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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宣融資

發布時間:2021-05-06 20:40:56

① 瑞幸咖啡發布公告宣布完成2.5億美元融資,融資後可能會有哪些新發展

在北京時間的2021年4月15日,瑞幸咖啡在網路上面發布公告稱,已經和大針資本還有愉悅資本。達成了一項新的融資協議。其中大榛子本投了二點四億美元而五愉悅資本投資一千萬美元,並且還說如果在特定的條件下,大鉦資本和愉悅資本還可以根據比例在追加投資。那麼瑞幸咖啡新一輪融資主要會用在哪些地方?

一、擴大規模

縱觀瑞幸咖啡的發展史,可以發現,瑞幸咖啡這一路成長都是波波折折,但是瑞幸咖啡似乎從來沒有放棄自救,一直在拚命堅持,而從她近期公布的財務數據來看,瑞幸咖啡的發展的確是一步步向好的方向發展。

從瑞幸咖啡公布的財務數據可以看到,從2020年的8月份開始,瑞幸咖啡開始實現了門店層面的盈利和虧損的平衡。到了二零二零年的十一月份,超過一半的門店已經實現了盈利。在這樣的增長速度下,瑞幸咖啡融資的主要需求會用在擴大市場份額。

② 個人不對外宣布,私下問親戚,朋友融資這算違法嗎

違法還是不違法不是取決於是不是對外宣布,這個關鍵是看那個人對他的親戚融資時所說的融資項目是否真實存在。

③ 請問這些融資公司是不是騙人的.怎樣才知道真假.請告訴我.

一般看注冊資金啊,股東背景啊,辦公場地。融資一般要找擔保公司,不要找哪些咨詢公司

如何識別騙子投融資公司
http://smegx.gov.cn/gxsme/2009/fwpt/article.jsp?id=18634

在中國許多大城市活躍著眾多「投資公司」,它們以風險投資、外商投資、項目融資等名義活動,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資金需求方索要各式名目的費用。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目前活躍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公司,至少有八成是騙子公司。

這些騙子投資公司,或水平低劣,或演技高超。特別是那些取得了工商注冊登記、在高檔寫字樓內辦公、甚至有外國人參與的騙子公司,更具備極強的欺騙性,讓一般人在短期內難以識別。

筆者對項目融資業務有所涉獵,對北京的投資界有所了解。近年來,筆者多次或受託查詢「投資公司」底細,或受託同投資方談判,使得我與多家「投資公司」打交道並最終揭發若干騙局。

為了避免招商引資的朋友們的經濟損失、時間損失,筆者現將識別騙子投資公司的基本方法公布如下:

一.工商登記查詢

如果與你聯系的「投資公司」在中國大陸沒有取得工商注冊登記,那麼,99%的可能是:它是騙子。

如果「投資公司」是某外國公司駐中國某城市代表處,則也需要取得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登記。

應當至公司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相關的注冊登記。但更為便捷的方法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辦或認可的企業信息網路查詢。

以北京市為例,可以登陸「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網址http://qyxy.c.gov.cn/)免費查詢到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但是,若查詢股東資料、注冊資本、全部經營范圍等詳細信息,均須交費。

二.互聯網檢索

應到充分利用互聯網搜索工具查詢投資公司的底細。

最簡單的辦法是:在google或網路上,輸入投資公司名稱加「騙子」等類似的關鍵詞,若檢索結果顯示「投資方」已經不幸名列網友自發編撰的「騙子投資公司名單」或「可疑投資公司名錄」中,那麼,項目融資資金需求方(以下簡稱「項目方」)應當充分警覺了。

三.「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投資公司會要求項目方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商業計劃書或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或評估報告或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騙子投資公司通常會指定或推薦特定的公司、事務所為項目方出具相關文書。

騙子投資公司經常與一些不法公司、無良律師合作,共同欺騙急求資金的項目方。通常,不法公司、無良律師會把向項目方收取的咨詢費、評估費、律師費的一半回饋給騙子投資公司。

總之,當「投資公司」指定或推薦特定機構出具項目文件時,項目方明智的選擇應是:停止合作並舉報。

四.「要求項目方承擔考察費用」

當「投資公司」要去項目所在地考察,而由項目方承擔差旅費用等考察費用時,項目方應當有足夠的警覺。

試想,一個連差旅費用都出不起的公司,它能有多大實力呢?

五.「要求項目方支付保證金」

「投資公司」要項目方支付「保證金」或「手續費」等費用,均是違背商業慣例的。若投資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則意味著這些低級騙子開始張開它們的貪婪大嘴了。

六.網站與企業郵箱

國內外大中型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網站及企業郵箱。一個能向他方投資的投資公司應當有實力建設自己的網站。

投資公司職員的名片上沒有列出公司網址、企業郵箱而使用免費郵箱時,或者,號稱是外國公司,但僅有中文網站而無外文網站時,十有八九,它們是騙子。

當然,識別騙子公司還有其他方法,但公布其他細節則有可能讓騙子們有針對性地偽裝、讓我們更難以很快地識別,因此,在此不再贅述。

【注意事項】

一.不要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迷惑。

要知道,只要提交了必要的資料、有相應的場地、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會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但是,取得了《登記證》並不意味著中國的行政機關認可了外國公司的實力,因為,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並沒有要求外國企業必需足夠的資本、資歷。

目前,常見的騙局是中國人或外國人或中外人員共同通過公司注冊代辦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之後在國內設立境外公司的常駐代表機構(名稱如:某國某公司北京代表處),吹噓自己是「從事項目投資、金融服務等的綜合性大型跨國公司」,以外商身份引誘項目方上鉤。

二.不要被外國人迷惑。

世界經濟發展看好中國,但是,中國大陸同時也是騙子的天堂。越來越多的騙子老外也蜂擁來到我們這個打擊經濟犯罪效率低下的國度。

希望朋友們看到大鼻子老外時,不要讓媚外心理作祟而喪失理智判斷。

三.不要被高檔辦公場所迷惑。

本人已經發現多家騙子公司在北京市內裝修豪華的甲級寫字樓內辦公。因此,絕對不要輕信在高檔寫字樓內辦公的公司的實力。當然,許多低級的投資騙子公司在中低檔寫字樓或公寓辦公,是很容易看出其馬腳的。但是,絕不是說在高檔寫字樓內辦公的都是有投資實力的公司,要知道,騙子是越來越狡猾的。

四.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

國內投資公司,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須列明「投資管理」或「項目投資」。而「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顧問」的經營許可,並不能推論出投資管理、項目投資的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登記證上一般標明「不得開展經營活動收取費用」,因此,項目方應當擦亮雙眼。

五.不要迷信熟人的介紹。

不要迷信熟人介紹的公司肯定是可靠的。

舉例來說,當我指出一公司是騙子時,當事人仍懷疑本律師的判斷,因為他更迷信「這是某部副部長介紹的」;最終他明了騙局時,項目方已經付出了許多時間、金錢、精力。

騙子投資公司的另一個主要特點是「來者不拒」,經常表現為:對項目不論好壞、大小、技術先進與否,不論是否具備融資條件,均表示有投資意向,並要求對項目進行考察。發現近年來騙子公司的動態:

一.在各地招募投資代表為「投資公司」拉業務。

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小城市活動頻繁。

三.積極參加投資洽談會議。

四.蒙騙了許多地方政府的招商服務機構;部分地方媒體及政府官方網站甚至對騙子公司大力宣傳。

因為投資騙局的隱蔽性、取證難,受害方往往投訴無門。特別是,許多政府招商部門或國有企業的經辦人員為了避免自身承擔責任而往往在受騙後不了了之……

總之,希望招商引資的朋友們充分警覺。

④ 什麼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同時使總股本增加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實質性區別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融資是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2)對金融秩序的影響不同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融資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融資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股權融資則不同。

(4)法律保護方面不同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融資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融資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

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的。

(4)同明宣融資擴展閱讀

股權融資特點:

1、長期性

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

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

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⑤ 融資融信平台是傳銷嗎

融資融信平台是不是傳銷,應當按其具體的經營運作模式進行判定。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通常都冠以光鮮的外衣,打著各種時尚的招牌,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⑥ 創業融資如何避免陷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不僅沒賺到錢,還虧的血本無歸,投資人都到經偵去鬧~。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准,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創業者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一般來說,這種朋友內部集資的,不會面向社會公開宣傳集資需求。所謂的公開宣傳,是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比如發傳單、群發簡訊、微信、不計對象和標準的打電話等方式。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里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路、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系,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因此《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規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都不符合,集資的創業者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如果融資創業後失敗,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集資人沒有把這1千萬非法侵吞。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只是說投入沒有變為產出,虧了,沒有被集資人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創業者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風投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創業者在向朋友籌資時,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
因為刑法中之所以規定集資詐騙罪等詐騙犯罪,其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支付對價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

⑦ 籌資和融資有什麼區別嗎

1、定義的不同:


籌資等同於資金籌集,是指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和法定程序,從不內同的資金渠道,籌措所需容資金的全過程。


而融資是指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2、范圍不同:


籌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資本金;另一種是向債權人借入的資金,即企業的負債。


而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主要是從企業外部獲得資金。

3、方式不同:


融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種: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第二種是銀行承兌;第三種是直存款;第四種是銀行信用證(大額質押存款)。

而籌資的方式又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股權資本的籌集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


第二類負債籌資方式有:發行債券、銀行借款、融資租賃、商業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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