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支付利息及手續費時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增值稅復和營業稅制的處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
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
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
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
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
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2.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實際利率怎樣計算(有數據)
用xirr計算,年利率7.96%。
每一期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初始確認金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累計分攤額 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2)售後回租融資利息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登記入賬後,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企業不得任意變動、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①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如產權變動、股份制改造時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重估。
②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③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⑤發現原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3.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4. 怎麼算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的實際利率(有實際數據)
不知道手續費是按年付還是一次性付清,如果是按照融資7500萬,保證金7.15%,服務費5%,3年季付的條件的話,粗算了一下,應該是在12%左右
5. 融資性售後回租銷售額 為什麼要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
因為要落實中央減稅降費的政策,切實減少企業負擔。
根據《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項銷售額中的規定: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5)售後回租融資利息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兩者的區別在於,進行差額扣除時,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銷售額不含本金,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
6. 如何計算售後回租融資的成本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7.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實際年利率怎麼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比如融資租賃業務。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融資租入的某機器設備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800萬元,需要支付的租金總額及相關費用為1200萬元,則賬務處理如下為,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8000000,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4000000;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2000000。
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應對該項機器設備計提折舊,假如按10年期限提取折舊,不考慮殘值,則折舊額為800000÷10÷12=66666.67(元),賬務處理為,借記:製造費用66666.67;貸記:累計折舊66666.67。全年折舊額為80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條的規定,該融資租賃的設備計稅基礎為應提折舊為1200萬元,每月折舊額為10萬元,稅法允許全年稅前扣除的折舊為120萬元,在進行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兩者的差額40萬元為會計和稅法的差異,應在「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3行「固定資產折舊」中進行納稅調減。
8.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銷項稅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租方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幫到您,謝謝。
9.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9)售後回租融資利息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10. 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利息發票是什麼費用
按照稅總2016年36號文,售後回租視同於貸款,因此利息發票視同於貸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