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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投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24 09:30:16

⑴ 如何破解公租房建設資金困難問題

公租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符合條件的公租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也可向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此外,國務院明確了多項政策,直指公租房的資金瓶頸破解之道,其中明確,中央繼續增加資金補助,地方也要增加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加大省級統籌力度。
公租房,主要是為了解決那些既買不起經濟適用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標準的城市「夾心層」的住房問題。近年來,公租房越來越受關注。在今年全國建設千萬套保障房的目標中,公租房和廉租房佔到了五分之一。雖然具有典型的保障性,但相對於保障房當中的限價房、經適房,回報期過長的公租房受到開發商的「冷遇」,成為保障房建設的難點。
據了解,陝西和遼寧,是國內僅有的兩個保障房開工率超過100%的省份,但這兩個省份的保障房中,相當一部分為拆遷安置房和棚戶區改造房。2011年年初,陝西省與中央簽下47.43萬套保障房的軍令狀,建設量位居國內各省市第三,這其中,經適房、限價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占總任務量的6成以上。遼寧省也把棚戶區改造,與保障房建設結合在一起。遼寧省2011年計劃改造的國有工礦棚戶區超過十萬戶,改造面積占該省保障房建設總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在地方財政相對富足的上海市,挑起保障房建設大梁的,也是為舊城改造而配建的拆遷安置房。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該局「2011年工作要點」提出,今年,該市計劃新建1500萬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其中,拆遷安置房面積為800萬平方米,經適房為500萬平米,公租房為200萬平方米。由此可見,公租房在各地保障房建設中,開工率並不高。
但是,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公租房建設刻不容緩。由於公租房的定位為「只租不售」,且租金水平比市場價格要低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通常需要20到30年時間才能收回成本。因此,開發商較少涉及該領域,銀行放貸亦十分謹慎。特別是由於之前一些地方傳出保障房的月租金才幾十塊錢,甚至十幾塊錢,所以銀行對公租房的貸款疑慮深重,各家銀行比較願意投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這種保障房。目前,市場對公租房建設的驟然提速,催生了巨大的資金需求。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估計,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的投資資金預計達到1.3萬億元,需要中央地方兩級政府投入,以及銀行信貸、開發商等民間資金的集體參與。今年以來,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1030億元,加上執行中追加395億元以及通過使用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安排的280億元,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前1075億元已全部下達。但保障房建設計劃分解到各省市後,各地都感受到了巨大的資金壓力。

⑵ 北京公租房項目有什麼意義

3月11日從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獲悉,該中心合並資產總額首次突破千億元,旗下運營管理平台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已累計惠及10餘萬居民,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據介紹,中心成立近7年來,著力打造了投融資管理、建設收購、運營管理3大平台,努力發揮北京市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建設主力軍的作用。截至2017年底,旗下運營管理平台持有的公租房項目達76個,共計10.38萬套,已配租公租房項目60個,實現公租房配租約6.4萬套,已入住3.87萬戶,幫助10多萬居民改善了居住生活條件。

⑶ 北京公租房項目惠及哪些居民

3月11日,從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獲悉,該中心合並資產總額首次突破千億元,旗下運營管理平台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已累計惠及10餘萬居民,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根據計劃,2018年北京全市要分配公租房1.5萬套,同時竣工公租房1.1萬套。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鄒勁松表示,公租房的分配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大,要求每個租賃房項目都要配建一定比例的職工集體宿舍,要精準分配到確實有需要的人群中去第一類是滿足租賃住房周邊就業人群的居住需要;第二類是滿足各區公租房備案家庭的需要;第三類是解決租賃房周邊的城市生產運行服務人員及普通勞動者能夠安全、有尊嚴的居住問題。

⑷ 北京公租房項目已惠及多少居民

3月11日,從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獲悉,該中心合並資產總額首次突破千億元,旗下運營管理平台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已累計惠及10餘萬居民,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據介紹,中心成立近7年來,著力打造了投融資管理、建設收購、運營管理3大平台,努力發揮北京市公租房、棚改安置房建設主力軍的作用。截至2017年底,旗下運營管理平台持有的公租房項目達76個,共計10.38萬套,已配租公租房項目60個,實現公租房配租約6.4萬套,已入住3.87萬戶,幫助10多萬居民改善了居住生活條件。

⑸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是什麼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是什麼?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六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中對於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的,其用地可採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 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工作,有關單位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使用信託資金、發行債券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等方式融資。此外,可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籌集社會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資金、社會捐助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⑹ 如何拓寬公租房 吸引民營資本 融資渠道

(5)長期來看實為「拆東牆補西牆」
公租房通過出售來退出,雖然解了當前部分公租房回收投資的「近渴」,但不具有可持續性。這是因為,由於保障性住房需求很可能不斷增加,公租房出售後政府需新建保障性住房,而新建所需資金可能超出公租房出售所得收益,這意味著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
總之,雖然出售公租房可在短期內快速回收財政資金,加快財政資金的周轉,但財政資金的效率可能是降低的,而且長期來看不具有可持續性。因此,公租房在短期內不應出售;從長期來看,如果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基本解決,則出於盤活政府沉澱資產及回收財政資金等考慮可出售。
2.3.4小結
公租房作為我國「十二五」期間乃至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的民生工程,其投資規模巨大且投資需求持續時間長,但財政可提供的直接支持有限,尚存在很大的資金缺口,需要建立多樣化、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然而,在公租房不允許出售的政策條件下(這樣的政策規定是合理的),公租房自身的保障性質決定了其投資回報率低、回收周期長,且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在起步階段)難以吸引到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資本,公租房投融資遇到的這種瓶頸無疑會阻礙公租房的發展。
2. 4現存問題
從目前來看,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投融資仍存在一些問題,既有融資需求的大的客觀環境壓力,又有項目本身收益特徵不滿足私營資本要求的「先天不足」。
(1>從資金需求總量上看,公租房建設和運營資金需求量大,現有融資渠道可籌集的資金量有限。以2011年為例,根據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我國2011年將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需投資1.3-1.4萬億元。融資渠道方面,中央財政計劃補助1030億元,國家開發銀行承諾新增1000億元保障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和土地出讓凈收益方面,2010年發放493億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463.62億元,假設2011年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土地出讓凈收益共投入1000億元資金,還存在1萬億元的資金缺口需要由地方政府財政、商業銀行貸款等其他資金來源填補。如何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充分利用私營資本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
(2)從融資周期上看,公租房的資金回收期長,而現有融資渠道的投資周期一般較短。以北京市朝陽區常營公租房項目為例,單方建設成本為_5610元/m2m,按基準利率下浮10%計算,若在月租金付息的基礎上,每年還1%的本金,則需要4_5年完成還本付息。①而國家開發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一般為_5年,最長一般不超過10年;國內各種債券的發行期限主要也在10年以內;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的投資期限相對較長,但在投資新領域時通常會比較謹慎,縮短投資周期。新都心租房公租房投資回收期長的特徵降低了社會資金投資的積極性,如何利用投資期限相對長的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如何實現其他資金的循環使用,以及如何縮短投資回收期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

⑺ 公租房資產管理辦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擔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工作,近日,財政部、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
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表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採用建設、購買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資產的,應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規定。
辦法明確,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為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公租房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並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後,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將在建工程轉為公租房資產,並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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