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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託說

發布時間:2021-04-17 13:56:52

① 董事是不是高級管理人員

不屬於,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董事信託說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② 國開信託董事有幾個

董事應該是不是,那麼大的公司

③ 董事信託關系與委託代理關系的區別

股東與董事的關系是董事信託關系,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二者之間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那時,獨立董事大多不獲取報酬,只領取少量的車馬費。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能夠負責任地工作,完全是為了維護自己聲望、地位,憑借的是自己的工作興趣和管理企業方面的專長。而董事會是向經理人支付報酬的。在共同治理條件下,隨著獨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強,為了有效地激勵獨立董事,大多數公司對獨立董事都支付了報酬。現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規則,董事會成員有作為董事會成員的一般收入,參加特殊會議另外有津貼,有些獨立董事還持有公司的股票和獲得股票期權,甚至於享有高額的退休收入。並且獨立董事的報酬激勵或報酬支付與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關聯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間,美國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說以前,獨立董事是一個榮譽名稱的話,現在獨立董事越來越成為獲取優厚報酬的高知識含量的一項獨立的、實在的工作;如果說原來獨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業余時間從事的一項副業的話,現在獨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時間,承擔更多責任和法律義務的社會分工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職業。在共同治理條件下,股東與董事之間,董事與經理之間關系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託代理關系。這也是人們通常把公司中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稱之為一級委託代理關系,而把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稱為二級委託代理關系的重要原因。

④ 華信信託董事長用錘子打傷總經理被刑拘,商業界為何屢現「狗血」劇

其實我們都知道有一些企業真的是能夠讓自己發展的比較好,而且也能夠讓自己的前途變得越來越好,並且能夠讓自己獲得越來越多的機會和資源,讓自己有一個更好的發展的途徑。很多企業都是這樣的,並且也能夠讓自己更好的去融入商業圈子裡,並且能夠讓自己獲得更多的關注和認可,而且也能夠通過一些發展讓自己獲得更多的能力,而且也能夠讓自己賺更多的錢,讓自己公司獲得更多的利潤。一些公司是能夠有一定的能力去培養一些人才的,而且也能夠讓這些人才為他們所用。但是有時候公司與員工之間還是會發生一定的矛盾。華信信託董事長用錘子打傷總經理被刑拘,商業界為何屢現“狗血”劇?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商業界主要是利益關系。其實我們都知道,在商業界的人基本上都是基於利益關系,如果是有利益關系,那麼他們就能夠是朋友,而如果利益相矛盾的話,他們就不會是朋友,而有一些人是不能夠讓自己有個比較好的關系的相處的。

總而言之,商業界之所以總是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是因為商業界的一些人不自覺。

⑤ 信託董事長任命需要報備銀監嗎

中國銀監會令 2015年第6號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回法》
1、第二條,本辦答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2、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⑥ 北京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中融是總裁負責制、不是總經理負責制,在中融、幾乎個個都是老總,頭銜為老總的比例應該在60%以上

非常瘋狂和不正常

⑦ 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致辭

在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積累、信託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背景下,建信信託應運而生,在波瀾起伏的中國信託發展史上,揮就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回顧建信信託的發展歷程,我們在中國銀監會、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合肥市委市政府的引領下,歷經重組改制,經受市場檢驗,不斷煥發著生機與活力。對於建信信託,探求銀行系信託公司特有的業務發展路徑和盈利模式是發展的應有之義,為此,我們將不斷追求,不懈努力。
在中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正面臨著全新的發展機遇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建信信託將把遵循 「一法兩規」作為經營管理的根本要求,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堅持「合規經營、專業專注」的經營理念,著力加強市場營銷、自主管理、風險控制和業務創新「四項能力」建設,牢固樹立責任、風險、合規、創新和服務「五個意識」,確保為客戶實現最大的價值創造,堅定不移地向著建設一流信託公司的發展目標邁進。
「十二五」期間,建信信託將緊緊把握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與無限商機,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務實進取,不斷創新,致力於為廣大優質企業客戶和高凈值客戶度身定製個性化的投、融資和財富規劃方案,為金融同業打造友好的合作平台,共謀發展,合作共贏!
在此,我謹代表公司全體同仁,向給予建信信託關注、關心、支持的廣大客戶和各界朋友,致以由衷的謝意!
曾見澤

⑧ 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員

盧志強董事長
李明海副董事長
馮宗蘇副董事長
王志強董事
齊子鑫董事
謝伯陽獨立董事
齊逢昌獨立董事
田忠華獨立董事
楊自理董事、總裁
易宏偉副總裁
李慶平副總裁
郭慶衛副總裁
周益華風控總監
趙東財務總監

⑨ 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的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的人數、產生辦法、任免程序、權利義務和任職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按其意願代為投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時,應當及時將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告知董事會、監事會,並在董事會審議表決該事項時予以迴避。
第二節 獨立董事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託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
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公司總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託公司,其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質,熟悉信託原理和信託經營規則,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託公司中任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享有以下職責或權利:
(一)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或董事會;
(二)向股東(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基於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費用由信託公司承擔;
(四)對重要業務發表獨立意見,可就關聯交易等情況單獨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五)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六)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其他職責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信託公司應當分別向股東(大)會、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董事會、董事長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制訂信託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和相應的發展規劃,了解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明確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管理規章。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董事會召集程序、議事表決規則,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做到真實、完整,並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會決議應當經董事會一半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但表決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和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立即通知全體股東,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或者發生重大虧損;
(三)擬更換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信託公司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下設信託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負責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託職責。當信託公司或其股東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保證公司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需求,董事會還可以下設人事、薪酬、審計、風險管理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專門機構,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務,並負責將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會議文件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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