背經義的,即使傳述有據,也不是出自主的使者之口。將《古蘭》和眾所周知的聖訓做為你的教長和首領吧!據此來衡量你遇到的經、訓中的均未闡明過的一切吧。」(沙菲爾《艾勒. 溫姆》)艾布·優素福還說:「我對每個講述與經文有出入的聖訓的人的批駁,不是針對主的使者,而是針對那些虛妄傳述聖訓的人的。指控也是針對他們提出的。主的使者所說的一切,我們都心悅誠服地相信,我們作證那是真主使者講的原話。我們還作證,主的使者沒有發布過違背安拉意願的指令,他沒有標新立異、獨出心裁,他也沒有說過不是安拉講過的話,他不是作假之人。」(《艾布·哈尼法的功績》)
艾布·優素福有十餘種著作,伊本·奈丁在其《目錄大全》中說他「口述書目三十六種」,書中還列舉他的著作名目有:《禮拜》、《齋戒》、《宰卡提》、《宗教義務》、《買賣》、《法度》、《遺囑》、《委託》、《狩獵與宰殺》、《強占與開脫》、《地方誌異》、《答伊本·艾奈斯書》、《賦稅》及為葉哈亞所寫包括四十個專題的《匯總》。然而其中多數已經失佚。保留下來的只有《賦稅》,以及沙菲爾在《艾勒·溫姆》中摘錄的其作品中的有關章節和其他法學家所引用他的法學言論了。
艾布·哈尼法的另一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篩巴尼, 與其老師相處時間不長。老師歸真後又跟艾布·優素福學習,同時他還住麥地那三年,聽過馬立克與奧札爾講學,並向其他教長們求教。他既精於古蘭、聖訓,又掌握了哈乃菲買茲亥布的法學旨蘊,除此之外,與艾布·優素福相同,還通曉語法、語言、詩歌等文學知識,沙菲爾教長曾讀穆罕默德的著作,並在報達與他相會。二人有很多辯論,後來這些辯論匯集成書。這從沙菲爾派傳述中可以見到。穆罕默德為人中正耿直,毫不虛迎人。沙菲爾教長說:「穆罕默德·本·哈桑令人尊敬,深得人心。」
穆罕默德不但將聖訓學派麥地那人的一部分法學見解充實到哈乃菲派教法之中,成為哈乃菲派和沙菲爾派的媒介,同時也起到聖訓派和意見派之間的橋梁作用,穆罕默德還根據法學原理,推導出具體案例的裁決方法,尤其對於遺產計算更為精通,並因此而聞名於世。
穆罕默德著作頗豐,艾布·哈尼法派法學著作大多數都是他的手筆。其中包括《麥卜蘇特》、《齊亞達特》、《大加米阿》、《小加米阿》、《略傳》和《全傳》等六部。這些作品被稱為《直接傳述叢書》,由此艾布·哈尼法學說得以留傳後世,供世人學習,這也是穆罕默德最大的功績。
艾布·哈尼法的另二位著名弟子是祖法爾和哈桑。祖法爾原為聖訓派人,後來進入意見派,是一位最精通類比法和遵循哈乃菲派主張善於使用「意見」的人。哈桑是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三人的學生。在法學造詣上雖略遜於穆罕默德,但也著有多種作品,如:《結晶》、《法官禮節》、《行為》、《給養》、《土地稅》、《繼承》及《遺囑》等書,其中《結晶》完全發揮艾布·哈尼法主張。
另外,哈乃菲派法學的發展,還得益於原為穆阿太濟賴的塞勒吉。伊本·奈丁的《目錄大全》中說:「他對艾布·哈尼法教法進行了闡述和論證,以聖訓加強了該教法的地位,從而使之深入人心。」
沙菲爾教長的朋友穆茲尼對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曾有過以下的評論:艾布·哈尼法是伊拉克人的領袖;艾布·優素福是伊拉克人中引用聖訓最多的人;穆罕默德·本·哈桑是最擅長推論和演繹的人;祖法爾是最善於使用「類比」的人。
同時應當說明,艾布·哈尼法眾弟子已經放棄了艾布·哈尼法的一部分主張,這是因為他們在見解上與其老師的分歧所導致的,這些分歧包括對很多問題認識的不同。對此艾布哈尼法眾弟子們,均以他們認定傳述正確的聖訓取而代之,從而也相應縮小了「意見」判斷的范圍,並由此導致了以下的結果,即哈乃菲派觀點與曾受意見派影響的聖訓學派--沙菲爾派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統一。同時,與另一個聖訓學派--馬立克派之間的分歧也明顯減少了。有關統計表明,艾布·哈尼法弟子們的主張與其老師不同之處, 佔全部法學問題的1/3左右。
艾布·哈尼法尚有眾多著名的再傳弟子,他們也多有各自的著述。胡祖里在他編著的《伊斯蘭法學史》中,提到艾布·哈尼法的再傳弟子及他們的著作說:伊卜拉欣是穆罕默德的學生,他也向馬立克及其他人學習,著有《納瓦迪爾》;艾布·哈夫素是穆罕默德的學生,他可能是《麥布蘇推》的作者;台米米是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及賴斯的學生,著有《納瓦迪爾》;班克爾是希倆里的學生,著有《條件》、《語錄》、《檔案》、《條約》等書;希倆里著有《公產法》;艾布·哈茲姆向爾沙學習法學,著有《語錄》、《檔案》、《法官禮節》、《繼承書》等。爾沙是穆罕默德的學生著有《朝覲》、《少數人的傳述》、《法律全集》、《類比法》、《剖取法》等書。
除此之外,罕沙夫著有:《土地稅》、《辯論法》、《遺囑》、《公產》等書,其中以《公產》為最著名。

❻ 理財在伊斯蘭教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伊斯蘭教禁止利息,因為伊斯蘭教認為金錢不能產生金錢。伊斯蘭教的金融模式就是,投資項目,根據收益或者提前協商來獲得利潤。

❼ 伊斯蘭如何教育孩子

伊斯蘭教是非常重視教育的。《古蘭經》上說:「你說:有知識的人和無知識的人一樣嗎?唯有專理智的人才會覺悟屬」。教育孩子方面更不鬆懈。據《百段聖訓》中記載,先知穆罕默德說:「教育孩子一次,勝過施糧一審」。教育孩子是穆斯林的重要任務,絕不能輕視。由於歷史上的穆斯林怕被同化而失去信仰等各種原因不重視學習漢語知識,漢語是我們的母語,學不好母語怎麼掌握阿拉伯文的宗教知識。所以導致後來的漢語知識和宗教知識結合不了。你在白度搜這方面的資料特別多。1,胎教,據說父母的所作所為會影響胎兒,所以父母首先要言傳身教;2,生下來孩子後給取一個好名字,並向兩邊耳朵念宣禮詞,雖然他聽不懂,可念的人和周圍的人會聽到宣禮詞中包含的伊斯蘭基本信仰;3,四歲時給貫徹信仰最基本知識,如作證言;4在七歲時教他禮拜;5,十歲時和父母分床睡覺;6男孩割禮;7負責嫁睡

❽ 猶太民族是怎麼發展

猶太民族發源於古代西亞閃米特(閃族)的一個支脈。公元前18世紀中葉,猶太人在其族長亞伯拉罕的帶領下遷徙至迦南地(巴勒斯坦地區的古稱),被稱為希伯來人,意即「河對岸的人」。後來,為躲避自然災害遷徙到了埃及尼羅河三角洲東部。公元前13世紀末期,又返回迦南地,於公元前11世紀形成了統一的希伯來王國。大衛王時奪取了耶布斯城(耶路撒冷的古稱),並將首都建在城南的錫安山上。公元前926年,希伯來王國分裂為以色列王國和猶太王國。公元前722年和公元前586年,兩國分別被亞述人和巴比倫人所滅。自此猶太民族開始了長達兩千多年的流亡生涯和被迫害的歷史。

對於猶太人為何世代遭受世界范圍的反猶排猶主義的迫害,觀點眾多,莫衷一是。有的說是猶太人太過精明,「人至察則無徒」;有的說是宗教原因,因為基督教信奉的耶穌基督就是被猶太人出賣而遭殺害的;還有學者認為,在中世紀,基督教國家視放債收息為罪孽,然而當時各國都禁止猶太人從事其他「正當」職業,他們只能從事這種「罪孽」的行當,這更加深了其他人對猶太人的仇視。長期的反猶排猶史,猶太人被打上了惟利是圖的奸商或守財奴的烙印,就連莎士比亞也沒擺脫對猶太人的偏見,他筆下的夏洛克曾被認為是猶太人的代表。

自命不凡的猶太人,不僅自稱為上帝的選民,而且還敢跟上帝較量。他們向人類貢獻了《聖經》(舊約),億萬信徒在這里找到了精神歸宿;他們收租放債的「罪孽勾當」奠定了商業時代的金融法則:他們以佔世界人口不到0.3%之勢,獲取了諾貝爾獎的30%之多。猶太人傳統上非常重視教育,他們不幹粗活,鋪路、蓋房、種田和收垃圾等重體力勞動多僱傭阿拉伯人或者其他外籍勞工承擔。

猶太是個古老的民族。猶太人有著多災多難的歷史。最早的記載就是所謂出埃及,摩西帶領不甘做奴隸的猶太人千辛萬苦地返回故鄉。剛剛把國家建設得有點模樣,就讓好戰的巴比倫人給滅了,猶太人只好四處逃難。耶路撒冷城破之日,大批貴族被流放巴比倫,這就是史稱的「巴比倫之囚」。於是,作為猶太王國遺民的猶太人開始出現。

巴比倫衰亡後,猶太人趕緊利用這千載難逢的機會重建了猶太國。

以後,希伯來人又先後處於波斯人和馬其頓人的統治之下。此後雖曾有過100年的獨立,但不幸的是,他們隨即又被羅馬人所支配。公元136年希伯來人第二次反抗羅馬人的起義失敗後,或被殺或被賣,余者全被強行驅逐出巴勒斯坦。至此,希伯來人全部成為猶太人。猶太人再次逃難,開始了長達近兩千年的「大流亡」。流動的希伯來人變成了流動的猶太人。這次逃難是到了歐洲,等到他們再次重建以色列的時候,已經過去了兩千年。

古猶太國被羅馬人消滅之後。猶太人逐漸移居到歐洲。當時的歐洲,除了地中海地區各地都人口稀少,經濟落後,猶太人很快地站住了腳,他們主要從事的活動是經商。猶太人到處漂流,四海為家,不喜歡固定下來務農,而且經商掙的收益比務農多一些。猶太人還有一個歐洲人沒法與之相比的優越條件,就是猶太人散居世界各地,橫向聯系通暢,社團組織嚴密,實際上就是一個超級的跨國貿易網路。

作為新移民,猶太人很難一下子進入主流社會的分工體系中,成為其中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因為當時各國的經濟基本上都是自然經濟,勞動分工同血緣、親緣、地緣等紐帶密切地交織在一起,在任何一個地方,它基本上都是自我封閉的,不可能輕易接受外來者。在這種經濟體制下,猶太人只能在一個個封閉的分工體系的邊緣活動,作為不同體系的中介生存下來。這種邊際性的中介活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溝通不同分工體系的商業活動。猶太民族邊際性基因和邊際性身份在這里又同邊際性地位和邊際性活動吻合在一起。

羅馬帝國把基督教奉為國教的時候,已經開始呈下滑趨勢,沒有時間來管教這些猶太異教徒。後來的查里曼大帝及其後代雖然是基督教徒,但猶太人繳納的稅錢對他們更重要,所以一直在保護猶太人。中世紀歐洲的那些大大小小的領主們也採取了類似的政策,盡管猶太人在宗教上、政治上沒有地位,但在經濟生活中發展得還算順利。公元7世紀之後穆斯林國家在中東崛起,與歐洲的基督教國家形成對峙形勢,國際貿易更是非猶太人莫屬。從北歐到北非,從英格蘭到中國,都是猶太人的市場。據說當時猶太商人到外國采購,只需帶一張在羅馬或是巴格達的銀行開出的匯票。就可以在其他國內付貨款。

精明的猶太人並不經營米面油鹽這些利潤比較薄的大路貨,而是經營絲綢、香料、寶石以及奴隸這些富人和權貴們喜歡的緊俏商品。除了這些商品本小利大外,他們還有其他利益方面的考慮。猶太人在歐洲是身在異鄉為異客,而且是《聖經》上點名批判的異教徒,因此必須爭取當地權貴人物的保護。

當猶太人與當地人發生沖突時,總是求助於當地的上層人物,當然也不會空著兩只手去求人。在歷史文獻中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記載,某些猶太人被誣告殺了人或犯其他罪行,只好送些錢財給當地的官員,請求幫助,最終結果是無罪釋放。在猶太人看來,這是當地的官匪聯合欺壓敲詐猶太人。而在當地普通人看來,這無疑是錢權勾結的行為,更加深了對猶太人的反感。

猶太人與當地普通人的對立使那些國王公爵們不得不發布公文,宣布猶太人歸他們所有,還用圍牆圈住猶太人的住所,嚴加保護。這使猶太人與當地人更加隔離開來,不僅在宗教文化經濟活動方面,在日常交往上也是如此。翻開歐洲歷史,每當社會發生動盪,猶太人居住區總是第一個遭到暴民的洗劫。

這種當時算是保護措施的隔離,之後便成了迫害猶太人的手段,再以後還成了指責猶太人的借口。

到了公元11世紀,歐洲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十字軍東征也打開了去中東的商路,本地商人開始逐步取代猶太商人在貿易中的地位。從這時起,猶太人也轉變了角色,將其經營重點轉到貸款放債。很多猶太學者認為這種轉變是為形勢所迫,但恐怕是自願的程度更多一些。既然經商的目的是賺錢,那為什麼不放債賺錢呢?何況當時最低的貸款利率是43%,以猶太人之精明,怎能舍棄此等利潤?於是,在歐洲,猶太人便成了高利貸者的代名詞,也就是《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形象。

猶太人真正的厄運自此開始了,借給別人錢還要收取利息,是直接違背《聖經》教義的不道德行為,只有邪惡的人才幹這種不勞而獲的壞事。

對於猶太人而言,權貴們的態度要比普通人的態度重要得多。普通人的態度從來都不是太友好,猶太人可能也不太在意普通人怎麼看待他們。以前猶太人是經商的,即使沒錢拿來進貢,也還能維持社會運轉。現在猶太人成了權貴們的錢袋,他們對猶太人有錢時還好好對待,沒錢時就不理不睬,英國和法國的國王更是對猶太人課以重稅,不能按時繳稅的就抓起來,用盡酷刑。猶太人實在不堪重負,申請離開,但也未得到允准。等到這些猶太人被壓榨得一無所有的時候,他們就被驅逐出境,別人欠猶太人的錢當然也都竹籃打水了。反正在權貴們的眼裡,這些猶太人本來就是好逸惡勞而且喜好剝削的寄生蟲。掠奪他們既不會引起民憤也不必感到內疚。

法國大革命之後,天賦人權的啟蒙思想在各國得到廣泛傳播,猶太人也獲得了與其他民族同等的公民權利。當時歐美各國正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初級階段。一向善於經商理財的猶太人如魚得水,辦商店、建工廠、修鐵路,成了時代的弄潮兒。當然,猶太人最擅長的是金融銀行業。在1862年,全普魯士有642家銀行,猶太人開辦的就有550家,而猶太人只佔當地人口的1%。

在這些猶太人中,在德國法蘭克福發家的羅思柴爾德家族是當時世界上最富有的家族,可以說是富可敵國,德國、法國、英國政府都要向他們家籌措戰爭費用。無論戰爭是什麼樣的結果,羅思柴爾德家族都肯定是贏家,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這可以說是盡善盡美了。可是最大的問題是打敗仗的一方也肯定對羅思柴爾德家族恨入骨髓,「資敵」的罪名是沒跑的了。

縱觀整個中世紀甚至近代史。猶太民族的經商之路就不只是「坎坷」一詞所能形容的,他們完全是穿行在煉獄之火中。驅逐令、火刑柱,還有屠刀,始終伴隨著他們。而其中最為殘酷的是希特勒德國的「最後解決」。600萬無辜猶太平民的慘死,為從十字軍東征開始的屠殺猶太人的系列事件,畫下了句號。

然而,就在這樣一個荒誕的經濟舞台上,卻一再呈現出一幕幕極為奇特的畫面:純以經濟的形態生存、發展的猶太人被殘暴的宗教勢力和政治勢力一再打入貧困的深淵,但猶太人每次都成功地以純經濟手段重新跨上富裕的境地。以至於在許多世俗統治者那裡,猶太商人幾乎成了他們的造幣機器和擺脫經濟困境的特效葯。在市場不景氣、貿易不順暢、金融不發展時,君主們就將猶太商人召來,而只要經濟隨著猶太商人的到來而發展起來,君主們又會不滿足於猶太商人所繳納的高額稅金而「殺雞取蛋」似的驅逐猶太商人,把他們的財產統統沒收。這里最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法國的君主了。

這個過程可以說也是一個互為因果的轉換過程:猶太人要是沒有這樣的商人基因,就不可能在這樣惡劣的政治、文化和經濟環境下生存下來。歷史上受迫害的民族何其多,惟有猶太民族以純商業或者說純金錢的形態存在了下來;反過來,也正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政治、經濟打擊,逼使猶太人不斷提高自己的經商才幹,精益求精,直到同經濟運行達到了完全的吻合。到了這個階段,猶太民族的政治解放也就已經臨近了。

猶太人長期遭受民族與民族之間以及民族與國家之間的沖突的困擾,他們試圖用不同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猶太人實行了兩個截然相反的措施,或是堅持民族主義路線的猶太復國主義,爭取在中東耶路撒冷地區建立一個猶太人自己的國家:或是走共產主義道路,徹底消滅國家,解放全人類的同時也解放了猶太人自己。

猶太人離開耶路撒冷已經將兩千多年了,他們習慣了歐洲的生活。再說生活在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人周圍,也不一定就比生活在信奉基督教的歐洲人中間強多少。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共產主義思想佔了上風。對於身在異國他鄉的猶太人來說,共產主義是最理想的社會,盡管不能賺錢發財,但至少能平安度日,不會有性命之憂。猶太人很容易被「工人階級沒有祖國」這個口號所吸引。於是猶太人成了歐洲各國共產主義運動的中流砥柱。共產主義學說的創始人馬克思是猶太人,德國著名工人運動領袖盧森堡、李卜克內西是猶太人,俄國革命家托洛茨基也是猶太人。

在長期流亡中,為克服種種逆境,民族主義便成了猶太人的精神力量,如果沒有這種精神支持,猶太人早就被當地人同化了。同時,他們周圍占人口多數的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也是猶太人存在的最大威脅。其實不光是猶太人,每個少數民族都面臨著類似的處境。特別是移民到外國成了少數民族。當新的祖國與舊的祖國發生利益沖突甚至戰爭的時候。新的祖國可能將你看作是吃裡爬外不能信任的異己,舊的祖國也可能把你看成數典忘祖的叛徒。

猶太人在世界范圍內都算是一個民族意識很強的民族。現在很多美國猶太人都要求子女保持猶太人意識,在下課後去讀教會辦的希伯來語補習班。

據統計,百分之七八十的男女青年都受過傳統的猶太式教育。可是父母又希望他們的傳統文化不致妨礙子女進入美國社會取得成功。一般來說,來自中歐的說德語的猶太人比較容易接受西方文化,思想也較開放;而來自東歐的則較保守,堅持傳統,只在社區內開展活動,甚至只在族內通婚。現在他們的大家庭和社區已不再是民族基地了,家裡保持的習俗已經減少了很多了。

但到每年的3月底,在猶太人的逾越節里,你仍然可以看到他們全家團聚,兒孫滿堂,在餐桌上男主人誦讀希伯來語的經文,接著每人拿經書誦讀一段,不會希伯來文的可以讀英譯的祈禱,然後吃沒有發酵的面餅。這是為了紀念猶太人的祖先從埃及逃出時面團來不及發酵就匆匆做成面餅帶著路上吃,正是這些面餅使他們不致餓死。這個節要持續七八天,這是保存下來的一個猶太民族節。

當人類社會終於擺脫了政治、宗教這些「看得見的手」的支配,進入了一個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之手——發布無上指令的時代之日,猶太人這個以純金錢的形態存在而且極為成功地存在了數千年的民族,理所當然地迎來了自己全新的紀元,迎來了自己的興旺發達。「世界第一商人」終成正果!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猶太人普遍地富裕發達起來。在1971年。猶太人之中40%是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員,29%是專業人員。在服裝業工作的人數比例下降,留在服裝行業中的大多當上經理。現在猶太商人經營房地產和房屋建築業的比較多。還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是,美國猶太人教育文化程度高,年輕人中70%都已得到學位。許多猶太族知識分子在美國大學任教。

總之,猶太民族是一個偉大的民族,人類文明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與猶太人的貢獻是密不可分的。

❾ 突厥人為什麼都是穆斯林

蒙古人領有中亞細亞是西域史上的大事件。從文化方面來看,無疑是阻礙了其前進的步伐,但也來產生什麼大的變化。蒙古人原為崛起於漠北的小民族,文化發達程度與附近的民族相同,到底尚未離開未開化的狀態。隨同其勢力的發展,諸種制度也漸次具備。要之,在開始時不外是採用契丹人、女真人、維吾爾人等先進民族的東西,其中尤以受維吾爾文化影響最多。蒙古人襲用回鶻文字就是一個證明。認為蒙古族的活動有如惡魔之猖撅,所到之處破壞了所有文化的說法不見得妥當。蒙古人的一貫方針是,對進行抵抗的雖實行徹底的破破和殺戮,但對不抵抗的則讓其保持原樣。蒙古族自己沒有先進文化,所以很注意吸收所有文明的優點。在佔有中亞後,即使未對其文化的發展有過貢獻,但也未故意阻止其發展。所以中亞文化在蒙古族佔有該地後,仍緩慢地有所發展。事實上伊斯蘭教並未受到蒙古政權的任何迫害,而是和其它宗教一樣享有信教和宣傳的自由,其教徒也得到蒙古人之任用,未受任何限制。成吉思汗西侵時在花拉子模首都得到提拔、以後服務於幾代蒙古可汗的、在理財上建立功勞的牙拉瓦赤、馬思忽惕父子兩人,以及其它受到蒙古朝廷重用的伊斯蘭教徒是很多的。在蒙古政權初期被任命掌管錫爾河、阿姆河之間地方民政的有名的Jumilat-ulmulk,不言而喻也是伊斯蘭教徒。他當時在那裡建有許多清真寺和學校,蒙古人對此種事業未加任何壓迫,從而此時伊斯蘭教得到了更大的發展。不僅幾乎擴及到全部突厥人中,在新來中亞的蒙古人中也有改宗者,並給其廣泛進出東亞創造了條件。

❿ 穆斯林可以投資哪些金融產品

這跟宗教信仰沒什麼關系,只要年滿18周歲,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投資實力,都是可以參與投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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