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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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民間借貸出借人按五分利息連本帶利寫作本金約定一年後歸還對嗎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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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上部份怎麼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實質即:企業向第三方借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個人向第三方借款給企業使用,用款人需與借款人一起共同承擔責任。
單從合同相對性來看,出借人只能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償還債務,這往往會導致實際用款人藉此逃避債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規定在特定情形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負責清償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的權利義務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第三人無法介入。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化,交易活動不再停留在固有的合同法體系下,遵循一貫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己經不能適應經濟和交易活動的發展。
合同相對性原則在保護債權人及合同關系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弊端凸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滯後性漸漸顯現。
(8)陽光易貸融資擴展閱讀:
關於職務行為,《民通意見》第58條有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1993]8號)第五條中也明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其職務范圍或者在授權范圍內以企業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活動應當由法人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事前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以企業名義進行職務范圍外的活動,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為人自己負責。企業法人授權不明,使相對人誤認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得到授權的,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
其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而仍與之進行經濟交往造成損失的,無權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上述法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情形相比,其有一個證明責任的規定,無論是企業證明借款用於個人,還是個人證明借款用於企業,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不僅須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還須證明借款實際用於個人或企業的比例。在無法區分比例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企業和個人承擔連帶責任,諸如此類的問題則需要進一步去探究。
比較典型的案例,即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融物為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的典型特點之一,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可避開出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駛索賠權)。
Ⅸ 最高法對民間借貸有哪些新規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