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個信託計劃可以既投股權又投債權么
可以的,這種也比較常見,混合類投資,能降低點風險,投資和被投資雙方還都能接受.
股權類風險大,債券類風險小,有時候信託公司會要求部分債券類投資來分攤風險.
Ⅱ 集合資金信託資金可以投資債券嗎
可以的。許多信託公司他們組建的資金池產品,主要的投向就有包括債版券類。雖然說中國的信託產品是權一個蘿卜一個坑。有了項目以後再去募集資金。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開始轉變,組建自己的資金池。做主動管理。主動管理就可以投資於很多類的資產。包括且不限於債券
Ⅲ 陝國投,能否發行可交換債券,信託公司
上市公司母公司可以發行可交換債,如果陝國投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他可以以這些股票為標的,發行可交換債券。
Ⅳ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Ⅳ 信託公司投行部可以發行債券嗎
券商可以發行債券,信託不可以。
Ⅵ 信託與債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2、特點不同
債券的特點低風險,低收益,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信託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Ⅶ 信託與債的區別
信託資產也有很多種類!有股權有債權!債權和股權的區別我想你應該知道吧!在資產清算時的償還次序不一樣,一般是債權在先
Ⅷ 信託與債的區別要哪些呢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所規定的資金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貸貨幣資金的數額;第二,借貸的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應有的補償(即債券的利息)。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有價證券。
2,債券是一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徵:
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Ⅸ 信託與企業債券,那裡買,固定收益,到期還本付息的那種。
盡管我國債券市場已經有了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公司債、企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多個品種,但仍然有許多個人投資者對債券投資認識不清。許多投資者誤以為個人只能購買國債,並且以為只有銀行櫃台才是購買債券的唯一通道。事實上,個人在債券投資上也有許多選擇,個人買債三大渠道:
1、證券公司開戶交易所交易。目前在交易所債市流通的有記賬式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和可轉債,在這個市場里,個人投資者只要在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開設債券賬戶,就可以像買股票一樣的來購買債券,並且還可以實現債券的差價交易。
2、銀行櫃台購買儲蓄式國債。可以在債券發行期間可到銀行櫃台認購憑證式國債和面向銀行櫃台債券市場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這些債券一般不具有流動性,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更多地發揮儲蓄功能,投資者只能持有到期,獲取票面利息收入;不過有的銀行會為投資者提供憑證式國債的質押貸款,提供了一定的流動性。購買憑證式國債,投資者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櫃台辦理開戶。開立只用於儲蓄國債的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不收取賬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且國債收益免徵利息稅。現在隨著網銀的流行,銀行也有電子國債,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購買電子式國債。
3、債券基金與固定收益產品除了國債和金融債外,幾乎所有債市品種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包括次級債、企業短期融資券、商業銀行普通金融債和外幣債券等。這些品種普遍具有較高的收益,但個人投資者尚無法直接投資。債券基金可投資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可轉債,而銀行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可投資的范圍更廣,包括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其他債券。
個人投資者一般能買的都是短期國債,現在銀行主要賣10年以下的國債,現在3年期國債利率每月10號發售,利率是4.92%,五年期國債,利率5.32%。30年、50年國債都是只面向銀行機構等發行。
Ⅹ 信託是否可以規避債務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人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信託的受益人的設定是非常有學問和技巧的,因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這就給操作留下了空間。一般來講,信託產品要設定個受益人,這個受益人用來享受信託所帶來的好處的。但是由於信託的特殊性,使得委託人在委託時就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了出去,此時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的利得財富,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