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得寶理財是不是詐騙
得寶理財要我說就是詐騙,開張一年股東換了好幾個,自稱是國資平台,可人家國資鄭重申明內沒有的事,又容要良性退出,三年退換本金,這是緩兵之計,實際是為跑路,果然,清盤的第一個月都沒兌現,就跑路了。投資人,咱們能有什麼辦法嗎?
『貳』 得寶理財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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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推出的自動理財是指客戶通過與銀行的一次性簽約,系統按照約定周期和扣款規則對我行開放式理財產品實現定期申購的功能。
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借記卡或憑密支取的結算賬戶存摺)在開戶行所在省內的任意營業機構按客戶號進行簽約,簽約後個人客戶號名下的所有結算賬戶均可以進行理財業務交易。簽約時需填寫《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叄』 得寶理財投資是正規的嗎,是騙子嗎
如需投資理財,建議選擇銀行正規理財產品,銀行理財更加安全
農行內發行多款理財產品,投資包容含多種領域,不同的風險等級可以滿足多重用戶的需要,多種封閉式理財產品的不同封閉期,能夠滿足不同情況的需求,開放式理財產品的實時贖回功能保證了投資的流動性,詳情可以登錄農行官網在投資理財欄目下可以查詢發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挑選適合的產品,網址:(http://ewealth.abchina.com/fs/)
『肆』 得寶理財跑路,公安局立案了嗎
在得寶理財投了5000元現在要不回來,我應該打110電話報警嗎?去報警了的人現在有什麼處理結果嗎,麻煩各位告知一下
『伍』 得寶理財清盤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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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推出的自動理財是指客戶通過與銀行的一次性簽約,系統按照約定周期和扣款規則對我行開放式理財產品實現定期申購的功能。
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借記卡或憑密支取的結算賬戶存摺)在開戶行所在省內的任意營業機構按客戶號進行簽約,簽約後個人客戶號名下的所有結算賬戶均可以進行理財業務交易。簽約時需填寫《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陸』 得寶理財 是騙子嗎
不是,我用了大半年感覺沒什麼問題的。
『柒』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7)得寶理財官網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