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企業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企業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業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❷ 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常見的套期有效性的評價方法有哪些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主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❸ 企業會計准則套期會計修改了什麼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以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於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採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准備,便於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准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准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准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的風險管理活動。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准則還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對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簡化:混合主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准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許多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下,允許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進行處理,但該指定不可撤銷,且在處置時不得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准則在維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相關判斷標准、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並對此情況下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准則規定,當僅指定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被套期項目時,剩餘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部分作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造成了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首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的會計處理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了與其他領域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結果的可比性,減少了損益的波動性。
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准則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當條件不再符合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定允許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敞口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來進行會計處理,以實現信用風險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需要採用套期會計,以此作為套期會計的一種替代,以更好地反映管理信用風險活動的結果,提高管理信用風險的積極性。
❹ 請問新舊會計准則的區別是什麼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體系,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體系的建立,順應中國經濟快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需要,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核心,強化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理念,首次構建了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際准則趨同、涵蓋企業各項經濟業務、可獨立實施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並為改進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提供了有益借鑒,實現了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建設性的跨越和歷史性的突破。為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新准則,現就新舊會計准則主要差異比較如下。
一、補充新准則,形成系統化
新的會計准則體系在現行准則的基礎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則,例如:涉及房地產行業的准則《投資性房地產》(No.3),涉及農業的准則《生物資產》(No.5),涉及金融、證券行業的准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No.22)、《金融資產轉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報》(No.37)等,涉及保險企業的准則《原保險合同》(No.25)和《再保險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業的准則《石油天然氣開采》(No.27),涉及外貿企業的准則《外幣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個人收入的准則《職工薪酬》(No.9)、《企業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補助》(No.16)等,使我國不同行業企業在遇到具有行業特色的特殊性問題時直接有據可依。另外,新准則中還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報告》(No.35)等准則,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體計算方法和分部報告的具體披露內容與方法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對於第一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所可能引發的問題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No.38)中進行了相應規范。
二、核算一般原則的變動,操作性更強
與現行基本准則相比,新的會計基本准則中取消了對歷史成本原則和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的明確規定,並且對於配比原則也未在「總則」中單獨列項反映,而是在「費用」第35條中規定:「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期,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這實際上就是現行准則中所謂的「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可比」,但新的說法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此外,該條中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這實際上已經反映了現行准則中關於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規定,但上述說法更能反映「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會計計量屬性
在基本准則中單列一章對會計計量問題進行了系統規定,除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和現值等已有計量屬性外,特別增加並強調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並明確規定「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房地產性投資》、《生物資產》、《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具體准則中得到了具體的運用。
四、資產減值准備計提與轉回新規定
我國現行制度和《國際會計准則第36號》都允許對已經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轉回(國際會計准則對於商譽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但是從我國實際運行情況看,該規定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操縱損益的主要手段,不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此,針對我國目前所處的特殊經濟環境,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另外,我國現行八項資產減值准備都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但是在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准備在操作上有困難,為此,本准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對於不能獨立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應當按其所歸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計算確認減值損失。本准則還對資產公允價值、處置費用以及現值的計算等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指南,以便於實務操作。
五、發出存貨計價方法變更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取消了現行准則中所允許的發出存貨計價採用「後進先出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的規定,這對於那些生產周期較長、存貨較多、周轉率較低的上市公司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原來採用「後進先出法」的家電公司,在顯像管價格下跌過程中,如果改為「先進先出法」,將會導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六、關聯交易概念的細化
新准則關於關聯方的界定,無論在內涵上還是外延上都對現行准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細化,例如:現行准則規定的關聯方有(1)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2)合營企業;(3)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5)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而新准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分類和補充之後變為九條,例如:將現行准則的第一條直接明確細分為3條;(1)該企業的母公司;(2)該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還增加了3條:「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以及「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另外,新准則還對「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和「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等概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構成企業關聯方的內容中增加了「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七、債務重組收益的確定
新會計准則改變了現行准則中,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詳細規定了可能產生損益(根據慣例主要為利潤)的債務重組四大情況:第一,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三,當債務轉為資本,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有差額,也可產生損益;第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使得重組債務的前後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總之,那些負債金額較高又有可能獲得債務豁免的公司,可能會因此獲得較高的收益水平。
八、改變了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合並會計報表編制的理論依據
新的企業合並准則明確了企業合並採用購買法,並規定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賬面價值為會計處理基礎,而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則以公允價值為會計處理基礎。新的規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過合並或置換等手段製造利潤的行為。
新合並會計報表准則所依據的理論已經由原來的側重母公司理論轉化為側重實體理論,並更多地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要求對所有母公司能夠控制的子公司均應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嚴格的股權比例。這將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進行利潤操縱的行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
九、金融衍生工具計量與披露規范的重大變革
新的准則體系中有四項具體准則(第22、23、24、37號)是針對金融工具的計量與披露問題制訂的,這些准則將對金融企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例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價值變動差異計入當期損益。另外,對金融工具的披露從表外移到表內。這些規定將對企業利用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十、所得稅處理的根本性變革
《所得稅》准則是本次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本准則沒有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那樣,將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是直接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第12號——所得稅》,採用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據此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了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然後根據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費用,得出稅後利潤即凈利潤。
❺ 中級財會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
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主要是對金融工具分類判斷依據的調整。新金融工具准則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新舊准則的分類如下:
(1) 舊准則分類:「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四類。
(2) 新准則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5)金融資產轉移修訂擴展閱讀
1、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修訂是國際上對金融資產分類的一個變化趨勢。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與國際准則的對接情況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主要參考IFRS9(《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 舊准則參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當時還是IASC(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
2、新准則執行的最後時限和鼓勵提前執行的建議:
(1)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❻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效益優先、嚴控風險、競爭擇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原則和辦法。 第六條資產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資產處置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資產公司總裁負責。資產公司可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
資產公司分支機構也應健全處置程序,成立相應的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
第七條資產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明確參與資產處置各部門的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第八條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資產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益大小,資產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九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機構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如有必要,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資產公司審批。
(二)資產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實施。分支機構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7人以上(含7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分支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5人以上(含5人)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含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十條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
(一)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是資產收購成本、評估價值、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同類資產的市價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處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風險的可控性、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
第十一條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調整後的處置方案如劣於原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資產公司副總裁和分支機構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
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應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十二條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資產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三條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第十五條資產公司和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逐月分別向財政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報告資產處置進度。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等內容。分支機構對單項資產處置項目收購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單個資產包收購本金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終結處置完成後報專員辦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資產公司應在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探索處置方式,以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七條資產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維權和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資產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八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資產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採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下同)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股權資產和不動產處置項目不需報財政部備案,由資產公司辦理內部備案手續。
資產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第十九條資產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產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公司對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非上市股權,下同)的轉讓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公司可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原國有出資人或國資部門指定的企業:
(一)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從事戰略武器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重點保軍企業的股權資產;
(三)資源型、壟斷型等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和國計民生行業的股權資產;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宜公開轉讓的股權資產。
第二十二條 資產公司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除以下情形外,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
(一)資產公司向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國有出資人轉讓股權的,經財政部商國資委審核後,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以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為基礎,由雙方依商業原則協商確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二)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購買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無須經過處置公告和資產評估,雙方應根據企業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在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凈值。
第二十三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及評估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重新履行資產公司內部處置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資產公司以出售方式處置股權資產時,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的轉讓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並根據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披露轉讓信息。
第二十五條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門、出資人及其指定機構、資產公司轉讓外,資產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下列資產: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債權。
第二十六條資產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員轉讓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資產公司在處置公告中有義務提示以上人員不得購買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公司可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資產。對於打包處置項目,可採用抽樣方式,通過對抽樣項目的評估或內部估值,推斷資產包的總體價值,確定打包轉讓的底價。
對於將商業化收購資產與政策性資產混合處置的資產(包),資產公司必須合理確定各類資產的分攤成本,據實分配收益,不得人為調劑。
第二十八條資產公司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進行資產處置公告,國家有關政策另有規定除外。特殊情況不宜公告的需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資產公司委託處置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傭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余。
第三十條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資產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資產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范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資產,減少資產損失,資產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資產公司的共同資產,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第三十三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資產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盡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擇機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資產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三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台賬,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並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三十五條資產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資產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資產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資產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干預,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干預。
第三十八條資產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商業風險、道德風險,按照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購的資產,應將整包資產的收購成本按照適當的方法分攤至包內的每戶單項資產,作為該戶單項資產的收購成本入賬。
第四十條資產公司應採取合理、審慎的方法確定資產處置的盈虧平衡點。計算盈虧平衡點時,應考慮資產收購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各項稅費等因素。資產處置項目的預計回收價值可以彌補或超過上述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不足以彌補各項成本及稅費的,視為未達到盈虧平衡點,差額為預計虧損。
第四十一條對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資產收購成本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二條 對未達到盈虧平衡點的資產處置項目,資產公司可按照預計虧損的一定金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分支機構的授權額度。授權額度之內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分支機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超出授權額度的資產處置項目,必須經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資產公司總裁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並、破產等政策性核銷債權的處置,資產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從相關部門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資產公司對相關債權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和專員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公司及分支機構資產處置過程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十六條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資產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許可權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在進行收購成本分攤入賬時,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資產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攤入賬原則;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泄露資產公司商業秘密;
(十)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一)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二)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資產公司資本金項下股權資產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❼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是國務院授權指定的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回[2008]85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答、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范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這是以財政部的名義下發的文件,當然是部門規章。 另外,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不存在「國務院授權制訂的行政法規」這種情況。
❽ 求2014年新修訂的會計准則中關於債務重組的內容
2014年新發布的或者修訂的會計准則中明確提到債務重組的有兩處。
1.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六條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詳見: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3/t20140319_1057127.html
但這個只是把第四條移到第六條而已。
2.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三條 除下列特殊情況外,本准則適用於所有企業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披露的,適用本准則。
詳見: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t20140711_1111980.html
增加了「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披露的,適用本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