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興業信託鄭州分部和中原銀行總行資管部哪個更好
很長時間以來,鄭州銀行一直是河南省內資產規模最大的法人金融機構,這種情況在2014年底發生了變化。2014年2月26日,中原銀行正式掛牌開業,開業伊始資產規模即超過2000億。根據在鄭州銀行和中原銀行2014年年報,截至2014年年底,中原銀行資產規模 2070億元,鄭州銀行資產規模2042億元……
投實的親們都懂的,雖然利率市場化混業經營來襲,但眼下這個階段,資產規模仍是衡量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最重要指標沒有之一啊~那麼,被超越的日子裡,鄭州銀行在幹啥?而中原銀行又在忙啥?
根據這兩家銀行公布的年報,投實從資產規模、凈利潤、資本充足率、不良率以及業務種類等多個角度對比了這兩家河南本土最大的法人金融機構。
經濟下行,哪家機構最有希望實現逆周期彎道超車?打造「一流商業銀行」金融豫軍哪家強?往下看哦 ~
本文系投實獨家原創,未經許可謝絕任何形式的轉載引用,侵權必究
數據來源:中原銀行2014年年報摘要、鄭州銀行2014年年報、鄭州銀行2014年社會責任報告
鄭州銀行在幹啥
資產規模被超越的日子裡,鄭州銀行在忙著拉存款、上業務、布網點、拿牌照……
除了在中原銀行開業不久立即啟動香港IPO計劃之外(關注投實,回復鄭州銀行,收看《鄭州銀行正式啟動香港上市 資產規模超2000億探索混業經營》)鄭州銀行在公司架構和業務重點方面迅速進行了調整:
2014年,鄭州銀行獲得信用卡業務、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基礎成員行、意向承銷商、嘗試做市商以及同業存單業務、跨境人民幣業務、國際結算業務、對外擔保業務、外匯拆借業務、咨詢見證業務等資格,並成功發行20億元二級資本債券和15億元同業存單,成為省內首家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發行同業存單的銀行;
成立了中間業務中心、自助設備及品牌管理中心;將資金營運部更名為金融市場部,從事債券、外匯交易、金融衍生品等業務;將投資銀行部更名為金融同業部,專營同業業務和投行業務;在理財管理中心的基礎上,新設資產管理部……
在互聯網金融方面,截至2014年12月底,電子銀行業務筆數佔全行業務量的比例突破60%。
根據年報,截至2014年末,鄭州銀行總股本39.42億元,監管評級為2級,在職員工2941人,分支行94家,其中分行6家,支行88家;發起設立中牟、新密和鄢陵村鎮銀行3家。 2014年年度營業總收入103.71億元,首超百億元大關;實現撥備前利潤37億元,較上年增長7.93億元;凈利潤24.63億元,較上年增長5.61億元。主要監管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資本充足率11.12%,不良貸款率0.75%,撥備覆蓋率301.66%。
中原銀行在幹啥
中原銀行由省內13家城商行合並重組而來,此次重組歷時超過1年,是國內城商行發展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重組,難度系數五星~
那麼中原銀行開業至今也有快半年了,他們忙著幹啥?投實君根據公開信息梳理了一下,概括就是順架構、建制度、招人馬、拜碼頭~
中原銀行聘請普華永道(中國)咨詢有限公司為其規劃了發展戰略、組織架構、薪酬管理及職位體系,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選聘了高管層,完善構建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結構;
制定下發《中原銀行分行內設機構指引》;制定《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價值管理綱要》、《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等……
同時,中原銀行進行了大規模的社會招聘和校園招聘;關注投實,回復中原銀行,收看《中原銀行排兵布陣大解密!(附報名通道)》
此外,拜碼頭也是中原銀行高層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原銀行董事長竇榮興、行長王炯馬不停蹄地拜訪了河南省幾乎所有的省轄市,「中原銀行將努力推進與全省18個省轄市政府、10個省直管縣(市)政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也難怪,中原銀行由原有的13家城商行合並而來,此前,當地政府的財政存款是城商行存款構成的重要部分,而中原銀行合並後,政府會不會把存款放到當地農商行、農信社去呢……高層不拜碼頭行嗎……
在業務方面,3月29日,中原銀行大集中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首批試點行(總行營業部,駐馬店、許昌、平頂山分行)系統成功上線。
此外,中原銀行不斷加強與河南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等監管部門的溝通銜接,積極爭取各類業務准入資格;與銀聯商務、快錢、上海網交所等公司加強合作,不斷拓寬獲客新渠道,拓展盈利新模式;與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恆豐銀行等總行金融同業和投行部門進行深入溝通,就未來業務合作已達成初步意向等等~
關注投實,回復」中原銀行」收看:
《中原銀行資產總額2277億 已與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簽訂股權登記託管協議 備戰上市》
《中原銀行首秀股東大會傳統銀行、創新銀行、未來銀行三大戰略執行方案出爐》
總之,中原銀行早已明確了「傳統業務做特色、創新業務找突破、未來業務求領先」三大戰略,力爭打造「一流商業銀行」,這是謝伏瞻省長對中原銀行的批示~
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中原銀行資產總額2277億元,負債總額1992億元,其中各項存款余額1811億元,較年初新增135億元;貸款余額1157億元,較年初新增72億元。
各項指標哪家強
那麼關鍵的關鍵來了~兩大銀行年報指標大PK,數據說話親們可以見仁見智~
但投實君必須要指出的一點是,根據年報,鄭州銀行和中原銀行兩家銀行資產規模相差不多,但鄭州銀行員工在職員工2941人,而中原銀行員工則有10638人!相差數倍,所以親們,你們知道銀行下沉網點意味著什麼了吧~
中原銀行2014年年報主要財務指標:資產總額2,070.7億元(集團),其中各項貸款1110.8億元;各項存款1637.3億元;實現凈利潤26.1億元。各項監管指標達到良好標准。不良貸款率1.82%,撥備覆蓋率228.91%,資本充足率19.58%。
鄭州銀行2014年年報主要財務指標:截至2014年末資產規模2042.89億元;一般性存款余額1325.61億元;年度營業總收入103.71億元;凈利潤24.63億元;資本充足率11.12%,不良貸款率0.75%,撥備覆蓋率301.66%。
『貳』 銀行將貸款資產表外化,移入信託公司,這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有什麼影響
目前沒有影響,只是納入監管,但是一旦信託資產到期,要麼資產包企業歸還本息,要麼銀行購回資產,這時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存貸比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今年我國的銀信合作的總金額相當大。
『叄』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肆』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怎麼編制急待,叩謝了!
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是面向監管部門的,其中以銀監會的非現場監管報表為主,要求上報的報表共計21張,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業務報表。涉及報表12張,分別為《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G01、《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G03、《利潤表》G04、《利潤分配表》、《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G11、《流動性比例監測表》G22、《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G31、《資本充足率匯總表》G41、《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2、《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3、《長期股權投資風險情況表》和《債券託管及證券交易保證金存放情況表》。
(二)信託業務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為《信託項目資產負債匯總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信託財產狀況統計表》、《信託項目到期情況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風險及客戶集中度情況表》。
(三)補充報表。涉及報表1張,即《異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監測情況表》。
(四)機構基礎信息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是《信託投資公司基本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股東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控股子公司情況年報表》和《信託投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年報表》。
對於以上的報表編制,需要財務、審計、風險、合規等多個部門協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數據也需要跟具體的業務部門進行協調才能獲取。所以多數規模較大的信託投資公司會采購專業的信息系統來完成以上工作內容。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下載表樣後,用Excel進行編制。
『伍』 什麼是資本充足率
靜態資本充足率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總額對其回風險加權答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
靜態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靜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靜態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靜態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陸』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柒』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根據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屬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信託資本充足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捌』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玖』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