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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設計信託

發布時間:2021-02-17 00:14:15

A. 設計項目信託管理是什麼意思

這個我也復沒有接觸過的哦~制不過呢,從這句話的字面上去理解的話,應該先看看什麼是信託;
在網路裡面呢,我查到了信託的簡介;希望對你有用啦~
銜接地址如下:http://ke..com/view/8159.htm

B. 我國專業信託機構是何時興起的

第一家信託公司是中信信託
中信信託

它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親自倡版導和批准,權由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於1979年10月4日創辦的。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初期曾被鄧小平同志贊譽為中國在對外開放中的一個窗口。中信集團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開拓創新,通過吸收和運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採用國際上先進、科學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諸多業務領域中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內外樹立了良好的信譽,為國家的改革開放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

中信集團現已成為具有較大規模的國際化大型跨國企業集團。中信集團目前擁有44家子公司(銀行),其中包括設在香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的子公司;在東京、紐約、哈薩克設立了代表處。中信集團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金融、實業和其它服務業領域。截至2009年底,中信集團的總資產為21,538億元;當年凈利潤為282億元。

C. 你好!老師讓我們解決關於信託的問題:設計信託計劃,即:如何說服張女士投資信託囚,不是寫論文

自己的作業要自己寫,提供1個專業思路給你:
1)安全性:兒女理財習慣和自回控能力沒有母答親出色,如果將資產一次性轉交,或許會被揮霍,全家未來生活缺乏保障,將資產通過信託形式變成實質上的永續年金,自己晚年生活,兒女子孫生活均有保障,也不至於使其揮霍無度;長期上來說可以合理規避未來可能有的遺產稅
2)收益性:信託基金年收益率在8-10%之間,張女士、其子、其女沒人每年至少可獲得100萬生活費,可享受較富裕的生活。
3)情感聯系:全家人需要她的智慧守護;年老後不應將精力還完全耗費在瑣事上,應該去享受生活,享受天倫之樂;老年的尊嚴問題,子女孝順可以通過信託合同實現保障。西方家族富過三代的案例。

D. 試列舉你所熟悉的我國金融信託創新產品,並說明其特色以及所解決的經濟問題。

信託產品設計及靈活運用的案例http://www.trustlaws.net/design/

E. 什麼是商務管理信託,我國開辦此類信託業務的前景如何

本人覺得以上答案不可信,樓主基本上可以不做考慮。
一般信託公司只做股版權信託,不權做你說的那個商務管理信託,而且信託公司在做股權信託的時候,很少旅行股東的一般權利的。除非在合同中規定的特定事件的發生。
因為你也知道每家公司都有自己本身的生存法則,都有自身的管理特點,信託公司只是有錢買了你的股權的一段時間,所以很少行使股東權利,也就是說基本上不對所持有股份企業行使股東權利的。更何況你說的那個商務管理信託了。
你是看書看到的吧?
國內關於信託的書很少有,有也是從國外照抄過來的,一點也不適合中國國內的信託公司。
所以我說了一大堆,看在信託從業老者的面子上給我分吧。在有什麼問題你就問我就好了。

F. 設立信託應採取什麼形式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專、受託人的姓名或屬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G.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H. 我國信託機構眾多,發型的信託產品更多如牛毛,如何選擇好的信託結構以及好的信託產品

其實我國信託機構數量在金融類機構中算是較少的了,一共才67家營業,信託產品並沒有你想像回的那麼多答,還有許多資金苦苦找不到適合自己的產品。
至於如何選擇產品,這要根據個人偏好以及對風險的判斷了,一般意義上來說,收益和風險成正比,就是收益率越低的產品,安全性越高,安全性主要是從風險控制上來說,如抵押物是否充足,抵押物的變現程度,有無第三方連帶責任方擔保,是否有優先和劣後級的分層設計,股東的背景等等都對信託安全性有影響。相對較安全的就是上市公司全流通股票質押類信託,投資於債券類的信託。
財富管理公司就是信託銷售的一個渠道,當然在這里你可以選擇多家信託公司的產品,如果有其他的服務就更好,銀行,券商等也代銷信託,性質都一樣,只是個渠道。對你購買產品沒有影響,因為信託公司一般不能設立分公司,有營銷渠道的信託公司也很少,加上信託的火爆,就促進了理財市場的繁榮。

I.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何規定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嚴格的規定,特意用一個章節來闡述信託設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J. 信託知識:我國合法的信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4.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進行審查。


信託機構指受託經營信託投資業務的單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託機構只在大、中城市建立,並需具備下列條件:確為經濟發展所需要;具備合格素質的金融幹部;符合經濟核算原則;具有組織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實收人民幣資本限額等。信託機構是指從事信託業務,充當受託人的法人機構。信託機構的性質是主要從事信託業務,在信託業務中充當受託人的法人金融機構。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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