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信託公司好還是大陸的信託公司好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對於高凈值人士,投資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海外誰還沒有點資產呢?那麼,如果在有大量海外資產的情況下,如何繼承更為高效?怎樣傳承更能節約成本呢?答案就是——信託!不錯,在歐美國家和香港等地,信託就是一種遺產規劃和財富傳承的工具。那麼,國內信託和離岸信託(指在中國內地以外設立的信託)有哪些不同?哪個才是當下富豪們的心中所愛?
香港信託PK國內信託:發展歷史
《中國信託法》由2001年4月頒布,同年10月1日正式起施行,距今為止只有17年歷史。
而香港則承襲英國信託法,不僅歷史更為悠長,而且擁有與信託相匹配的完善法律體系。
香港信託PK國內信託:產品功能
國內信託機制早期引入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在改革開放之初國家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以營業信託為主,民事信託和慈善信託為輔,營業信託本質是投資理財產品,民事信託本質是財產管理,但缺乏法規指引,在缺乏健全法律框架保護的環境下,容易引起紛爭,一旦出現問題就是費時、費力、費錢!
香港信託設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執行財富隔離與傳承。以明示私人信託為主,法定信託和慈善信託為輔,明示私人信託本質是設立人為私人利益根據明示聲明而設立,不僅可以有效防止資產被吞噬,同時也能為後代精心打理未來,完成家業傳承,達至基業長青的願景。
香港信託PK國內信託:財產隔離和安全
因為國內與英美法系不同,所以信託資產不具有雙重所有權,如果要實行財富隔離,設立人在國內往往需要花費更多成本以及建設更復雜的信託架構,才能完成這個目標,這也是為什麼國內民事信託遲遲不能發展起來的重要原因。
香港信託則是委託給受託人管理財產,每份文件都需由律師認證,信託公司收取的資產必須須分開保存及分開記帳,確保無論在任何時間,均不會成為公司總資產的一部分或與公司的總資產混合,且資產名義法定所有權歸受託人,資產受益所有權歸受益人所有。不僅可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的同時,也能不讓財富遭到債主、惡意索償人以及離婚的影響。
香港信託PK國內信託:隱私保護
國內民事信託需要通過信託公示才可以生效,首先需要公示委託人將自己合法財產轉給受託人,然後公示信託成立,這樣的信託隱私盪然無存,完全起不到隱私保護的作用。
而香港信託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契約內容、條款及財產都是嚴格保密的,且絕不對外公開,極大程度的保障了客戶的私隱。
關於信託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貳』 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香港的正規信託公司嗎
其實在網上可以查到的,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香港信託牌照的,如下圖所示,在香港信託公司裡面排在第42位。圖二是他們對外的信託牌照。
望採納,謝謝。
『叄』 有香港傳承信託這個公司嗎這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公司
沒有這家公司的資質情況,目前銀監會監管的78家有信託牌照的信託公司並不包括你說的這家,這家公司很有可能是冒牌公司,謹慎投資
『肆』 香港的家族信託產品怎麼樣
香港的家族信託產品怎麼樣?信託都是有一定風險的,不夠有剛性兌付的可以考慮
『伍』 朋友最近推薦香港信託,那香港信託和內地信託有什麼差異
香港和內地以及馬來西亞都有分公司。
『陸』 香港傳承信託有限公司是真實存在的嗎
樓主,復你好,
這家公司沒制有在香港注冊哦,我在香港注冊處網站給您查了一下,截至到現在沒有「香港傳承信託有限公司「注冊信息哦。
所有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在香港注冊處官網都可以查到的。你這間公司沒有就說明沒有注冊。
『柒』 在香港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將財產贈予給別人嗎
可以的。信託可以指定受益人,自然就能夠把信託財產轉移給指定人。
『捌』 香港信託財產由委託人過戶給受託人(比如:房產、股票或基金等)如何納稅
看當地法律了。在中國大陸。轉讓不動產。視同銷售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容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銷售房屋是典型的銷售不動產.下面就個人轉讓房屋需要繳納的稅金說明如下:
個人轉讓房屋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其中契稅由買房者繳納,印花稅由買賣雙方繳納。
『玖』 在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1.領取死者的死亡證明。如果死者在內地死亡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死亡公證書。
2.調查統計死者遺留的財產。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產物業記錄及價值、在銀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的財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價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債務。
3.申報和交納遺產稅。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死者遺產情況。將遺產詳細列表並由申請人宣誓呈報遺產署。根據香港法例規定,1982年初以後死亡的,其遺產未達二百萬,不用納稅;
遺產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交納10%的稅金;
遺產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交納14%的稅金;
遺產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交納16%的稅金;
遺產四百萬以上交納18%的稅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遺留給配偶的,可免交遺產稅;
死者對公共慈善機構的捐贈也可以免稅;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內的全部饋贈(除海外饋贈外)都計算在其遺產內,需要交稅;
死者生前與他人共管的物業,雖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動轉移給其共管人,都要交稅,只不過以財產購買時的出資比例而決定交稅數額;
死者已轉移的財產,如果仍保留控制權,也列入遺產的范疇;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債務,都從財產中扣除,然後決定稅額和稅率。死者的喪葬費限於扣除一萬港幣。
不動產的遺產稅,可以分八年繳納,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後十二個月內承辦人不向遺產稅署申報稅金和利息,可由遺產官視有無合理的拖延理由,而決定是否予以雙倍繳納的處罰。
如果死者和遺產受益人在五年內相繼死亡,其物業及生意應繳的遺產稅可酌情減少。
遺產額在豁免交稅以下的,可獲得遺產稅署簽發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和明細表;如果遺產超過豁免交稅額,遺產稅署會發出繳稅通知書,申請人交妥遺產稅後,遺產稅署會簽發已交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清單。在任何情況下,遺產稅署都可以向遺產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入息稅或薪俸稅。
4.向高等法院申請承辦和驗證。
(1)官方承辦人申請承辦遺產的條件:a.死者在香港既沒有,也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b.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要求官方承辦人承辦;c.死者有遺產在香港,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在十二個月內未提出申請承辦;d.死者沒有遺囑,但有遺產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繼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遺囑,而執行人拒絕執行,也作為沒有遺囑處理;f.官方承辦人需作完整遺產帳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並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餘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辦人的條件。承辦人不得超過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一人;如果所承辦的遺產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權益則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但承辦者如果屬於信託公司,則可以單獨執行。
中,遺囑執行人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繼續執行其任務;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執行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或執行人拒絕執行,繼承人可以申請承辦,但需按遺囑執行。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委派承辦人,或認可承辦人。
(3)承辦人的權力與責任:a.承辦人有權代替死者起訴;b.承辦人有權出售、轉讓、抵押死者的遺產;c.承辦人在忠誠辦事的情況下無需負責遺產的損失;d.承辦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辦人為信託人的,如果購買遺產,受益人有權推翻,但如果所付價錢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領承辦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應負與承辦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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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法院申請承辦的文件:a.申請人作為合法遺產管理人的宣誓,誓詞應證明死者的身份、繼承人是誰,死者有無遺囑,並保證依法執行;b.一位證人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的宣誓,內地申請人需提供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的公證書;c.死者的死亡證明書;d.遺產稅已交納或予以免稅的證明原件,並附上經遺產稅署核定的死者遺產清單;e.如果申請人不是唯一的遺產受益人,遺產官有權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證人,以保證承辦人按照法律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