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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信託統治

發布時間:2021-02-13 19:13:32

1. 韓國房價很便宜嗎

韓國的房價特別高,對於一些貧困家庭和城市新移民來說,買房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也許是作為游牧民族的後裔,韓國人喜歡搬來搬去,很多人並不願意在同一個地方長期生活,所以韓國人租房子住是極為平常的,房屋出租也就成為一項相當龐大而成熟的產業。

大體說來,韓國用來出租的房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叫「下宿」,由於在這里住的一般都是大學生,所以不用先交押金,只要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即可,房東會提供如桌子、被子等基本用品,每天還提供1~2頓飯菜;二是考試院,從名字就可以看出,這里主要是給那些迎接各種考試的人租住的。考試院的房子很小,設施簡單,月租相應也就便宜,所以很多大學生也偏好住在這里;三是一室戶或者公寓房,這種房子一般室內具備洗手間和廚具,但其他的設施基本沒有。租住這種房子一般需要同時交押金和月租,且相對較貴,所以住在這里的人一般是單身、新婚夫婦或者家庭比較富裕的學生。

而最令外國人感到新奇的,還是所謂的「傳貰」租房模式。

我目前的房子就是通過「傳貰」租住的。中介機構「首爾房地產」的中介人員在聽完我講述的條件後,立即從電腦里調出所有符合要求的房子,然後開車帶我一一察看。

當發現我對一家商住兩用樓里的房子感興趣時,中介介紹說,這間房子是以「傳貰」的形式出租的。

我對所謂「傳貰」的理解,就是在入住時交給房東28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2.4萬元,人民幣1元約合125韓元),「傳貰」合同期間不需要交任何房租。「傳貰」合同期滿後,房東將全額返還這2800萬。

韓語中的「傳貰」是個漢字詞,「貰」是「出租、出借」的意思。「傳貰」是地地道道的經濟學名詞,是韓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債權制度。

網路詞典解釋說,韓國擺脫日本殖民統治以前,「傳貰」做法主要局限在漢城及其周邊一帶。隨著戰亂等造成人口大規模流動,傳貰租房的做法開始在韓國大小城市推廣開來,如今成了韓國人住房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據統計,目前有23%左右的租戶是住在「傳貰」房子中的,只有19%住的是月租房。

看完房子後便是商簽合同事宜。簽合同時,我與房東在合同期限問題上產生了分歧。房東堅持說,「傳貰」形式出租房子至少得簽兩年。我卻堅持只簽一年。房東幾次欲起身離開,均在中介勸說下又坐下來。最後在附加條件下,達成了妥協:房東在合同期滿當月未必能全額退還押金,但會在第13個月返還。此間,只要有人入住,我就得隨時搬走。

合同終於還是簽了,但我越來越有些後怕,合同到期,房東不還錢怎麼辦?為什麼房東不願要月租金,這么「便宜」房客?

我忍不住找到中介,告知他自己的憂慮。中介卻並不驚訝。他說,在原來住宅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的確有很多房東對房客很蠻橫,拖欠押金,房客也沒有什麼辦法。後來,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和規范「傳貰」制度,韓國在1958年制定的《韓國民法典》中就對這種不動產利用關系作了具體的規定。中介說,你要是還不放心,可以帶上這份租房合同到市法院去核實並公證一下。

來到法院,工作人員在核對合同和房東的個人材料後,很快加蓋了大紅騎縫章——原本以為要花人民幣幾百塊才能辦好的事情,結果只付了500韓元。

工作人員解釋說,韓國《民法》第303條特別規定,傳貰權人支付傳貰金,按照該不動產的用法佔有、使用和收益,傳貰權消滅時,權利人對該不動產全部享有較後順位權利人及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傳貰金的權利。韓國《住宅租賃保護法》中也對此有明確規定,即便是外國人也不用擔心房東不還錢。

傳貰之變

近幾年來,韓國「傳貰房」比以前少了4%,相應月租房增加了4%。主要原因是,以前的銀行利息很高,房東一般將房客的大筆押金存在銀行里,每月同樣可以獲得很高的利息收入,還省下了每月挨戶收取房租的麻煩。但隨著利率的下降,一些靠房子維持生活的老人,一般就不願用「傳貰」出租房子了,而是轉為月租的形式。

不過,對於真正需要融資投資的人來說,用「傳貰」方式出租房子仍然有很強的吸引力。因為從銀行貸款不僅比較困難而且利息很高。這幾年,韓國房地產業非常火爆,投資者紅了眼似地炒作房地產,這當然得需要巨額資本金。

若粗略計算一下,僅我所在的樓層就有30個小房間,房東從本樓層就可以先後融資8~9億韓元。韓國法律規定,「傳貰押金」的額度一般是所租房子時價的60~70%。今年初,韓國首都首爾的平均「傳貰」價格上漲到1億700萬韓元左右。所以,投資者可以用融到的這筆傳貰資金再投資新房繼續進行「傳貰」出租,也可以轉手,賺取升值利潤。

隨著經濟全球化,投資渠道也越來越寬。現在韓國大多房東將這些錢投入到證券、房地產、海外基金、做生意等方面。韓國國民銀行的一位理財咨詢師介紹說,韓國家庭儲蓄率僅為4%左右,35%的城市家庭甚至沒有一分錢存款。

在韓國人的資產結構中,海外資產在金融資產中所佔的比重正日益提高。特別是這幾年中國、越南、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的股市異常火爆,中國基金、印度基金、以房地產為投資對象的海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等,都是非常熱門的理財商品。去年末,韓國政府為抑制韓幣升值,還出台政策,鼓勵國民到海外購置房產等。因此,不管以哪一種手段投資,其收益都高於每月收取的租金和銀行利息。

可見,「傳貰」制度之所以能存續,就在於它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護下,房東可據此獲得長期融資,而這筆資金可以帶來高於月租的收入。房東讓渡或者犧牲的不過是對房子在一段時間內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同時,社會上也必須存在一定量的租房者,他們在支付了「傳貰押金」後,獲得了對房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省下了月租。因此,傳貰合同雙方都各取所需,互利互惠。

從這個意義上說,「傳貰」制度不僅推動了韓國房地產的充分利用、資金的融通和財富的增長,同時也有助於緩解住房難題。

2. 雙贏里三鑽信託會員是什麼意思

網路很多販賣的這種業務都是騙子,請你小心。就算有真實的,他們也都是用了一些不正當手段比如抓肉雞黑別人的寬頻付賬的,總之天上掉餡餅的事情還是不信為好
希望採納

3. 韓國經濟是什麼時候開始騰飛的

韓國經濟起飛始於60年代初期,爾後30年來,一直保持高速增長的勢頭。

韓國經內濟是如何騰飛容的
http://..com/question/7968249.html

韓國現代化成因淺析
http://www.gzii.gov.cn/script/dweb/testnew/listinfo.asp?siteid=20734

4.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作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應依法分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根據上述條文第(一)項的規定,A公司作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財產作為破產財產。但這並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響,在強調於公司獨立性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特殊的投資關系。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資權益,根據上述條文第(三)項的規定,應將其作為一種財產權利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
一般應由清算組委託評估機構對子公司B進行評估, 在此基礎上將子公司整體有償轉讓,轉讓金納入破產財產。此時,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得以保留,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

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對於第1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為B是全資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託受益人就意味著A將B公司股權間接的贈與給了信託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託房屋產權,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實現防止辦公樓不被強制執行的效果。
對於第2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是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但是B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仍然負債務償付義務,其財產(辦公樓)仍然會被強制執行。但B公司信託辦公樓這一物權,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託收益人,根據上述辦公樓就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可以不被強制執行。

5.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專富長期規劃屬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6. 信託3+2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指信託期限,是5年期,但滿3年可以提前結束。

7. 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北京遺產繼承欄目關註: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8.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9. 什麼是信託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專的關屬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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