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去購買本公司的另一個信託計劃,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要求有詳細的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來另一個信託基源本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基本沒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❷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去購買本公司的另一個信託計劃,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要求有詳細的依據。
一般信託產品的設計是指集合信託設立時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內:
1、主體簡介,容包含借款人、股東、擔保方、實際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
2、項目簡介,標的項目的進展情況,一般為可行性報告
3、抵押物情況說明,形態,評估價值等
4、還款來源說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結構,時間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見
補充:一般信託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信息,通過層層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項目可行性,盡可能的規避風險,可以說信託的方案設計與信貸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❸ 信託公司的關聯交易有哪些
確實不少,治理層面有股東、高管以及相互之間的交易,公司層面有關聯企業之間,管理交叉或實際控制方之間,經營層面有固有業務與信託業務,信託業務之間等等。
❹ 四川信託中的違規運作產品資金去了何處
前不久,有多名投資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四川信託多個TOT資金池類產品出現逾期。對於未到期的項目,不少投資者已被理財經理告知大概率會逾期。就此事四川信託、監管機構與投資者的多輪溝通,會上,四川信託總裁表示,由於受國內外宏觀經濟下行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四川信託TOT項下項目無法及時償還信託融資,加上TOT項目被全面叫停,導致出現流動性問題。四川銀保監局副處長,四川信託操作手法隱蔽,未報告底層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並向投資者披露,項目資金存在大量被股東挪用。有消息稱,四川信託即將被監管部門監管,停止所有資金池業務,高管個人護照全部上繳,資金池業務在上周已停止募集
❺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去購買本公司的另一個信託計劃,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要求有詳細的依據。
乾元—共享型屬於建設銀行發行的櫃面理財產品,風險基本不大
1、銀行將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於資產組合型人民幣理財產品項下的債權類資產、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類資產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產組合。
2、其中,債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20%,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80%,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產組合投資比例不超過70%。
3、產品雖然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按四大行的風格,基本會在4.5%左右,不會達不到,也不會多分配的。
❻ 信託理財產品收益如何,據說越來越低
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購買8873款理財產品,合計金額高達7666.71億元,理財產品種類包括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證券公司理財產品、投資公司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基金專戶以及逆回購等理財產品。
但這7666億元的市場並非信託能參與的全部。證監會出台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對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二是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對於證監會要求提供保本承諾的要求,集合信託產品顯然無法滿足。
據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更多考慮滿足監管的保本需求,資金一般會投向銀行間市場信用等級較高、流動性較好的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比如債券回購、拆解、存放同業、央行票據、國債、金融債以及高信用級別的企業債等低風險資產。正因為交易所對募集資金的監管要求較為嚴格,因此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大多投向收益較低的保本型理財產品,而小額自有資金則可以選擇高收益的信託或其他類型的產品。
自有資金投資可觀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資金可投資的數目亦十分可觀。據統計數據顯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認購理財產品中,資金來源於募集閑置資金、自有資金的比例分別為58%、42%。也就是說2016年僅上市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產品金額就高達三千多億元,而投資信託產品的金額僅占自由資金理財投資額的3.6%,待開拓空間仍十分廣闊。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公司購買理財產品,主要是為了提高資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閑置資金。同時,購買理財產品也有利於增加公司收益。並且,該負責人表示,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具有嚴格的風控標准,將對理財產品發行公司實力、資金安全性、是否承諾保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而面對記者「是否會考慮購買收益更高的信託產品」的問題,該負責人則不置可否。
而從投資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購買的銀行理財收益率大多維持在2%-3%之間,甚至有部分理財產品收益率低於2%。這樣雖確保資金相對安全,但難與信託產品平均5%-8%的預期收益相提並論。事實上,面對銀行理財越來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稱,更多的上市公司願意通過其他渠道,選擇高回報、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從目前的情況看,信託公司對待上市公司這樣的優質客戶,尚需繼續努力深挖資源。但如何服務這類優質客戶,是橫亘在信託公司面前的重要問題。某信託公司業務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會定期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優質機構客戶進行日常維護,了解投資需求並及時提供相應產品,但尚無其他積極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託「粉絲」
但盡管信託在委託理財的比重中佔比較小,但不妨礙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託「粉絲」存在。
數據顯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託理財。最愛信託理財的上市公司當屬兆馳股份(2.43 +1.25%,買入)無疑。2016年,兆馳股份共斥資14.65億元,購買信託產品30餘次。緊隨其後的是西部礦業(6.19 +1.31%,買入),該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購買了信託產品11次,共計12.9億元。
不過記者發現,推動上市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一大因素,為其與信託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這樣雙方的信息溝通比較通暢,可以使上市公司減少因信託掌握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有業內人士稱。在上述上市公司購買的104款信託產品中,有19筆交易為關聯交易,合計金額為16.66億元。如揚農化工(56.22 -0.37%,買入),去年曾從關聯方外貿信託,6次購買信託產品,合計超過4億元。
中融信託是上市公司最青睞的信託產品發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認購中融信託的信託產品,合計金額達到10.84億元。
❼ 急需《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即212號文)全文。謝謝
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防範風險,促進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監管,督促信託投資公司以防範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風險防範與健康發展的關系,依法合規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應認真研究貫徹宏觀調控政策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制度,未雨綢繆,防範風險。凡向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對上述行業進行投融資。對使用信託財產向熱點行業投融資的,要向委託人明示國家政策,進行特別信息披露,嚴格各項風險管理措施。
各銀監局要切實做好「窗口指導」,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提示、風險警示,檢查風險管理措施;對風險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時改進;對拒不改進或限時內未改進的,應即停辦相關業務。要以防範風險為中心。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情況、五級分類的准確度進行檢查和復查,努力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
二、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的機構監管。按照屬地監督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對信託投資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有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託業務進行清查。對信託投資公司在注冊地以外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要依法取締,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在注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立即通報有關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並配合注冊地銀監局進行查處。
三、加強對信託業務的監管,跟蹤信託合同執行和履約情況,對信託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必須勤勉、盡責、嚴格實行分賬管理;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信託當事人或合同規定的人進行充分披露。未經相關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託投資公司每月逐筆報告集合信託業務風險狀況;要重點做好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資金信託業務公開營銷,辦理附加協議、保底條款、虛假委託代理業務,挪用和私自改變信託資金用途等違規事項的監管工作;要通過訪問、電函等各種形式向委託人重點了解信託業務合規性情況。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財產權信託的監管,在財產權信託管理辦法頒布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務,要按照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
四、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管,建立和完善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價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設立的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1個集合信託計劃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10%;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單獨管理的資金信託,1個資金信託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10%;同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的所有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信託,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最高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證券額的10%。
各銀監局要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清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要立即糾正;在清查時,要特別關注信託投資公司是否盡職管理,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要認真檢查信託投資公司通過所控制或關聯的證券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情況,對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投資評價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進,持續監控。
五、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對異地集合資金業務,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負責對轄內信託投資公司的異地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並負責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行監控。對信託投資公司存在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未進行分賬核算、辦理信託或委託代理業務中承諾本金或利息不受損失、不按信託文件規定用途運用信託財產、風險管理有疏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有財產損失較大等情況的,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停辦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情節嚴重、風險較大的,可以進一步停辦本地、異地單獨、集合管理的資金信託業務。在違規行為未得到糾正,風險狀況未得到切實改善,有關機構和責任人未得到處理前,不得恢復所停辦的業務資格。
六、採取堅決措施,從嚴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時,除信託文件有規定並專門向委託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關系人,不得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固有財產項下業務時,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信託投資公司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系人(集團客戶)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同一個關系人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10%;信託投資公司對全部關系人授信和投資余額總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及關系人之間的交易要進行充分披露。信託投資公司任何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本和進行損害信託公司、委託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關聯交易要立即進行嚴格清查。已超過上述比例規定的,除不得發生任何新的關聯交易外。對超過的部分,要制定計劃,限期清理壓縮。對違規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七、對重新登記所審查事項要實施持續跟蹤檢查。對發現重新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公司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或建議追究有關審查人員的責任。對重新登記前的原有業務,嚴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監測、按年考核」的原則,監督原有業務清理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嚴禁發生新的違規負債。對資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備的信託投資公司,限期補足。對重新登記後新發生的違規負債業務、超過規定比例的投資、擔保、拆借及違反拆借資金用途進行長期運用的要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超過規定期限未糾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限制或暫停其部分業務。
八、要進一步加強對擬重新登記公司的監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記前,除清收資產、歸還原有負債外,不得開展任何新業務。擬轉制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未完成轉制前,各銀監局應繼續履行好監管責任,嚴禁其開展任何新業務,並督促其按計劃完成轉制工作。無法實現轉制的,要及時研究,採取進一步的市場退出方案。對仍處於停業整頓的,要督促負責整頓的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後續市場退出工作。當地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按照銀監法的要求,做好機構與業務的監管。嚴禁其從事清收資產、償還負債以外的業務活動。
九、督促信託投資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聘用合格的獨立董事以及增強內、外審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切實防止信託投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干預經營和損害風險管理的做法。對已發生的情況,要依照銀監法堅決予以處理。對不具備健康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長期存在嚴重缺陷的,要堅決叫停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
十、加強和完善對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度監管。各銀監局要依法開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了解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情況。對高級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注冊地履職的,要責令立即正常履職,或建議公司限期更換相應的高管人員;對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空缺的,要限期選任合格人員,限期未選任合格人員的,要暫停該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對不熟悉業務,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經營、風險狀況,不具備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監管警示;限期達不到要求的,應建議公司即行更換。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監管談話,對監管談話敷衍塞責,不認真負責地答復監管機關詢問,甚至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高管人員,要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及時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對違規經營、落實監管意見不力的信託投資公司。除依法及時對其進行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高管人員權力進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凡有不良記錄或受金融監管部門處分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各銀監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信託投資公司監管工作,按屬地監管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作風到位,監管到位。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准備登記、實施轉制、未完成市場退出的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重點做好經營風險的監管。對各類重大風險要做到家底清楚,並制定監管預案,多做工作,穩妥處理。要不斷完善監管責任和問責制,確保監管政令暢通。對不認真執行審慎監管要求,監管失職和瀆職的人員要及時嚴肅處理。各銀監局監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實際,總結經驗,做好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參考網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❽ 「信託受益權」是曲線高利貸嗎
之前有部分人看到興業買入返售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很緊張,就給興業戴上一頂曲線放高利貸的帽子。我們來看看實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兩規)的要求,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 網路關於「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解釋: 1、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是指公司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證券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 2、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會計主體是買入方;買入對象是票據、證券、貸款等;買入方式是有協議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有回購返售協議或企業自行購入;賣出交易對象是原賣出方;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返售價格;實質是通過交易市場將富裕錢以抵押的形式貸出;抵押品一般是債券;你是貸出方,獲抵押權。 3、買入返售業務增多具體說來就是你現在手上有錢,可以通過交易市場將錢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這個抵押品一般就是債券。相當於短期抵押貸款,你是貸出方,「買入」就是你付出錢,獲得抵押權,「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權還給對方,對方支付你本金和適當利息。 興業銀行報表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即是金融機構以其下的信託產品受益權作為抵押,向銀行賣出」返售金融資產「(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並在約定的時間回購該金融資產。銀行獲得的是對該金融機構的債權,而非信託產品,信託產品只是相當於質押。而該項的利率水平,也是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來確定的,且質押率也並非一定就是100%。 所以,不像有些人擔心的那樣,興業通過信託公司發放」變相高利貸「。 當然,興業下面控股了興業國際信託公司,不排除類似」利益輸送「的說法。但如此大額的內部交易,應該在報表裡」關聯交易「項中說明,(何況興業信託還不是興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但我沒有在報表找到該項說明。 而2011年年報對九江銀行(參股公司)122萬的利息收入都有關聯交易說明。除非報表造假,否則我認為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下的信託受益權,是來自外部的。(貌似銀行高管也沒有什麼造假的動力吧?
❾ 請問上市券商和其關聯方能否共同出資購買非關聯方發行的信託產品
可以的 不過有時候券商也會借道信託做產品 畢竟信託公司有全金融牌照 可以投資的范圍非常廣
❿ 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去購買本公司的另一個信託計劃,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要求有詳細的依據。
構成關聯交易,但是沒有禁止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信託管理辦法中沒有禁止自己投資自己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信託計劃的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