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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保薦

發布時間:2021-04-26 06:08:47

Ⅰ 第一保薦機構是什麼意思,和主承銷有什麼區別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兩者的職責不一樣,在一家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所做的事情不一樣,保薦人主要是做保薦工作和上市輔導工作,向證監會申報等;主承銷商就是負責新股的發行和銷售。
保薦人可以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也可以由保薦人之外的證券公司來擔任。

Ⅱ 怎麼拿到保薦代表人資格

保薦代表人任職資格:

1、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專擔任過一個境屬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2、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

3、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1、被注銷或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

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部門;

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名單中去除的保薦代表人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可再次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自去除名單之日起6個月的,應當重新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Ⅲ 項目需要融資怎麼聯系當地的保薦人或查看當地是否有保薦人

這個是可以,你可以找一個就OK的啊

Ⅳ 什麼是保薦機構

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上市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具體來看,保薦人制度可以從這樣幾個部分來理解:保薦人任職資格、保薦人職責、保薦人工作內容和程序、保薦人責任監管。以下從這幾個方面比較香港與內地的保薦人制度。

1、保薦人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通常約束兩類主體,一是保薦人,通常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可能是銀行、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等等),二是保薦人內部的專業工作人員,兩類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具有任職資格。一般來說,保薦人要列入香港創業板保薦人名冊而不被除名,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有限公司;必須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的注冊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或必須由證監會宣布為獲得豁免權的證券交易商;必須在提出申請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具有相關的企業財務(融資)經驗;必須具備聯交所規定的資本和公司凈資產;在過去五年內不曾受到公開譴責。

在《暫行辦法》中,保薦人任職資格從兩方面來規定,一是保薦機構,二是保薦代表人。《暫行辦法》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並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並向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2、保薦人主要職責: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新申請人(即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編制工作,負責就與申請有關的一切事宜與香港聯交所聯絡。對新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必須根據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審慎的查詢,已信納(即已確認):1、新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2、新申請人及有關上市文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所有資格;3、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准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成分;4、並無遺留任何事實致使上市文件內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5、新申請人董事於上市文件內表達的一切意見,均經彼等審慎周詳的考慮後始達一致,並以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為依據:6、新申請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詢,使其能夠提供上市文件所載的確認聲明;7、新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才及經驗;8、有關董事了解該等責任的性質,並預期可履行彼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應負的責任。保薦人至少必須有一名主管和一名助理主管承擔新申請人的申請上市的一系列有關工作。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在新申請人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繼續擔任新申請人的顧問,這期間所負的主要職責如下: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3、須在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暫行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3、保薦人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在香港創業板市場,保薦人的工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企業上市前的輔導、推薦,以及企業上市後的監督、維護,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在工作程序上,既要對企業負責,也要向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負責,因而它發揮的是中介服務角色,但是責任很重。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Ⅳ 創業板IPO,保薦費、承銷費大概要多少,在募集資金的比率在什麼范圍

這個確實要看項復目情況,當然制,也有的券商整體偏高或偏低。一般會單獨收一個幾百萬的保薦費,再收一塊承銷費,在實際募集資金3-6%的范圍內都有,項目越大收費比例越低。保薦費是只要項目報到證監會就要收的,承銷費在發行成功後收,沒上市就不收了

Ⅵ 投行的保薦和事務所做的IPO有什麼區別

三方獨立核查,但保薦管財務、公司、法律等,就是管公司整體的,工作更多。會計和法律都要獨立發表意見的。

Ⅶ 上市時,為何需要保薦人保薦人有什麼作用有實際案例說明嗎

保薦人的作用是,通過推薦滿足條件的企業上市,就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資格等負有保證責任。推薦人由信譽高、影響力強的機構負責,我國最常見的推薦人是證券公司。

保薦人制度意義在於能夠減少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風險。由於保薦人對上市公司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是負有很大責任的,這將敦促保薦人充分開展盡職調查,精確核查上市公司的財務情況等信息。這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安全。

Ⅷ 什麼叫融資上市,多少錢才能融資上市

大體講來,企業發行上市成本包括源三部分:中介機構費用、發行與交易所費用和推廣輔助費用。上述三項費用中,中介機構費用是大頭,其餘兩項費用在整個上市成本中比例很小。中介機構費用主要包括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保薦與承銷費用、財務顧問費用等。如果需要評估資產還需評估費用。在中介機構費用中,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券商保薦與承銷費用三項是最主要的費用。從以往實際情況看,會計師費用在80到150萬之間,律師費用在80到120萬之間,保薦與承銷費用在1000至1500萬之間。根據深交所的對106家中小板企業統計,平均上市成本1676萬元,占融資額的6%。在進行企業是否上市的決策過程中,需要考慮的成本因素主要包括:稅務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籌備費用、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中介費用、上市後的邊際經營成本費用以及風險成本等幾個方面。

Ⅸ 什麼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麼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擔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財務顧問(Finance Consultant),是指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為顧客提供投資理財咨詢策劃服務的專業人員。財務顧問在各個公司跟各個行業的工作職責跟服務內容都有所不同。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9)融資保薦擴展閱讀: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回復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咨詢;

保薦代表人工作內容:

(一)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二)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三)開發與維護客戶關系。

Ⅹ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的職責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這其中包括盡職調查、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另外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還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即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發行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責任。
而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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