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管計劃在用益信託網上賣合法嗎
按理來說是定向宣傳的。但是現在的網站一般都有一個合格投資者認證。
B. 什麼是信託,信託三方的利益關系是怎麼樣的
大部分信託的門檻起點是100萬,信託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很多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版,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權有些產品就是信託。信託公司也是一個金融平台,如果做陽光私募,需要在信託公司成立信託產品計劃才可以,銀行監管資金,私募公司運作資金,但不能轉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類信託類似,就是融資人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向資金充足的客戶籌集資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銀行高,這也是為什麼限制銀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託去了),這類信託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擔保的,有風險,但是信託公司都會採取一定的風險監控措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一般沒什麼問題。專戶理財也會把自己的賬戶委託給他人代理,收益之後按約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資金缺乏好的投資途徑就可以選擇機構來打來。
C. 信託投資好與壞
目前為止,一般的信託投資品種都是低風險固定收益的產品,一般的信託產品做的都是股權或者債權類的投資,所以一般都會有充分的抵押物,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處置抵押物的方式來保證信託利益的實現。當然信託仍然是帶有風險的投資,按照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果受託人做到了盡職管理的義務,信託財產的損失是由委託人承擔的,所以還是要對看清楚信託的法律文件。
D. 進入信託公司實習首先需要了解的很多知識~
信託來對於個人的金融源知識要求比較高,一法兩規只是法律方面的基礎,而且每年證監會、銀監會都會不斷提出新的要求,比如信託法規定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只能50個自然人認購,但今年又做了新的調整,規定300萬以上的合同不佔用合同號,法規方面的東西你可以入行以後慢慢了解。
業務流程方面,各個信託公司應該略有不同。
最重要的還是你的金融基礎是否夠好,還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是你否擁有自己的客戶群,這直接影響你的業績。信託要求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
我不知道你是在哪家信託公司,如果想快速學習信託知識,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公司出來的每一個信託計劃研究透徹。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給我郵件:[email protected]
E. 哪位好心的前輩告訴我,在哪裡可以找到各個信託公司的年報匯總數據,我寫研究生論文用的,愁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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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信託市場的信託投資的主要領域
1、實業投資領域
信託業可以投資於實業是信託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重要特徵之一。信託可以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託,還可以積極參與基礎建設和政府重點建設,提供各種形式的項目融資,通過發行信託收益憑證,如發行高速公路收費權收益憑證、電力等公用事業收益憑證等。由於基礎建設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對追求長期收益穩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有相當的吸引力。
2、資產管理領域
信託投資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中,可以根據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點,充分挖掘自身的優勢業務。信託投資業務在改善股權結構,職工持股、期權設計、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當優勢。另外,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夠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它利益相區隔,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也具有永恆的市場。
3、產、融資本相互融合
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相互融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趨勢,一般的規律是:第一階段,大型產業集團建立財務公司;第二階段,優勢企業參股控股金融機構。在這一過程中,財務公司體現出對集團外部的投融資功能相對弱化的局限性,銀行、證券公司體現出業務范圍相對狹小,對集團企業的微觀層面支持力度有限的局限性。信託投資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具有融資服務的功能,對於銀行可以提供直接投資服務,不僅可以募集負債性資金,還可以募集資本性資金;對於證券公司,不僅可以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還可以為各種非上市企業提供融投資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信託投資公司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的理想結合點,信託投資公司完全可以結合自己的資產管理優勢,尋找一條依託產業資本的發展之路。
G. 信託產品收益好,但是為什麼大家都不了解信託呢而且周圍也沒人買信託~
信託產品中,固定收益型信託產品,一般年化收益為10%-13%;這種是抵押貸款,比如中信回信託發行的產品,答基本抵押率40%以下,這種很安全,可以說是保底保收益。
因為信託產品屬於高端理財產品,銀監會規定,門檻是100萬以上,所以,信託經理平時聯系信民都只找有錢人,不像公募基金,幾千塊錢也可以買,所以很多人知道基金,卻不知道信託,對信託也不了解。
信託和公募基金管理資金規模差不多,都是4-5萬億,不過區別是,2011年,公募基金幫助全國基民虧損了5000億左右;而信託,2011年幫助信民賺了5000億左右,區別很大吧。
H. 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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