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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非法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23 02:45:04

A. 參與非法集資,那麼錢也會被國家沒收充公是真的嗎

首先,投資人去登記報案,不會導致被告人被定罪
投資人去警方登記債權和說明情況,是提供自己身的情況說明,並不會必然導致善林金融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平台。比如說善林金融在從事P2P業務模式到底如何?其是否在宣傳過程中作出警方宣稱的保本付息承諾?是以何種方式和形式作的此種承諾?是以保本理財產品形式還是以定期回購形式等等,這些都會對案件的釋明有一定的影響,罪與非罪,要在法庭最後認定,而不是只要有投資人報案,就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重要的誤區。
其次,即便是認定參與非法集資,國家也不會將投資人的錢沒收、充公,而是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清退工作。
很多人會擔心,投資人已經投進去的資金是否可能追償?根據相關規定,是必須追償的。
但很難全額退,會在資產清算後按比例退。一般是在一審判決後,法院會出一個清單。現階段,就是如上海警方所說,投資人先登記自己的投資情況,以方便之後的資金清退工作,包括借款人的債務,也要組織追償,一般也會有統一的登記渠道,要求及時還款,比如惠州e速貸案就是。
法規依據
比如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文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而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五條 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合同、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債權債務申報手續。(三)專案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並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在國內的司法實踐中,比如善林金融和錢寶網的用戶,應該擔心的,不是自己投資能否拿回的問題,而是能拿回多少的問題。
在國內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公安機關追回相關集資款項後,按比例退還給廣大投資者已經是這類案件的「必備節目」。
比如當年的優易網非法集資案,已退還投資者本金40%,歷時31個月;樂網貸非法吸存案,投資人本金還剩70%,庭審歷時22個月。而全國矚目的E租寶集資詐騙案的退賠工作還在進行中。東方創投非法集資案,投資人本金還剩48.7%,庭審歷時9個月;銅都貸非法吸存案,投資款按12.3%的比例退賠,庭審歷時14個月。

B. 什麼叫非法融資,融資公司倒閉了錢還拿得到嗎

非法融資是指未復經有關部門批准制,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私企融資公司破產只是沒有剩餘的流動資金周轉,但是會有一些固定資產等等所以在財產清算的時候,債務人首先要償還債權人的存款,如果還有剩餘再分配給債權人;但是也會存在公司不能夠足額償還欠款,那客戶有向債權人索要的權利!
當然如果有財產,也可以到法院起訴維權,勝訴後申請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C. 涉嫌資金融資詐騙案,已經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問問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問問公安機關涉嫌的罪名,還可以去看守所給他送日常用品其實拘留的話如果不涉嫌泄密是應該通過郵寄或是其他送達方式給家屬或是單位送達拘留通知書的。

D. 我做了非法融資, 我我該怎麼辦

民間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專收資金,但承屬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E.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惠州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F. 什麼叫融資什麼叫非法融資非法融資所觸犯的法律又是什麼

融資,就是借錢;可以通過保證金的方式交易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6)惠州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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