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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新規

發布時間:2021-04-24 05:42:18

⑴ 企業融資的優先順序是否有規定

企業融資的優先順序沒有明確的規定,因企業自身及項目需要由融資者自身實專際情況決定。

但如下幾點屬需要注意,請創業者參考:

1、首先確定自身項目是否需要資金,融資就是對自己股權的稀釋,一個成熟階段有穩定現金流且利潤充足的企業可以不用考慮。

2、若需要融資,要先准備好自身的項目計劃書,和能清晰說清自己的項目為什麼值得投資人青睞。

3、對擬融資項目有一個明確的估值,確認好想稀釋多少股權,融資多少基金

4、對融資方的篩選,是純粹的資本融資還是附加資源背書?

5、也可以在喜馬拉雅FM網頁鏈接,鏈接中查看項目計劃書書寫注意事項的內容,參考。

⑵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⑶ 公司准備融資,有什麼法律規定的嗎

融資可是 大 事,你 不得去 企 創 無 憂 里找個法律顧問幫你 ?

⑷ 企業融資法律風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按風險性質不同分類:
1、違約風險,
即不能按期歸還到期債務,導致企業信用受損甚至引起法律拆訟的可能性;
2、道德風險,
主要是指融資團隊在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本管理和融資過程中,由於企業團隊個人原因產生的使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如資金體外循環等;
3、機會風險,
指融資企業在融資決策及融資方案實施的過程中,因為選擇了一方案或機會,從而失去其他機會的可能性;
4、法律風險,
融資企業在融資方案設計及實施過程中,由於某些環節違規、造假或欺騙行為,導致觸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風險產生的破壞力不同分類:
按風險的破壞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為:
1、局部風險
,即對企業短期內或部分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費用損失、信譽受損;
2、系統風險,
即影響到企業生存或使企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重大變更,可持續發展到影響的可能性。
三、按融資工具不同分類:
這也是很常見的風險分類方式之一。每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度和風險表現不同,包括:
1、中長期貸款,如利率風險;
2、外匯融資,如匯率風險;
3、短期資金拆借,如系統風險;
4、境外機構融資,如融資騙局。
四、按融資性質不同分類:
1、債權性融資風險;
2、權益類融資風險。
五、按資金流程的不同階段分類:
該種分類的方式,便於融資企業在融資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風險控制策略,按風險性質不同分類:
1、融資診斷與評估階段,如決策風險;
2、 尋找融資渠道階段,如融資騙局;
3、資金運用階段,如流動性風險;
4、資金歸還階段,如違約風險、訴訟風險。

集團統一安排融資,政策怎麼規定

《高級財務管理》是我們會計學專業的必修課,由XXX老師主編,課程中心內容主要是企業集團相關的財務管理策略與政策以及如何規范集團財務決策與控制而進行的全面系統研究。其具體總結為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集團最大的優勢與成敗因素

企業集團最大的優勢體現為資源的聚集整合性與管理的協同性以及由此復合而生成的集團整體的競爭優勢。作為管理總部的母公司必須能夠充分發揮主導功能,並通過集團組織章程、發展戰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等的制定,為集團整體及其各階層成員企業的協調有序運行確立行為的規范與准則;任何一個企業,若想加入集團,取得成員資格,必須首先以承認集團的組織章程、發展戰略、管理政策、管理制度,服從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目標,接受管理總部的統一領導為前提,否則就不能被接納為成員企業。

企業集團的成敗因素在於能否確立起兩條交互融合的生命線: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發展線與高效率的管理控制線。兩條管理控制線依存互動,構成了企業集團生命力的保障與成功的基礎。

二、企業集團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集團母公司或管理總部要想對子公司等成員企業進行有效的治理,確保財務戰略與財務政策的貫徹實施,必須能夠對子公司等成員企業保持有效的控制權為前提。在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里,控制權研究的實質是產權結構或股權結構。在有關股權配置方面,母公司面臨著一個兩難的選擇:充分發揮資本杠桿效應與確保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彼此間存在著一個「度」的把握。同時,母公司欲對子公司實施有效的控制,一個基本前提是,母公司必須是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包括絕對第一大股東與相對第一大股東兩種不同的情形。而不同情形的第一大股東身份,控制權的穩定性、遭受的權力制衡程度以及資本杠桿效應也就各不相同。

財務管理體制是企業管理當局或集團總部為界定各方面財務管理的責權利關系,規范理財行為所確立的基本制度,簡稱財務體制,包括財務組織制度、財務決策制度、財務控制制度三個主要方面。

三、企業集團財務戰略

財務戰略的目標定位必須依託企業集團的戰略發展結構規劃;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財務戰略實施策略也不相同。1、初創期財務戰略定位:在集團初創階段財務實力相對較為脆弱,為了更好地聚合資源並發揮財務整合優勢,應保持穩健原則。初創期財務戰略管理的主要特徵主要表現為穩健與一體化。2、發展期財務戰略定位:應當採取穩固發展型的財務戰略。3、成熟期財務戰略定位:由於市場份額較大地位相對穩定,經營風險相對較低,應當採取激進的籌資、扎實的成本控制、高股利、現金性分配戰略。4、調整期財務戰略定位:採取財務資源集中、高負債率籌資、高支付率分配戰略

四、企業集團預算控制和投資政策

預算控制不僅以市場預測為基礎,而且更進一步針對預測的結果及其可能的風險事先制定相宜的應對措施,從而使預算本身便具有了一種主動的反風險的機制特徵。透過預算控制的循環過程,企業集團將日益發現諸多裨益的取得已不單純地源於預算編制本身,而更主要地來自預算實施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問題以及因此不得不在強化溝通與協調過程尋得的答案。

投資政策是管理總部基於集團戰略發展結構目標規劃,而對集團整體及各成員企業的投資及其管理行為所確立的基本規范與判斷取向標准,是企業集團財務戰略與財務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投資領域、投資方式、質量標准、財務標准等基本內容。

五、企業集團固定資產投資政策

在技術革命不斷進步、競爭風險日趨激烈的當今經濟社會,一個企業集團能否擁有先進的、高科技含量的固定資產,直接就意味著是否占據了市場競爭的制高點。同時企業集團還必須明確的是,即使是當前市場上最先進的設備,一旦投資形成,便意味著該設備的技術性能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始終停滯於當前水平上,在技術革命不斷進步的沖擊下,其原有的技術領先優勢將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衰減,甚至淪為劣勢地位。為此,要求企業集團必須樹立危機意識可創新觀念,不斷優化固定資產投資結構,更新技術性能,以持續技術領先優勢推動強勁的市場競爭優勢。因而,關注技術進步,鼓勵並融通財力支持成員企業加速機器設備等經營性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是企業集團制定內部折舊政策必須考慮的一個首要因素。

六、企業集團無形資產投資政策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商標、品牌、技術專利、專營特許權、商譽等。作為一種特殊資本,無形資產主要地表現在觀念形態上——存在的非"實體"性。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是企業進軍市場的旗幟,和競爭制勝的"王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哪個企業或企業集團擁有了馳名商標、品牌,也就意味著居於了競爭的優勢,對市場空間的擴大和佔有率的提高發揮著巨大的功效。

當今的國際社會業已進入了一個知識與技術不斷創新的時代。能否在培育、創造和創新的過程中,切實有效地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與技術專利,成為企業集團及其競爭對手保持並擴大競爭優勢的關鍵。

七、企業集團融資政策與管理策略

融資政策是管理總部基於集團戰略發展結構的總體規劃,並確保投資政策及其目標的貫徹與實現,而確定的集團融資活動的基本規范與取向標准,是企業集團財務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滿足投資需要,是企業集團融資管理的指導原則。要求總部在融資政策的制定上,必須以推動投資政策的貫徹實施為著眼點。應當在集團戰略發展結構的總體框架下,根據與集團核心能力、主導產業或業務相關的投資領域、投資方式、質量標准與財務標準的基本規范,通過計劃的形式,對集團整體及子公司等的融資規模、配置結構、融資方式以及時間進度等事先做出統籌規劃與協調安排,從而在政策上保障融資與投資的協調匹配

依據融資政策以及目標資本結構規劃,管理總部必須將未來計劃期內融資的總規模、來源性質、期限結構、時間進度等通過預算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對必需的融資成本、風險以及質量特徵實現加以規范,然後通過預算的細化,對融資活動進行具體的落實並控制實施。

八、企業集團納稅計劃與股利政策

納稅是企業取得並保持法人資格與權利地位的先決條件。納稅計劃不能以利用法律的紕漏為著眼點,更不能以偷逃稅款為手段,而應當從法律意識出發,將稅收的杠桿導向功能引入企業集團的管理理念與經營機制,實現集團組織結構的優化調整、籌資與投資活動的合理規劃以及收益、成本、風險的最佳匹配。

股利政策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在遵循股東財富與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好稅後利潤在股利派發與企業留存彼此間的分割關系問題。在有關股利政策是否影響企業市場價值的認識上,分為股利無關理論與相關理論兩種。現金股利是企業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股利。在現金股利的決策上,除了需要考慮上述一般因素的影響外,還必須密切結合企業自由現金流量狀況來進行。股票股利是企業將股利折成股票而向股東進行分配的形式。股票股利一般是經由無償贈送紅股,即留存收益轉贈資本的途徑實現的。嚴格地講,那種通過資本公積金轉贈資本而贈與股東的股票不屬於股利分配的范疇。

母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單純地站在母公司自身及其股東的立場,還必須同時兼顧子公司等成員企業的利益期望,必須協調處理好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等相互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不僅如此,作為集團的管理總部,母公司還必須從一個更高的層面,即管理戰略角度,對集團整體的股利政策進行統一規劃,以規范各成員企業的收益分配行為能夠建立在有利於整體戰略目標不斷推進的框架結構范疇之內。

通過對《高級財務管理》的學習,使我著重掌握到如何運用會計政策與財務管理策略把財務管理與企業集團治理結構模式有機結合起來;明白了企業集團治理結構模式——構成財務利益主體之間的責、權、利的劃分,以及採取什麼手段實現相互間的制衡。

然而企業集團治理結構模式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財務管理則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財務管理者為實現財務的目標而採取的行動,這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它們兩者間的聯結點在於企業財務戰略管理層次。

企業集團的董事會作為一個整體在集團的財務戰略管理上完成的是批准和監控功能,總經理等高層執行人員則是注重於財務戰略的提出和實施。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各個層次完全融入到整個財務戰略管理的全過程。

那麼企業集團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在戰略層次上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①企業集團治理主體的形成及選擇對財務戰略導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②企業集團治理主體的安排將影響財務戰略主體的動力;③財務戰略從其與環境的關繫上可以分為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和內向管理型財務戰略,財務戰略主體通過不斷的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選擇和實施,可以達到局部調整財務治理結構的目的,而外向交易型財務戰略的開展又依賴於企業可利用的財務市場治理機制,內向管理型財務戰略則是基礎和保障;④在組織結構上,企業集團治理結構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企業財務管理的決策層,總經理等高級執行人員則是決策層和下層人員的聯系紐帶;⑤企業集團治理和財務管理的系統化關系可以概括為在企業層次上,企業集團治理作為基本構架規定了財務管理的導向和原則。但在具體的操作層次上,財務管理的微觀活動在日積月累的作用下,會對企業集團治理起到調整的作用。正如錢德勒所說:當管理上協調比市場機制的協調能帶來更大的生產力,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利潤時,現代多單位的工商企業就會取代傳統的小公司。

我們應該知道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相關利益主體不僅是一種經濟關系,而且這種經濟關系都是通過契約紐帶連接起來的,要使契約有效,當出現財務契約預期的情況時要明確誰有決策權,這就是企業集團治理結構對權力配置所要解決的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所有權同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權力配置。企業集團治理結構是在既定所有權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權形式不同,企業集團治理結構中的權力配置也不相同。如在股權集中情況下,企業集團治理結構中的所有權決定控制權或者說所有權同控制權結合較緊,而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所有權同控制權相分離。

二是企業內部剩餘控制權的配置。企業集團治理結構對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之間配置剩餘控制權,股東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和經理分享剩餘控制權。這兩個方面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問題,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核心就是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責、利界區,形成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確保財務制度的有效運行。

如果企業只擁有權益資本,則經理人員承擔破產風險的機會比較小,企業即使經營業績差些,也不會有財務違約情況,從而形成不了對企業經理人員的壓力。但是,若在企業資本結構中融入了債務資金,一方面可約束經理人員將現金用於盈利能力較差的投資或低效率的擴張行為,另一方面,償債的壓力致使經理人員為了避免清算失去權力而設法提高資本收益率。正是由於債務資金的這些作用,所以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倍受關注,盡管各國的債權人保護制度不同,但對企業注資份額較大的債權人來說,都會採取積極的干預策略,來制約經理的行為。

作為企業集團治理結構實現的前提:界定清晰的財務主體,建立激勵約束相容機制;由於公司內部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與偷懶行為,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在財務方面主要表現有:利用發布虛假財務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財務決策,加大股東的投資風險;運用股東對經理人員日常財務經營決策不得干涉的要求,經理人員通過增加其在職消費或與其他人進行合謀行為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股東利益;或者因玩忽職守作出錯誤的財務決策,以損害公司的利益。這些行為,將會制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的順利實施,為此,必要通過在公司內部建立激勵約束相容機制,協調各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

由此可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構成了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它們之間各司其職,互相制衡。其中,財務戰略決策權掌握在股東會和董事會,日常財務決策權和財務執行權掌握在經理人員手中,而財務監督權在公司內部則是分散配置的。

所以建立健全的企業集團治理結構,有利於提高公司財務決策效率,完善公司企業集團治理結構,加速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它對於我國企業財務制度創新,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的財產所有者缺位、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不分,就是因為沒有構築合理的產權結構;企業財務經理人員出現「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內部人控制」等現象,就是因為沒有對財務經理人員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包括報酬激勵約束、控制權激勵與約束、聲譽激勵與約束、市場激勵與約束等主要機制;而企業內部財務決策失效甚至失誤,就是因為沒有建立相應的分層財務決策機制,包括財務戰略決策與財務戰術決策機制,集權型、分權型、集權分權結合型等權力配置模式。

因此企業財務制度創新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高效、富有活力、激勵約束相容的企業集團治理結構。

作為一名合格的財務人員,在企業日常的會計工作中,對具體經濟業務只掌握基本的會計處理方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對《高級財務管理》等課程的學習,理論結合實際,分析運用相關的制度和政策才能把財務工作做得更好。

⑹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⑺ 發改委對企業融資擔保有什麼規定

發改委:嚴禁企業要求或接受政 府為其融資擔保。

通知指出,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債風險。要規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

通知強調,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來源:網易新聞

⑻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8)企業融資新規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⑼ 關於中小微企業新增融資安排怎麼規定的

《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四、銀行業金融機專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屬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許可權,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佔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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