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什麼
信託來受益自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⑵ 信託付mpos機,有支付牌照嗎,他是幾清機,
贊,這個垃圾公復司專門坑代理制和用戶,說是卡友的合作機構,人家卡友根本不承認,總部說在深圳,實際控制人安子豪在河南鄭州,任由福建人坑代理和用戶,說激活反300,很多代理真金白銀全款拿貨之後,激活一毛錢都不給,還敷衍說系統升級,忽悠人,然後分潤也不發,做了好久發現分潤竟然是負的,問客服,客服又以系統升級來敷衍,今天客服電話也打不通了。再說說用戶,刷卡瞎跳,從廣州跳東北,從海南跳天津,瞎跳,讓持卡人怎麼放心,今天走的是衫德的通道,過幾天又走的是其它通道,讓持卡人怎麼能放心呢?建議正在使用安子豪版本的卡友信託付的用戶把機器砸了,以示決心。不要等資金不到賬才後悔不已。
⑶ 委託人和委託者有什麼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專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屬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⑷ 銀行代理資金信託計劃的資金收付業務資格有何條件
一般都是信託計劃的保管銀行同時負責信託項目的前期銷售推介,同一信託計劃不會選擇沒有關系的第三家銀行做代理收付業務
⑸ 董事信託關系與委託代理關系的區別
股東與董事的關系是董事信託關系,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二者之間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那時,獨立董事大多不獲取報酬,只領取少量的車馬費。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能夠負責任地工作,完全是為了維護自己聲望、地位,憑借的是自己的工作興趣和管理企業方面的專長。而董事會是向經理人支付報酬的。在共同治理條件下,隨著獨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強,為了有效地激勵獨立董事,大多數公司對獨立董事都支付了報酬。現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規則,董事會成員有作為董事會成員的一般收入,參加特殊會議另外有津貼,有些獨立董事還持有公司的股票和獲得股票期權,甚至於享有高額的退休收入。並且獨立董事的報酬激勵或報酬支付與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關聯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間,美國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說以前,獨立董事是一個榮譽名稱的話,現在獨立董事越來越成為獲取優厚報酬的高知識含量的一項獨立的、實在的工作;如果說原來獨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業余時間從事的一項副業的話,現在獨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時間,承擔更多責任和法律義務的社會分工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職業。在共同治理條件下,股東與董事之間,董事與經理之間關系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託代理關系。這也是人們通常把公司中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稱之為一級委託代理關系,而把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稱為二級委託代理關系的重要原因。
⑹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6)信託付代理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⑺ 貨運三方合同問題
貨運代理來,沒有運輸工具。自運作方式基本上是服務傭金的方式,或直接的獲取差價並各自為政的做一條龍服務。
其它參考:http://www.easipass.com/ytsce/hd/ytsce_czsw_03.htm
如果必須承代貨要簽在一起,再把這個關系變化為承代代貨,豈不是要四方簽在一起,承代代代貨,豈不是五方簽在一起,承代代代代貨,六方?以此類推,肯定是不成立的,
可否採用承代,代代,代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