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 香港電訊信託及香港電訊財務報表要合並嗎
總分公司要合並,母子公司不用合並
3. (證券法)這里為什麼強調是"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呢
凈利潤不是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是指排除這種情況,只要不內是這種情況就不受限制。容那麼這種被排除的情況是指的什麼呢?主要是合並報表以外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是非控制公司的投資收益,控制的子公司會納入合並報表。
單個企業上市,不影響母公司合並報表,企業集團不需要跟著上市。
4.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5. 以下哪項可判斷為控制,應當編制合並報表
根據以下原則判斷是否合並報表,而不僅僅是看投資比例。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內33號—一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容定,我國合並會計報表的范圍具體如下: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6. 什麼是「並表」
並表是並表監管的意思。
並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對銀行集團的總體經營和所有風險進行監督。並表監管是各國監管當局在總結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倒閉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舉措,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審慎監管標准。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對並表監管提出了若干原則,其核心理念是監管當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並採取有效措施管理集團的總體風險,防止出現跨境監管責任不清、監督檢查難以有效實施的局面。
在並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還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損失撥備、授信集中度、關聯交易、跨境資金流動等一系列監管要求。
(6)合並報表信託擴展閱讀:
並表的發布背景: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五年來,尤其是銀監會成立三年來,我們借鑒國際審慎監管的成功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構建了一套相對較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和評級體系,監管技術和手段得到加強,監管更加科學。
2008年2月1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借鑒國際監管實踐,結合我國商業銀行並表管理的現狀,兼顧原則性和操作性,將我國並表監管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進一步規范了我國並表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同時對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作出了要求。
《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條,分別為總則、並表監管范圍、並表監管要素、並表監管方式、跨境並表監管、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和附則七個部分。
《指引》不僅適用於商業銀行作為母公司所構成的銀行集團,還涵蓋了中國銀監會監管的所有機構,包括在華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法人、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組成的集團。
7. 如何確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1、控制的定義合並財務報表內的合並范圍容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2、母公司與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3、控制的具體應用: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8.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9. 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有哪些
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
一、合並報表范圍的界定原則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二、控制必備的要素
1.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
2.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三、控制的界定條件
(一)通過涉入被投資方的活動享有的是可變回報
1.可變回報的概念
所謂可變回報是指不固定的並可能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化的回報。其可以僅是正回報,僅是負回報,或者同時包括正回報和負回報。
2.可變回報的形式
①股利、被投資方經濟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資方發行的債務工具產生的利息)
②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投資的價值變動。
③因向被投資方的資產或負債提供服務而得到的報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動性支持收取的費用或承擔的損失、被投資方清算時在其剩餘凈資產中所享有的權益、稅務利益、因參與被投資方而獲得的未來流動性。
④其他利益持有方無法得到的回報。例如,投資方將自身資產與被投資方的資產整合以實現規模經濟,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投資方通過參與被投資方保證稀缺資源的供應、獲得專有技術或限制被投資方某些運營或資產,從而提高投資方其他資產的價值。
(二)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並能夠運用此權力影響回報金額
投資方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時,稱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權力」。
1.相關活動
(1)相關活動的界定
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
對許多企業而言,經營和財務活動通常對其回報產生重大影響。這些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活動:
①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
②金融資產的管理;
③資產的購買和處置;
④研究與開發活動;
⑤確定資本結構和獲取融資。
(2)相關活動的決策機制
就相關活動所作出的決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①就被投資方的經營、融資等活動作出決策,包括編制預算;
②任命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服務提供商,並決定其報酬;以及終止其作為服務提供商的業務關系或者將其予以辭退。
(3)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能夠分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的不同相關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權力是一種實質性權利
(1)主導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
權力來源於權利(如表決權)。為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必須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2)賦予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權力的權利方式
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可能源自各種權利,例如,表決權或潛在表決權、委派或罷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該被投資方關鍵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的權利、決定被投資方進行某項交易或否決某項交易的權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決策權利。這些權利單獨或者結合在一起,可能賦予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通常情況下,當被投資方具有一系列對回報產生重要影響的經營及財務活動,且需要就這些活動連續地進行實質性決策時,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單獨或結合其他安排)將賦予投資者權力。
(3)實質性權利和保護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所擁有的權利時,還應區分該權利是實質性權利還是保護性權利。
①實質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僅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應是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通常是當前可執行的權利,但某些情況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權利也可能是實質性權利。
②保護性權利
保護性權利旨在保護持有這些權利的當事方的權益,而不賦予當事方對這些權利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力。投資方僅持有保護性權利不能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
保護性權利通常僅適用於被投資方的活動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況,但並非所有在例外情況下行使的權利或在不確定事項發生時才行使的權利都是保護性權利。
3.權力的持有人應為主要責任人
權力是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可見,權力是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為主要責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權力(行使人為代理人)。
4.權力源自於表決權
大部分情況下,投資方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獲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實權利。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表決權的投資方要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該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必須是實質性權利,且使該投資方具有主導該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通常通過決定財務和經營政策實現)。
(1)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表決權
當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表決決定,或者主導相關活動的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指派,而且權力機構的決策由多數成員主導時,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無權力
投資方雖然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當這些投票權不是實質性權利時,其並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當其他方擁有現時權利使其可以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持有半數以下表決權的其他方擁有實質性潛在表決權,並據此取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且該其他方不是投資方的代理人時,則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②當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並非實質性權利時,即使持有多數表決權,投資方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例如,由於無法獲得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投資方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無法行使,則該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確定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關鍵在於該投資方是否擁有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在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監管人等其他方主導時,投資方無法憑借其擁有的表決權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因此,投資方即使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的表決權,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有些情況下,根據相關章程、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主導相關活動的決策所要求的表決權比例高於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一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例如,被投資方的公司章程規定,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決策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投資方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這種情況下,持有半數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表決權的投資方,雖然表決權比例超過半數,但該表決權本身不足以賦予投資方權力,應結合其他因素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與判斷。
(3)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
持有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的投資方(或者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表決權比例仍不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投資方,本部分以下同),應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以判斷其持有的表決權與相關事實和情況相結合是否可以賦予投資方擁有對於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與其他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相比,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為否決投資方而需要聯合一致的行動方越多,投資方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甲投資者)48%的投票權,剩餘投票權由數千位股東持有,但沒有股東持有超過1%的投票權,沒有任何股東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或能夠作出共同決策。
當以其他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判斷所獲得的投票權的比例時,A投資者確定48%的權益將足以使其擁有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無需考慮權利的任何其他證據,即可以其持有股權的絕對規模和其他股東持有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確定其擁有充分決定性的投票權以滿足權力的標准。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40%的投票權,其他十二位投資者各持有被投資方5%的投票權,股東協議授予A投資者任免負責相關活動的管理人員及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若要改變協議,須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表決權同意。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得出結論認為,單憑投資者持有的投票權的絕對規模和與其他股東持有的相對規模,無法對投資者是否擁有足以賦予其權力的權利作出結論。但是,A投資者確定股東協議條款賦予其任免管理人員及 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足以說明A投資者擁有對被投資者的權力。
②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
投資方自己擁有的表決權不足,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表決權,從而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該類合同安排需確保投資方能夠主導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表決,即,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按照投資方的意願進行表決,而不是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協商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進行表決。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A企業和B企業單獨簽訂合同安排,規定B企業任命的董事必須與A企業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進行表決。若不存在其他因素,該合同安排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議上獲得涉及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這一事實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為避免董事審議陷入僵局,股東們簽訂協議賦予A企業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為董事會主席,並且在董事會會議上享有額外的一票。股東協議有效地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會議上獲得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如果不存在其他因素,這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③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投資方可能通過擁有的表決權和其他決策權相結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合同安排賦予投資方在被投資方的權力機構中指派若干成員的權利,而該等成員足以主導權力機構對相關活動的決策。又如,投資方可能通過表決權和合同安排給予的其他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生產活動,或主導被投資方的其他經營和財務活動,從而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權利時,僅僅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的經濟依賴(如供應商和其主要客戶的關系)不會導致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④其他因素分析
a.投資方能夠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b.投資方能夠出於自身利益決定或者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c.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投票權;
d.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存在關聯關系;
5.權力源自於表決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主體的投資方對其的權力並非源自於表決權,例如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等結構化主體。結構化主體,是指其設計導致在確定其控制方時不能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的主體,主導該主體相關活動的依據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6.權力與回報之間的聯系
只有當投資方不僅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來影響其回報的金額時,投資方才控制被投資方。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定義
1.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的主體。
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
2.子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需同時具體兩個條件:
(1)只能由一個母公司控制;
(2)子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以及信託項目等主體。
3.不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
(1)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備注】規模大小、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與集團其他公司業務性質的差異均不影響合並范圍的認定。
以上是2015年修訂後的合並報表的范圍確認相關原則,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