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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融資

發布時間:2021-03-03 04:36:09

『壹』 簡述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商法與經濟法分屬於不同的法律學科。簡單地說,商法調整的是各商主內體之間的關系,經濟法容則調整國家與經濟主體這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二者側重點不同。而且商法屬於私法,是用來維護主體的私權的,關注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則更大一部分屬於公法。

『貳』 中國關於公司以及融資貸款等法律有哪些

《公司法》、《貸款通則》,《合同法》《擔保法》,這些是最基本的了,當然還有一些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做的。

『叄』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版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權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肆』 什麼叫融資法

融資即資金融通,是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它包括存放款、商業借貸、金融信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外匯交易等等。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解決好資金融通問題,是一個永恆的主題。在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國際業務中,國際融資業務構成了其中的主要內容;恰恰也是在迅速發展的國際融資領域,產生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一、 國際融資的發展
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國際融資開始於二戰以後,隨著戰後各國經濟的恢復和增長,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國際資金融通規模也隨之日益擴大。在日趨全球一體化的現代經濟中,各國間資金的流通也更加國際化、自由化。作為不同國籍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國際融資有其自身的特點,例如當事人應按照國際融資法、習慣法、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進行融資活動;國際融資要受到國內配套資金和本國外匯收支的制約等。較常見的國際融資方式有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項目融資、出口信貸、證券發行、國際金融信託、金融期貨等。
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際融資更是產生了質的變化,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首先,隨著技術手段的長足發展以及各國紛紛實行資本自由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結為一體、同步運作。融資活動以電子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全天候進行。金融市場一體化使得各國在經濟上更加相互依賴,一國金融發生變化往往會影響其他國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其次,近年來國際金融創新發展極快,新的金融產品日出不窮,全球資本市場金融擴展超越經濟增長的趨勢日漸明顯,結果金融資產總量及其增長率與實際生產總量及其增長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有相當巨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追逐投機利益,造成金融風險的加大。
第三,國際融資日趨證券化和多樣化,傳統的銀行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總額中所佔的比例下降,以國際股票和債券發行為主的證券化籌資作用不斷加強,各種新的融資工具應運而生。
第四,國際融資本質上是資本的無形交易,比實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風險。最近,隨著網路技術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這種擬制無形交易的高風險性更是日益凸現。進入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動盪不寧,危機發生頻率之高、後果之嚴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鎊受游資沖擊後被迫大幅貶值,退出了歐洲匯率機制。94年墨西哥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97年初,阿爾巴尼亞也陷入了金融危機;97年下半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更是震動世界,隨後韓國、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捲入了這場危機。除了這些國家、地區性的金融危機以外,商業銀行在國際業務中遭遇重大風險的新聞也是接連不斷:95年,尼克·里森投機金融衍生交易失敗造成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同年,日本大和銀行也爆發了類似事件,損失數十億美元;93年,我國也發生了某銀行分支機構被騙開100億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惡性事件。
以上說明,當今國際資金融通全球一體、規模巨大、方式多樣、風險較高,這就要求各國通過法律對國際融資進行相互協調的、有效充分的監督規制;也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識,加強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

二、 國際融資法的特點
國際融資法就是調整國際上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內容和性質上看,國際融資法應該屬於民商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具有顯著不同於傳統民商法的特點,因此不少人主張應該把國際融資法看作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獨立法律部門。必須指出的是,國際融資法之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由其調整對象——國際融資關系的特性所決定的。
一般認為,國際融資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的廣泛性
國際融資法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參與融資活動,成為融資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二)調整對象的多樣性
融資法的調整對象是由於融資關系主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由於融資關系的主體非常廣泛,融資法的調整對象也就顯現出復雜多樣的特點。既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政府貸款;也有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世界銀行的貸款。既有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國際商業貸款;也有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融資關系,如外匯存放款。國際融資活動可以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因而融資關系是相當多樣化的。
此外,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融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不斷推陳出新。每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形成了一類新的融資關系,也就相應地需要有一類法律規范來調整。現實中,融資關系日愈復雜多樣,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推出,使現有的融資法律制度經常落後於金融實踐的需要。
(三)淵源的復雜性
國際融資法具有復雜的法律淵源,這是國際融資法本身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所謂法律淵源,0一般是指法律規范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常見的有制定法、判例法、習慣和法理等等。國際融資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法律、習慣、慣例及慣行做法三個層次,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1、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
目前國際上尚沒有專門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統一制定法,但是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中往往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法律規范,這是國際融資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現代國際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所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為基石,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是國際金融領域內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另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金融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或各國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如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借貸協議),也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這些正式協議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協定(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中一般都對融資的基本政策、原則以及融資對象作了規定,對法人或個人之間的國際融資活動具有直接的影響,所以說它們是國際上調整融資關系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各國制定的含有調整國際融資關系規定的成文法律、法規,如借貸法、證券法、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等等,都是國際融資法的國內法淵源。另外,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也應遵守各國民商法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目前,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融資法」,而是採取針對某種融資方式制定單行法規或條例來調整,如97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內法對國際融資具有類似示範法的明顯影響,這是由其金融實力和歷史因素所決定的。
2、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習慣(Custom)
習慣是國際融資法上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甚至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因為盡管有很多的國際條約,但在一般國際法的內容中,國際習慣還是占較大的部分,即便國際條約往往也要以國際習慣為背景來加以解釋和理解。
實踐中,「習慣」經常與「慣例」相混用。其實,國際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慣例就是指國際習慣,即《國際法院規約》上所指的「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國際習慣必須是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因此具有習慣法的效力。廣義的國際慣例則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也包括尚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一般「慣例」。
二戰後,對國際商務慣例的整理總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這些經過整理歸納的慣例影響日漸擴大,作用日漸顯著,因而逐漸為各國普遍接受,認為具有類似習慣法的約束力,這種慣例就逐漸轉變為習慣。在國際金融領域,象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為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和《托收統一規則》,對於調整商業銀行的國際結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承認,可以說,這種國際慣例已經上升為國際習慣。
3、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Usage)和慣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國際經貿領域,慣例和慣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並沒有作為習慣法而被各國普遍接受。因而它們不具有國際習慣那樣明確的效力,需要經當事人作出的約定方能確立其法律約束力。可以說,國際習慣和慣行做法的效力,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沒有當事人的合意採用,它們的約束力就很難成立。
在國際融資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融資法律和習慣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關融資的國際慣例。由於調整國際融資關系的國際慣例是對長期以來國際融資活動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做法的總結概括,只要當事人認可,即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慣行做法是指在長期的普遍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與慣例相比,慣行做法往往還未經過歸納整理,上升為成文的慣例,因此其影響力較慣例為弱。但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慣行做法約定在合約中,也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慣行做法也可成為一種法律淵源。
在國際融資實踐活動中,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當事人所採用,其根本原因是它們能夠便利交易,減少和避免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誤會和紛爭,縮短締約過程,提高國際融資活動的效率,便於解決爭議。因此,各國當事人在國際融資中一般都願意選擇採用已有的慣例和慣行做法,特別是那些經過歸納整理、具有較大影響的國際慣例。

綜上,各國關於建立國際金融組織的條約和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則和決議,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間或各國之間關於融資活動而簽訂的協議,各國關於國際融資的法律規定,調整國際融資的國際習慣,國際融資實踐中形成的相關慣例和慣行做法等,所有這一切構成了一套對國家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融資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的是,在國際融資法上,制定法意義上的成文法律並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則性規定。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真正起到具體規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國際融資活動中,那些頗具影響的國際習慣、慣例、不成文的協議或慣行做法、甚至當事人之間通過磋商達成的「君子協議」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很大的效力,這正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官員格林所指出的那樣,「為取得在經濟問題上的諒解可以不必訴諸嚴格的『游戲規則』」。

三、對國際融資的依法規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強調指出的那樣,國際融資是一個發展很快、復雜多樣、風險較高但又缺乏明確、完善的法律規制的領域。不可否認,由於科技和金融創新的推動,國際融資也不斷推陳出新,帶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制定法形式的國際融資法律往往跟不上實踐發展,也不可能對很具體的實際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所以,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事實上成為國際融資法的主體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規制國際融資實踐活動的重要作用。在國際融資活動中採用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無疑有利於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風險。但是,這些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復雜,專業性很強,必
須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才能比較好地掌握。而且對於非發達國家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對這些有關國際融資的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礎薄弱。因此,鑒於國際習慣、慣例和慣行做法在實務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專業性,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學習國際融資法和從事國際業務時必須對它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注意。
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制定法律,締結條約和編纂整理國際習慣、慣例不斷完善對國際融資活動的有效規制,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國際融資活動的當事人,尤其是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融資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自律,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發揮國際融資的作用,預防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因為,在國際融資法中,大量的規范是以國際慣例和慣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當事人通過在合約中的約定才能確立其效力。「有約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這是一條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適用的慣例和慣行做法作出明確的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畢竟,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毫不自律,那麼將很難防範風險的發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後補救了。

『伍』 什麼是融資貿易要具體點的

貿易融資(trade financing)

商貿易融資,是銀行的業務之一法。商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法。商境外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在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時,利用國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資額度和融資條件,延長信用證項下付款期限的融資方式法。
銀行提供以下貿易融資業務的服務:

1. 授信開證,是指銀行為客戶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對外開立信用證法。

2.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相符單據時,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該信用證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法。
法商進口押匯通常與信託收據配套使用法。商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託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並以貨物銷售後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法。

3. 提貨擔保,是指在信用證結算的進口貿易中,貨物先於貨運單據到達目的地,開證行應進口商的申請,為其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擔由於先行放貨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保證性文件法。

4. 出口押匯業務,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貨運單據質押給所在地銀行,該行扣除利息及有關費用後,將貨款預先支付給受益人,而後向開證行索償以收回貨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業務法。

5.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信用證後,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人民幣周轉資金融通法。

6. 外匯票據貼現,是指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法。

7. 國際保理融資業務,是指在國際貿易承兌交單、賒銷方式下,銀行或出口保理商通過代理行或進口保理商以有條件放棄追索權的方式對出口商的應收帳款進行核准和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後收回貨款的保證法。

8. 福費廷,也稱票據包買或票據買斷,是指銀行或包買人對國際貿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遠期承兌匯票或本票進行無追索權的貼現(即買斷)法。

9. 出口買方信貸,是指向國外借款人發放中長期信貸,用於進口商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促進中國貨物和技術服務的出口法。
法商出口買方信貸中,貸款對象必須是中國工商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法。商貸款支持的出口設備應該以我國製造的設備為主法。

各銀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大體相同,但仍有細微的區別法。商在選擇貿易融資銀行時,應該詳細操作操作方法法。

『陸』 國際商法學什麼

簡單點說,主要是學國際貨物買賣。比如國際交易習慣、交易規則等等

『柒』 求商法學前輩指導,想寫一篇關於國內外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學年論文,請問有沒有相關資料可以介紹

摘要:公司資本是公司賴以生存和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義但隨著融資技術的革新和資本理性投資功能的增強,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在逐步減弱,並限制了公司便利籌資自由經營的空間因此,各國的資本制度逐漸走向寬松和靈活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訂為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奠定了堅實一步,並在促進公司發展保護債權人利益,實現整個市場經濟良性運行上發揮重大作用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法定資本制;折衷資本制;公司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082-03

一、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為首要目標,確立了以資本三原則和法定最低資本額為核心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目的在於:規范現實中大量皮包公司存在,對市場交易安全構成的極大威脅;防止公司設立中欺詐投機行為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
然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不但沒有達到充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的預期目標,公司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資本被掏空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嚴格恪守資本三原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對外融資股東利益的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等都產生了巨大的阻礙主要表現在:
1.過高的法定最低資本額要求我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但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資本額卻是世界上最高的,這無疑抑制了公民投資的積極性,阻礙了公司的設立
2.嚴格的資本確定製設立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必須全部認足並繳足股款,公司登記機關才能予以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公司始得成立這造成了資本的閑置浪費,不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在出資形式上,將股權債權等形式的出資不當排除在外,並對實物出資實行嚴格監督和控制,尤其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規定過低,無法適應高科技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3.嚴厲的資本維持原則將公司對外轉投資的累計數量機械地限制在公司凈資產50%之內,公司發行公司債的累計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限制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禁止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對公司進行以建立員工激勵機制為核心的制度創新設置了障礙
4.呆板的資本不變原則對公司形式增減資和實質增減資不加區分,一律須踐行債權人通知和債權人異議程序,造成公司增減資本困難,使得公司無法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

二、新公司法下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

面對法定資本制存在諸多問題,如何加快資本制度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真正發揮功效,已成為我國公司立法面臨的緊迫問題故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在對我國立法經驗進行總結,並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資本制度發展演化趨勢及其本質的基礎之上,對公司資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確立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其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確立,兼顧了企業籌資的快捷便利,解決了發起人籌資困難的問題;避免了公司資本的閑置,提高了資本使用效率,同時也考慮到公司資本信用對外彰顯以保護債權人的功能
2.降低了法定最低資本額新的《公司法》第26條第2款,取消了對不同行業的公司進行分門別類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萬元;第81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大幅降低,一方面拆除了中小投資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障礙,有利於保持必要的市場競爭繁榮經濟,同時也與我國現有的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面,適度的最低限額規定,有效避免因濫設公司可能衍生的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高成本,同時公司擁有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可保障成立後的正常生產經營之需,避免了空殼公司的產生
3.出資類型的多樣化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條規定在明確了知識產權出資的同時,為其他財產出資留下了拓展的空間,實質上取消了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既保障了股東投資的自由,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投資行為掃清了障礙,又拓寬了公司的融資渠道,為其充分利用潛在的投資資源打開方便之門,促進了公司的發展與繁榮此外,該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放寬了對實物尤其是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比例的限制,使人力資本物力資本得以發揮最大的作用,體現了資本效率目標,並將對我國高新技術的進步和高新產業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4.對公司取得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寬相對於原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股份回購的限制,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無疑在該問題上邁出了重大一步依第143條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中,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有利於以較低的成本強化異議股東「用腳投票」的權利;有利於減少股東間「搭便車」的問題,促使股東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有利於控制自己公司的資本市場價格和企業的資金使用量,該規定還為通過開展職工持股,調動公司管理層和職工的積極性實現企業的合並和重組,開辟了一條便利的渠道
5.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一項源於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是為了協調因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被濫用而導致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失衡,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修訂後的《公司法》引入了該項制度,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條的設立,使債權人在出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使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直接向負有責任的股東追償,既對具有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的股東予以有效的懲治與警戒,也填補了資本三原則對債權人利益保障的不足,以事後救濟機制構築起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安全網

6.注冊資本檢驗制度的健全在原有嚴格法定資本制下,資本確定原則未能起到杜絕資本虛增灌水,確保股東出資到位的原因之一,就在於驗資制度的不健全由於我國社會中間力量缺失社會中介組織發育不良的現象普遍存在,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求得生存,以出賣虛假驗資證明為業,使未達到資本限額要求的公司,可通過造假得以合法注冊,嚴重地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和交易安全在折中資本制下,如果沒有發育良好的社會中介組織,由於管制的放鬆,有可能使公司的資信狀況進一步惡化因此,如何對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規范公司登記注冊的程序,保證公司在對外關系中具有最基本的資信,是確保實現我國折中資本制目的維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關鍵所在新《公司法》第208條,針對驗資機構違反法律的規定,提供虛假驗資報告證明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特別作了規定,這對於社會中介組織的培養社會資信狀況的提高,勢必產生重要影響

三、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評析

從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可以看出,我國公司資本制從以強制性規則為主,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為目標,以事先形式安排為模式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向著以實現公司及股東自由決策為主體,以提高公司效率為目標,強化過程監督和事後救濟模式的折中資本制度轉變這既是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發展的趨勢,也是對資本制之真實本質反思與回歸的體現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理念到底是什麼?是為了使公司更廣泛地籌集到資本而便利地設立公司,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商機,實現對效率的追求,還是最大程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市場交易的安全?法定資本制的實踐已證明,試圖通過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的設置,資本確立維持不變三原則的嚴格執行,來實現債權擔保功能的結果,只能是預期價值與現實功效的背離因此,將股東視為具備誠信的基礎,給股東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間,在公司設立之時,賦予其以最為簡便的籌資方式,便利地設立公司;在公司運營中,體現股東對公司風險決策享有自主決定權,以便公司有效地抓住瞬息萬變的商機,實現資本制度本質價值的復位——籌集資本與高效運營,是我們在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應當首先考慮的那麼,在資本制褪去了債權保障功能之後,如何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限責任的濫用,在股東權利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實現最優的平衡呢?這需要在資本制度之外建立一個有效的債權保障機制,包括公司設立時的信息披露機制,使債權人根據披露的信息預期自己的利弊得失;公司設立後營運過程中有效控制公司資本不當流失的機制,使債權人及時掌握公司資本的重大變動,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公司設立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債權人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並將過度風險不當轉嫁給債權人時能有獲得救濟的途徑
總之,《公司法》的修訂,為我國公司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奠定了堅實的一步相信隨著公司治理機制社會信用機制責任保險機制債務擔保機制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在促進公司發展保護債權人利益實現整個市場經濟良好運行上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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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on the Meaning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Reform
——A Concurrent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Items of the Company Law
WANG Yu
(College of Law, Central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The company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that the company relies for existence and undertakes a responsibility outward and independently, having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company creditor benefits. But with the growing function of rational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ension function of the company capital is recing graally; the company is limited in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capital system of all countries heads for loosing and agility. As the original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ists many limitations, the emend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ets a solid step for the reform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and h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promoting company development, protecting the creditor benefits, and carrying out the whole movement with positive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legal capital system;compromise capital system;company law

『捌』 商法如何規制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是允許的,但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話,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不支持超過部分的利息。

『玖』 中小企業融資屬於商法問題嗎

涉及商法問題,但主要還是經濟法的問題

『拾』 商法主要包括哪些法律

商法抄包括以下幾類主要內容:
(一)組織規范與交易規范
大體上可以說,在本課程包括的六門法律中,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屬於商事組織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屬於商事交易法。
(二)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1、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
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必須在穩定性、一致性和靈活性3者之間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越時空的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可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證安全。
2、另一方面,除了強制性規范外,任意性規范的作用也是重要的。
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商法又必須本著自由原則,設立任意性規范以保留意思自治的足夠空間。在商事法律中,自由原則主要體現為法律中直接的任意性條款,包括授權性和選擇性的條款。
(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
商法中的實體規范主要是有關權利、義務、責任、條件、限制和行為方式的規定。
有些商事法律也包括了程序性的規定。
以上就是商法的主要內容,是從三個方面介紹的:第一,組織規范與交易規范,第二,范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第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都相互交融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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