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業務監管包括哪些范圍
包括固有業務監管、信託業務運行監管和業務准入監管。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版或個人),委託權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2.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3. 信託 監管部門 是什麼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回監會非銀司答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4. 政府對信託監管的局限性
局限性很廣,操作規范、稅收、財會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業務產品沒回有明確的操作規答范,例如: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銀行不良資產、國有資產、公益基金等。
沒有相應配套的信託稅收、財會制度的法律規定雖然銀監會公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明確銀監會為監管主體。但是《信託法》仍然不完善。
立法的缺失是信託監管的法理依據。另一方面來說,信託監管者作為主動的執行者,能夠主動的監管和管理信託業,如控制市場准入,監督各種活動,開展調查、禁止損害行為以及對違法者給予行政制裁等。
5. 銀監會如何監管信託公司,所謂的監管是不是就是備案
監管是一個整體性的系統,從信託公司的設立,財產,業務,變更,終止都有監管權利和制度。詳細情況你可以在網路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6. 銀監會從什麼時候開始監管信託公司的
肯定是從剛開始有信託公司的時候就開始監管了,受銀監會非銀司監管,只是在07年以後,銀監會加大了對於各個信託公司的監管,同時對於設立信託公司的要求也越發嚴格
7. 信託不是銀行業機構為什麼要受銀監會監管
信託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是由於其業務模式的本質決定的
1、信託的角色沒有承擔起管回理人的角答色,更多的為影子銀行,尤其是單一資金信託,充當了銀行表外的業務。
2、信託的業務多為信貸業務,尤其是政府平台及地產項目,是信託資產的主流
補充:信託的監管問題,一直是監管層比較頭痛的事,信託的主動管理能力不夠,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也還沒完全起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8. 銀行監管的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銀行監管的信託產品也有風險!
理財有風險 投資須謹慎!以下僅供參考:
五色土,是指房地產五類物權支持的、大額可轉押資產,單筆五色土50萬至5000萬,1月至1年。 50萬年收益率8--10%,300萬起年收益率12%;按季收息。
五色土,中國第一家抵押借貸公司,上海第九屆和第十屆理財博覽會最佳抵押借貸服務機構。五色土已經穩健運行10年,歷經考驗。
在房地產登記機關,借款人將房地產直接抵押登記到投資人名下,抵押比例50%左右(例如:100萬投資理財,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在200萬左右),投資人獲取穩定的利息收入。五色土負責:貸前風險評級,防控風險;貸後風險准備金,覆蓋風險。
五色土最大風險是房價暴跌五成。
2001年11月,五色土成立。
2004年01月,上海五色土抵押貸款顧問公司總部成立。
2004年12月,「五色土」獲准成為國家商標局注冊的金融服務商標。
2005年11月,五色土參展第三屆上海理財博覽會。
2006年11月,五色土參展第四屆上海理財博覽會。
2010年04月,「山東勢力·第七屆(2009)山東財經風雲榜」在濟南揭曉,「五色土」獲評山東省「十大強勢服務品牌」。
2010年11月,五色土參展第八屆上海理財博覽會。
2011年11月,第九屆上海理財博覽會,「五色土」被評為最佳抵押借貸服務機構,成為九屆博覽會首次獲獎的民間借貸機構。
2012年02月,五色土南京辦事處成立。
2012年05月,五色土參展第七屆浙江金融理財博覽會。
2012年10月,五色土深圳辦事處成立。
2012年11月,第十屆上海金融博覽會,「五色土」再次被評為最佳抵押借貸服務機構。
9. 為什麼對公益信託進行監管,監管手段
現代社會,由於人類集聚地財富越來越多,公益事業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局面。公益信託制度作為現代信託的一種獨特的產品設計,在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信託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關系,在信託法律關系的三方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中,受託人的地位最為重要。一個有效的信託,除了需要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外,受託人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受讓並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作為信託制度中具有獨特性的公益信託,在這方面表現地尤為突出。私益信託的受益人應當是清楚明確的或者在信託文件中指明一種方法能夠確定誰是受益人。而公益信託受益人的不確定性,使得公益信託受託人成為信託關系當事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受託人制度成為信託法律關系本質的體現者。受託人的信託義務是否如實履行,必須要受到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10. 信託資金保管與監管
一般來說信託的資金是在銀行專戶里的,信託公司是動不了的,專款專戶,畢竟專信託大多隻是走一個通道,屬很少信託會用有限合夥的形式來操作的
然後監管機構目前分散至證、銀、保監會
至於信託的安全性的話,毋庸置疑,因為信託牌照很值錢,犯不著因為一兩個幾個億的項目而丟自己的飯碗,而且現在還有信託業保障基金作為底線,除了陽光私募之外,剛兌基本上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