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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和信託

發布時間:2021-05-06 18:47:51

① 授信業務包括信託

授信業務包括:
(1) 表內授信業務,具體就是各類貸款和貼現業務專等等,
(2)表外屬授信業務,具體就是開立銀承和信用證,以及各類承諾保證業務等。

授信業務是指:

(1)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
(2)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② MT760是保函還是信用證

MT760:是銀行保函的通知函,這個通知函是根據合同第九章和附件四內容開立的,是用來保護買方和買方銀行的(見附件三、四)。安全帳戶/安全收據在開證行開立的「第三方責任人」/信託帳戶存放正本保函,只把安全收據提供給賣方作為收據。BG/MT760/SKR操作程序(買方銀行)
1. 買方銀行向賣方(而不是賣方銀行)發出保函的預通知函,供賣方確認,賣方同意後返回買方或買方銀行。
2. 買方銀行/聯系行通過MT760密押向賣方銀行通知保函生效,通知上沒有保函的具體內容,但包括合同第九章(付款所需文件)和附件四的內容。MT-760通知函包含以下內容:
A.本保函只對合同#XYZ有效;
B.買方銀行在銀行保函到期時有足額的資金;
C.賣方必須按合同#XYZ規定完成交貨並按合同第九章和附件四規定提供全部付款文件。
3. 買方銀行/聯系行將保函正本存放在其銀行開立的安全帳戶中。
4. 買方銀行/聯系行只需要將保函的安全收據和正本保函的復印件提供給賣方或賣方銀行。
總之,開證行(買方銀行)既是合同的第一付款責任人,也是合同「第三方委託人」,從中起到保護買賣雙方的作用。保函註明「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保兌的,全款的」是根據ICC458保護賣方在保函到期前能收到全額貨款,但是在保函到期前,賣方沒有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相關條款,即MT760通知函中根據ICC500所規定的相關條款,賣方是索取不到任何貨款的。SKA/SKR又分別進一步保護了買方和賣方。

③ 增信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一,增信和擔保的區別:

  1. 在貸款前,銀行一般會對企業進行評級,一般來版說在不同的評級水平,權執行不同的利率。這就是為什麼大公司貸款利率都下浮的原因。對於一般企業,如果想減少融資成本,也可以進行增信。(但在一般貸款里很少用,多用於企業發債啊,發票啊,短融,信託之類)具體就是引入優質企業或擔保公司為你擔保,增加信用等級,以達到降低利息的目的。這就是增信。

  2.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④ 履約保函屬於貿易融資業務嗎

履約保函不屬於貿易融資業務。

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回銀行金融機答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

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後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4)保函和信託擴展閱讀:

一、履約保函的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於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於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二、貿易融資的優勢

1、貿易融資准入門檻較低,這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因財務指標達不到銀行標准而無法融資的問題。

2、貿易融資審批流程相對簡單,企業可以較為快速地獲取所需資金。

3、貿易融資比一般貸款風險低,能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4、貿易融資業務可以擴大銀行收入來源,調整收入結構。

⑤ 獨立保函與保函有什麼區別嗎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⑥ 信託公司向外出具的保函合規嗎

並不合規、現在銀監會明確不能開保函。但是隱性的條款(所謂的「抽版屜協議」)信託公司還權是會開出來。因為有些資金單筆金額超大。比如說銀行的,保險的大資金。有的信託公司會給保函。但是並不合規。而且沒啥法律效力

⑦ 什麼樣的信託是銀行兜底的啊

只要銀行覺得項目好,都可以為這個信託兜底,出據保函,然後由另一家來出資金,一般這樣的項目多是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的項目,央企的項目等

⑧ 信託公司能否成為保函受益人

可以成為保函的受益人,也就是說保函向信託機構開出,信託可用自有資金出資,一般在實務極少見將保函做為風險保障的,在理論上,發行單一信託有可行性

⑨ 保函,信貸證明等中間業務辦理申請表屬於什麼類別

(一)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含義及二者間的區別 所謂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不需使用信貸資金,利用自身特有的條件、優勢向社會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從中收取服務費用的業務。由於開展此類業務活動的結果,既不會影響負債也不會影響資產業務,因此稱為中間業務。而所謂表外業務則是指那些雖未列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但在一定條件下卻可影響資產負債活動或者說可以轉化為表內的業務。 實際上,中間業務也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出,從這個角度看,它也是一種表外業務,二者間的區別主要在於銀行從事中間業務時,僅以中間人或中介人的身份單純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例如:替客戶辦理資金的轉帳、代收代付款項、代買代賣外匯、出租保管箱等。而銀行在從事表外業務時,則不僅以中間人的身份為客戶提供服務,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參與其中,因而會導致資產負債業務即表內業務量的改變。因此有時候表外業務又被稱之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業務。不過中間業務與表外業務的界限有時很難區分清楚,因為二者間存在相互交叉的現象。例如:當銀行為客戶提供票據承兌服務時,就不單純是一種中間性的服務。因為這種業務同時 還是銀行利用自己的信用為客戶提供付款擔保,一旦票據到期,若因客戶不具支付能力,銀行便須承擔付款責任。盡管銀行在舉辦此項業務時會考慮到這種風險,如要求客戶事先將票款存入銀行,或確認客戶具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才為其提供承兌服務。 (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主要內容 一、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由匯兌業務、商業信用證業務、中國收付、中國買賣業務、信託業務等業務組成。 匯兌業務作為一種歷史久遠的傳統中間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將其交付銀行的現款支付給異地受款人的一種業務。銀行從事匯兌業務使用的結算工具有銀行支票、銀行匯票、付款委託書等。本質上這些結算工具都是承辦匯兌業務的銀行,向異地的另一家銀行或本行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發出的解付匯款命令書,即命令後者向第三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按照承辦匯兌業務的銀行通知異地銀行的方式不同,匯兌業務又可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不過在當今銀行結算業務已普遍實現電子化的條件下,除個別情況外,通過電子資金調撥系統,異地銀行間匯款與兌付匯款的業務活動,只需轉瞬間便可以完成。 商業信用證業務也是商業銀行舉辦的一項傳統中間業務。此項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購貨方要求,按其所提條件向銷貨方開具的付款保證書。商業信用證業務具體操作的過程是,購貨方請求銀行向銷貨方開出信用證,並將貨款交付銀行;銷貨方接到信用證並按其所列條款發貨後,將信用證連同證明貨已按購貨方要求發出的有關單據傳回開證行。經開證行審核無誤後即可付款。不過為了減少結算過程中的資金佔用,通常情況是銷貨方在發貨後,便可持信用證及有關單據到企業所在地的銀行(該銀行也是負責將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通知銷貨單位的所謂通知行)辦理押匯,即將有關憑證、單據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商業信用證業務在異地貿易往來中,特別是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被廣泛使用的一種業務。 中國收付,是指銀行根據有關憑證,以客戶的名義代為收付款項的業務。其中最大量的業務是代客戶收付支票款項,即為在本行開立結算戶的存款人收進支票款項及付出支票款項。此外,還包括代客收取有價證券的收益,即股息或利息、代客收付煤、水、電、氣、中國、電訊資費,接受銷貨單位的委託,根據有關發貨憑證代為收款等等。 中國買賣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其買賣股票、債券、外匯及貴金屬等方面的業務。其中中國發行股票、債券業務是一種可為銀行帶來大量中間性服務費收入的業務。信託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個人或政府部門的委託,代為管理運用和處理所託管的貨幣資金或財產的業務。信託業務最初是由私人和保險公司經營的,但隨著信託業務的拓展出現了專業化的信託公司,而在當今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中由於金融業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許多大的商業銀行也開始介入信託領域,並專門在銀行內部設有信託部。銀行作為受託人開展信託業務自然與信貸業務不同,即銀行開展信託業務只收取信託手續費,而由經營或運作信託資金、信託財產獲得的收益則完全歸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信託業務的種類很多,按不同的標准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按構成信託關系的對象不同,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按成立信託關系的方式不同,分為任意信託和特約信託;按信託的受益對象不同,可分為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按信託的資產不同,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等等。 二、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 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種類很多,但按大類可分為兩類。一類為金融保證業務,主要包括為工商企業提供備用信用證,貸款承諾和票據發行便利等業務。另一類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主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活動。 (一)備用信用證 所謂備用信用證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的請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在該客戶未能按協議付款時,代替客戶向受益人進行償付的保證書。 銀行開展備用信用證業務所涉及的當事人有三方。即開具備用信用證的銀行、請求開證的客戶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銀行開具備用信用證是為債務人的融資行為提供還款擔保。例如,當某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希望利用發行短期有價證券籌資時,常常會因其信用等級低而面臨不利的發行條件,即必須向投資人支付較高的利息。此時為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以便降低籌資成本,便可向銀行申請備用信用證,即由銀行向投資人即收益人提供還款擔保。一旦企業無力還本付息則由開證行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當然,開具備用信用證的銀行要收取手續費。因此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區別是。後者通常是在貿易往來中使用的,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是,後者通常是在貿易往來中使用的,而備用信用證則一般是在融資活動中使用的。此外,在商業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而在備用信用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責任。但因備用信用證是為客戶的融資活動擔保。因而貿易活動的風險更大。 (二)貸款承諾 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以書面的形式或口頭的方式承諾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隨時向客戶提供貸款。銀行在做出這種承諾時,一般要按一定比例向客戶收取一筆承諾費,即使客戶在銀行承諾期間內沒有來借款。 貸款承諾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非正式的承諾。是銀行以口頭的方式承諾向客戶提供一筆不超過某一額度的貸款,或稱之為提供一個信貸額度,客戶在承諾期內可隨時取得借款。另一種貸款承諾方式是一種較為正式的承諾,通常採取書面的形式達成的。按照承諾協議,銀行須在一定人,保證向客戶按一定的利率,提供一筆可供其循環使用的貸款。因而又稱循環貸款承諾。所謂循環貸款是指一種在銀行絡定的授信額度內,客戶可以通過借了還,還了再借,反復使用該筆貸款額度的貸款。通常這種貸款承諾的期限較攻,承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銀行要向客戶收取承諾費用。 (三)提供票據發行便行 所謂提供票據發行便利,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達成的一種有利於對方以較低成本,即較低利率,發行票據籌集短期資金的協議。根據這種協議,企業可以在一個周期內(通常為二-漆年),以自己的名義連續若干次向社會發行短期融通性票據籌款,但若遭遇不利條件,如市場利率偏高,導致其不能以較低成本籌集所需資金時,銀行便須將全部或部分的票據購進,即仍以低利率買進客戶的短期票據,以保證其能以低成本籌集所需資金。當然無論最終銀行是否買進了客戶的票據,在提供這種票據發行便利服務時,銀行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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