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回司如果答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Ⅱ 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的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五條 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第六條 信託公司股東應當作出以下承諾:
(一)入股有利於信託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
(二)持股未滿三年不轉讓所持股份,但上市信託公司除外;
(三)不質押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設立信託;
(五)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七條 信託公司股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
(二)利用股東地位牟取不當利益;
(三)直接或間接干涉信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四)要求信託公司做出最低回報或分紅承諾;
(五)要求信託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六)與信託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七)挪用信託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
(八)通過股權託管、信託文件、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九)損害信託公司、其他股東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股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信託公司:
(一)所持信託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二)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或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信託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九條 股東與信託公司之間應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十條 信託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方式和程序、職權范圍等內容,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議事細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內容,由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制定,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除審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股東(大)會審議范圍:
(一)通報監管部門對公司的監管意見及公司執行整改情況;
(二)報告受益人利益的實現情況。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股東單獨或與關聯方合並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指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應做到真實、完整,並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股東(大)會的決議及相關文件,應當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Ⅲ 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
Ⅳ 大股東把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能不能用
股票來質押會有股票質押協議源,包括警戒線、平倉線、質押期限……
如果爆倉了,信託公司為了挽回損失,肯定會根據相應的協議進行平倉操作,保障信託產品的利益。
如果在協議期限內,無須平倉或者讓質押方增加質押,則在這個期限內,信託公司無權處理質押的股票。
Ⅳ 怪股東中有信託,難道信託買股不為了賺錢嗎
不一定,信託產抄品持股有很襲多原因,
一般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找信託公司借錢,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結果還不上信託公司的錢,信託產品成了股東。
還有就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做二級證券投資的,那麼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長期看好這只股票。
或者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公司自己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
所以堅不堅持得住,其實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飯
Ⅵ 資管計劃或信託計劃是公司大股東時,如何認定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兩者不一樣的。就算基金或者信託是大股東,他們也不一定有決策力。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得出實際控制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來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它安排來控制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認為,間接股權控制是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個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絕對多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並通過股東大會選擇董事會成員並決定公司重大決策。一般情況下,將間接股權控制視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准,較為客觀,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只能是間接持股。持股數量之多寡是判斷「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權控制並不能將實踐中許多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機制包括在內,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會形成機制、董事提名機制等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來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從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可以看出, 其所稱的實際控制, 是指「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對於實際控制的含義和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尚未進一步明確。
Ⅶ 國民信託的最大股東是誰
豐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1.73%。
國民信託有限公司成回立於1987年1月,並於答2004年1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遷址北京並獲重新登記。
國民信託共有4家股東:豐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1.73%;璟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持股27.55%;上海創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4.16%;恆豐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16.56%。
Ⅷ 信託公司的大股東主要包括哪些
看什麼信託公司咯,大部分是央企、大國企和銀行,其次是地方民營龍頭企業
Ⅸ 信託公司成為實體企業大股東意味著什麼 公司要融資還是變賣
信託公司大部分都是依靠實體企業做為背景,並說明不了什麼問題,相互依靠,信託有了實體更靠譜,而且信託全國也就68家,都是正規金融機構,實體企業也因此受益,如有幫助請採納
Ⅹ 十大流通股東中有很多信託公司的,幾個意思
意思很多。我舉個情況就是信託公司很看好這家公司,紛紛持有股票。也有可能是這家公司之前找了很多家信託公司借錢,但是企業還不上,然後債轉股,直接把債務轉化成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