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校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嗎
你好!要看形式以及是否真實發生借貸關系,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雖然簡便,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或者企業經營過程中,有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個人生活困難或者企業資金短缺的情況。因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有很多不便之處,所以很多人喜歡通過民間借貸緩解自身的資金問題。為了明確借貸關系,也為了預防和減少風險糾紛,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但是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如何保證合同的效力呢?
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做了如何規定: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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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雲鯨校園拿到融資了嗎
目前應該還沒有,不過聽說快了。因為現在有很多用戶了
『叄』 校園貸是什麼
校園貸是指在復校學生制向正規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借貸平台借錢的行為。2016年4月,教育部與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實時預警機制,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應對處置機制。2017年9月6日,教育部發布明確「取締校園貸款業務,任何網路貸款機構都不允許向在校大學生發放貸款。」2018年9月4日,人民日報發表「部分校園出現回租貸、求職貸、培訓貸、創業貸亂象」文章。
『肆』 私人學校可以用來融資嗎比如用學校未來的收益貼現進行融資(資產證券化)等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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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私立學校融資,私立學校項目如何融資,私立學校
聽說上海有個機構在做這個,我也想找對接方式,手裡有大批客戶資源
『陸』 校園外賣資金需求情況與融資方案
校園外賣資金融資方案,你這是哎呀,50萬那個字都下不來呀。
『柒』 朧愛校園從創立初期到現在,共經歷過幾輪融資
共經歷2輪融資哦,正在積極准備第三輪。
『捌』 什麼是校園貸
校園貸是指在校學生向正規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借貸平台借錢的行為。
2016年4月,教育部與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實時預警機制,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應對處置機制。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發布明確「取締校園貸款業務,任何網路貸款機構都不允許向在校大學生發放貸款。」
(8)校園融資擴展閱讀:
防範識別
經過整治,校園貸得到遏制,但出現回租貸、培訓貸等諸多「新馬甲」。
校園貸嚴重擾亂校園環境和市場環境,嚴重危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教育部等部門2017年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對校園貸的高壓嚴打,前不久沈陽公安就破獲一起校園貸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此外,很多商業銀行加大高校助學、培訓、消費、創業等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為大學生提供規范、合法的金融服務,從而將不良網貸趕出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